2016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
广东陪产假国家规定2016男陪产假国家规定2016
广东陪产假国家规定2016男陪产假国家规定2016:2016年广东公务员时政热点:增设陪产假传递政策善意名师解析申论范文大全2016年广东公务员时政热点:增设陪产假传递政策善意需要更多指导,请选择在线咨询一对一解答。
北京市拟增加配偶“陪产假”15天的规定,是十分明智的。
其不仅体现出对“全面两孩”政策的精准把握,而且体现出暖暖的制度善意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日前开始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官网征集意见,草案提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1月10日新华网)。
“全面两孩”政策落地,产假成了育龄妇女及广大公众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
有没有充足的产假作保障,不仅关系到新生儿及育龄妇女的健康,而且关系到能否体现新计生政策的温情。
日前,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指出:“依法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
围绕育龄妇女的产假问题,各地在修订本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都有所侧重。
比如,北京就拟将“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的规定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之中。
然而,有这样一个事实是不容回避的,即对于家庭而言,“全面两孩”绝不仅仅是育龄妇女自己的事,而且是全家人的事,特别是配偶,需要承担的责任更重。
比如,育龄妇女生育“二宝”期间,配偶照顾“大宝”的责任要分担得更多,配偶要陪同育龄妇女到医院检查,要做好育龄妇女的心理抚慰工作等等。
这些都离不开男同胞的付出与担当,而孕妇分娩期间更是少不了配偶的陪伴和照料。
这就注定了,生育“二宝”,男同胞也要付出更多。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最全汇总广东公务员历年真题名师解析申论范文大全而现实是,很多男同胞都是单位的骨干,在单位上是“一个萝卜一个坑”,是分身乏术的大忙人。
法定产假多少天?(附各地产假具体天数)
法定产假多少天?(附各地产假具体天数)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那么具体的法定产假有多少天呢?找法我为您带来法定产假多少天?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那么关于法定产假有多少天呢?请看下文:一、一般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二、各地法定产假多少天?(共计2页) 1 2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那么具体的法定产假有多少天呢?找法我为您带来法定产假多少天?1、广东省规定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陪产假国家新规定2016年多少天
陪产假国家新规定2016年多少天陪产假包含双休日和法定假日吗?陪产假有多少天?陪产假男方的有多少天?2016年陪产假新规定是什么?下面小编整理了2016陪产假陪产国家规定详细资料。
一起看看吧。
陪产假是什么陪产假,又名陪护假,英文(Paternity Leave)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
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法律地位也不高。
当然,还存在有的地方有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陪产假的情况。
陪产假,指的是希望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而独立的男性带薪陪护假,为女性分担生育责任提供机会保证,将会是立法理念的一个重大飞跃,表明在性别平等方面的立法朝着先进的理念又迈出了一大步。
但是男性陪产假并不是各个地方都有的。
虽然个别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近似于陪产假的规定,但是,究竟如何实施,还要看当地的政策。
2016陪产假国家规定一般来说,相关劳动法规并无关于陪产假的明确规定,具体要看各地方、各企业的实际操作。
准爸爸如果状况特殊,可向单位申请困难补助或照顾。
建议咨询所在省、当地的劳动部门。
广东晚婚假取消配偶增加5天陪产假去年12月30日,广东人大会全票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今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实行,成为全国第一个完成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的省份。
《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二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这意味着,7天的晚婚假取消,只剩下常规的3天婚假。
至于产假,《条例》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35天的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同时,配偶陪产假从10天增加至15天。
这意味着,凡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
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5天晚育假=148天,调整后,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假=128天,对一部分女性来说,产假缩短了,但对于此前不享受独生子女假和晚育假的女性,产假则增加了30天。
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
对于工作期间没有完成工作职责的“孕期”女职工,与其 他职工一样,可以通过绩效考核的规定调整绩效工资;因怀 孕无法从事原工作或不胜任原工作的,可以予以调岗。
因此,怀孕不应当成为影响工作的理由。
理由二的解析:
对于“孕期”女职工,正常上班是法律的基本要求。 如基于产检、患病等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是需要按照 用人单位规定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 证明; 如上班期间出现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达到公 司规定标准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其合同; 如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在管理上可以界定为 违纪行为,多次警告仍然不改正的,达到严重违纪情形的, 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公司来说,对“孕期”女职工,其实是可以与 其他职工一样进行正常管理的。
天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所在单位 给予7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在国家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 生育假(产假) 30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 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一)各省“婚育假期”的新规定
湖北: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 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015年12月27日通过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5年12月30日通过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广东省福利假期(产假、陪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政策(3页)
3
难产假
+30
218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第十六条:...难产的,增加30天。
4
多胞胎生育假
+15或+30
233(难产、符合政策、生育双胞胎)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第十六条:...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1
5
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
15-30天
6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
42天
7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
天
8
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
14天
备注:
1.对同时实施两种手术的,相关假期合并计算。如怀孕5个月后引产并结扎的,休息63天。
2.在节育手术休假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全勤评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此为由扣发工资奖金。
自然日
三、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政策
序号
假期名称
休假时间
(天)
文件依据
备注
1
放环
2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2
取环
1
3
男扎
7
4
女扎(单纯输卵管结扎)
备注:1.休假天数为自然日,非工作日,遇节假日不另行增加。
2.符合政策生育假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即2016年1月1日后政策内生育的才可增加80天产假。
广东省正式取消晚婚晚育假 陪产假增至15天
广东省正式取消晚婚晚育假陪产假增至15天近期,由于修改后的计生法删除了“晚婚”字眼,有人认为我国的晚婚假取消了,也有分析认为目前《婚姻法》尚未修改,因此晚婚的福利并不能说是“取消”了。
2016-01-01 02:46 来源: 新京报新京报快讯(记者李丹丹)近日,晚婚晚育假是否取消引起社会争议。
12月30日,作为全国首个完成修订地方计生条例的广东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取消晚婚晚育假。
“晚婚假”是否取消引争议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之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后的计生法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而修改之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近期,由于修改后的计生法删除了“晚婚”字眼,有人认为我国的晚婚假取消了,也有分析认为目前《婚姻法》尚未修改,因此晚婚的福利并不能说是“取消”了。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我国晚婚假的天数是由各地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假期长短并不统一。
产假延30天陪产假增至15天12月30日,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通过。
这意味着广东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二孩政策,同时,广东晚婚假确定取消。
广东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称,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
也就是说,从1月1日起,婚假也就只有三天了。
此外,新的条例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
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
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此前,女性产假是98天基本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5天晚育假=148天。
调整后,则是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即二孩以内)假=128天,相比少了20天。
但对于此前并不享受独生子女假(比如“超生”)和晚育假(比如“早育”)的女性而言,则是新增30天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xx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欢迎阅读!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深圳市婚假、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天数指引 (1)
深圳市婚假、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天数指引针对近期备受关注的婚假产假问题,广东省及深圳市均出台了相关规定,综合各类规定:以后深圳市的晚婚假已被取消,晚育假15天被保留,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都可以享受。
特整理相关政策文件供大家参考:新修订《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人大表决全票通过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标志着“全面二孩”政策在广东省落地。
变化亮点如下:1.取消晚婚假,婚假仅3天Old 政策修改前,广东省关于婚假的规定见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原《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即广东晚婚执行婚假共13天。
New 新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有关晚婚假的规定,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中关于晚婚增加婚假的规定一并不再执行,即职工结婚无论是否晚婚都只享受婚假3天。
2.一胞最长产假少20天,陪产假多5天Old政策修改前,广东省关于产假的规定见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原《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三十五日;男方享受十日看护假。
实务中,一胞最长产假:98(基础)+30(难产)+15(晚育)+35(独生)=178天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方看护假:10天New新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关于婚育和独生子女父母优待假期的规定,而“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2014年、2016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比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而怀孕的,应当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
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指导、督促其落实。
严禁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和落实避孕
节育措施。
第二十六条 育龄夫妻采取绝育手术后,
第二十二条 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
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
办理生育登记。
第四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 度。计划生育合同应当明确生育、避孕节育、 孕情检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保 障等方面的内容。
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 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育龄夫妻依法签 订计划生育合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 群众自治组织与建立承包、租赁、劳动关系 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
2014 年、2016 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比表
2014 年
2016 年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
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女。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
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 属于超生。
子女的为晚育。
第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 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 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 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 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
删除
删除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流动人 口成年育龄妇女的居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 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 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 划生育工作机构。
2016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解读9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新条例),再婚夫妻期待已久的再生育政策终于落地。
一、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明确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
根据新条例,五种情形可以依法生育第3个或以上子女,具体包括: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进一步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
为给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创造更好环境,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规定,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
(三)取消对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行政审批。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删除原第二十二条“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规定。
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四)调整再生育审批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建议,将再生育的审批机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规范对再生育行为的管理。
二、修改的背景、过程和亮点2015年10月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的重大战略决策后,广东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产假延长最新规定是什么标准
产假延长最新规定是什么标准很多人认为产假就是国家规定的98天休假期,最新规定,有些地区的产假是有所延长的,关于产假延长的最新规定是每个准妈妈必须了解的。
以下是为大家收集到的产假延长最新规定规定,供大家参考!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9月29日当天起施行。
新条例规定,为给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创造更好环境,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规定,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现行的广东省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包括98天顺产假和30天计生奖励假,新条例实施后,广东省女性的产假将增至最少178天。
很多人认为产假就是国家规定的98天休假期,事实上,产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产假是指产后假,广义产假则包含保胎假、产前假、产后假等。
对于产假还可以延长这种说法,想必很多人听说过,但是仍旧是一知半解。
那么,什么是产假延长呢?产假延长就是在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98天休假期后,还想申请继续休假的行为,称为产假延长。
第二种产假延长就是满足规定的几项特殊项目,例如难产、晚育等。
目前,国家没有具体针对第一种产假延长的相关规定。
但是规定了产妇在休完假期后可以请哺乳假,哺乳假的时间大致为六个月。
每个公司或者单位的产假延长情况要依据公司的情况而定。
2016年国家规定产假有多少天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2016年各省产假具体规定产假期间工资怎么算1、如果你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那么你的产假工资,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如果你已经参加生育保险,那么你在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这也就是你的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2020-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0-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2017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如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2016年最新各省产假规定汇总
2016年最新各省产假规定汇总2016年1月1日起全面二孩实施,各省份也加紧修订《计划生育法》,2016年各省最新产假规定有哪些?郭家贤律师汇总整理了已出台新《计划生育法》的产假规定。
其中,广东新《条例》规定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接下来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2016年各省份产假新规定。
广东2016产假新规定产妇:128天或158天一孩或二孩顺产:98天女职工生育产假+30天合法生育奖励价=128天;一孩或二孩剖腹产:98天女职工生育产假+30天合法生育奖励价+30天剖腹产假=158天;丈夫:陪产假15天。
山东2016年产假新规定新《条例》增加了产假,主要是让合法生育二孩也享受同等待遇。
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均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山西2016年产假新规定《条例》修改完善了计划生育奖励假和婚假制度,以鼓励按政策生育和促进优生优育。
依据人口与计生法,将原来有关晚育产假的规定,修改为合法生育延长产假的规定,凡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再享受产假60日。
将原来有关晚育护理假的规定,修改为有关合法生育护理假的规定,天数不变,仍为15日。
安徽2016年产假新规定对于假期奖励,条例作了调整,取消晚婚假期,延长产假60天。
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
(二)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条例明确将适用的对象拓展为所有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深圳最新产假规定
深圳最新产假规定深圳最新产假规定2016深圳最新产假规定20162016年1月1日起,广东“全面两孩”政策落地,深圳产妇的产假相比新政前将最多少35天,而男方的陪产假则增加了5天。
12月30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
广东全面二孩政策修改了6条:1、提倡生育两个子女三种情形可再生育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2、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3、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30天奖励假,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4、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
5、超生或影响申请贷款。
6、删除上环、结扎等有关规定对此,深圳产妇的产假到底多了还是少了呢?情况一:生育一孩且为晚育旧条例:98天基本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5天晚育假(广东省政策)+15天晚育假(深圳市政策)=163天。
新条例:98天基本产假+30天奖励假=128天。
以此计算,新条例比旧条例少了35天。
情况二:生育一孩但不是晚育旧条例:98天基本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33天。
新条例:98天基本产假+30天奖励假=128天。
以此计算,新条例比旧条例少了5天。
情况三:单独两孩旧条例:98天基本产假。
新条例:98天基本产假+30天奖励假=128天。
以此计算,新条例比旧条例多了30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因此生育第二个孩子即便超过23周岁也不参照晚育规定。
根据2014年11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相关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产假:顺产98天难产128天根据新规,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2016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在找广东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6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广东省陪产假为15日
2016年广东省陪产假为15日随着广东省出台新版计生条例,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9个省份在当地新版计生条例中明确了陪产假的期限。
其中,最短的陪产假有7天,最长的则有1个月之久。
调查发现,多数人能享受到足额的陪产假,但也有一部分人的陪产假遭遇了被“缩水”,甚至有人面临有假难休的尴尬。
近期修订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统计发现,目前,除了西藏和新疆外,其余29个省份均相继修改了本地计生条例,明确了本地的陪产假(部分地区称为护理假)的期限。
其中,最短的陪产假有7天,最长的则有1个月之久,多数地区的陪产假为15天。
目前,陪产假最短的为天津、山东两地,为7天;其次是上海,为10天。
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江西、广东、海南、重庆、贵州、青海等省份的陪产假都为15天。
湖南、四川两地的陪产假为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的陪产假为25天;安徽、陕西两地的陪产假根据夫妻是否异地生活而不同。
安徽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陕西规定,男方护理假为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在上述29个省份中,河南、甘肃、云南三地的男性享受的.陪产假期限最长。
根据新版计生条例,河南的护理假为1个月,甘肃和云南的护理假为30天。
广东生育奖励假增50天正休产假的也可享受新政按照广东此前规定,女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包括98天顺产假和30天奖励假,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
此次广东省修订计生条例,提出将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也就是说,广东女职工顺产可享受98天+80天奖励假共178天的产假,剖腹产可享受98天+80天奖励假+30天剖腹产假共208天的产假。
根据新条例,广东目前正在休产假的女职工也可享受50天的延长假。
2016广东省产假有多少天新规定
2016广东省产假有多少天新规定2016年,我国重新调整了产假的规定,广东省产假新规定从原来的98天延长为128天。
那么关于产假的新规定还有哪些内容呢?下面店铺为您介绍产假新规定的详细信息。
2016年广东省产假新规定日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
草案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按照这一规定,广东省女职工在享受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98天产假后,加上30天延长假期,产假最少为128天。
在“二孩”政策全面实施之际,延长女职工产假无疑是大快人心的喜事。
广东省拟出台具体规定,将女职工的产假延长30天,让女职工至少能够享受128天的产假,彰显了政策人性关怀的善意。
这对进一步确保人口结构优化“二孩”政策的全面落地生根,无疑意义重大。
然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一纸规定尽管看上去很美,但未必能在实践中能够真正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笔者以为,就现实大的语境而言,要让这一惠民政策名至实归,至少要解开三道“扣子”。
第一道“扣”,要切实解开利益博弈的纠结。
女职工产假延长后,企业的用工成本直接增加,对于以利益为核心的企业来说,难免对此有所抵触。
根据法律规定,生育假属于法定假期,是不能扣除任何工资的。
执行女职工产假延长的规定,企业不但要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而且还要另外请人承担休产假女职工的工作,相应地又要增加一笔不菲的工资,企业显然对此有所顾虑。
尤其是私营企业,女职工休产假的所有开支均由企业自身承担,无形中增大了经营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鼓励扶持就显得至关重要。
政府可以制定配套政策,采取灵活方式减轻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的负担,打消他们因执行产假延长之规定而对经营成本增加的顾虑。
第二道“扣”,要切实解除女职工就业隐性歧视的忧虑。
现实中,不少企业为减少女职工产假延长而产生的用工成本,往往会以更隐蔽的手段对女职工的就业设置诸多门槛,职场隐性歧视成为不少女职工生育时就业最直接的“拦路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2016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广东省的产假将增加50天,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关于2016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一、延长生育奖励假:生育奖励假从30天延长至80天为给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创造更好环境,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规定,将符合法l二、适度放宽再婚夫妻的生育条件。
新修正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五种情形可以依法生育第3个或以上子女,具体包括: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取消对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行政审批。
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规定。
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省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
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l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纳入区域卫生计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各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承担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咨询以及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管理人员培训等任务。
第二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
医疗费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因节育手术或者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而出现医疗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一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二)属于农村居民l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
第三十四条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独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第三十五条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
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