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CIF双务合同违约案例谈起——浅谈双方违约及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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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CIF双务合同违约案例谈起

——浅谈双方违约及其责任

班级:0845

组员:18084530徐海艳 18084531秦星 18084532莫燕雯

18084533陶云

内容摘要:从CIF双务合同违约案例以及《合同法》第107条、第120条入手,简单的介绍了双方违约的内容,如何确定违约双方的责任以及产生双方违约的原因,同时还给出了各种不同的学说见解。

关键词:双方违约,双务合同,抗辩权,违约责任。

正文:

一、双方违约问题的提出: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000公吨,合同装运条款规定:“CIF Hamburg,200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买方于2009年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2009年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货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这就是双方违约的典型情况,买卖双方均有违约行为。

二、相关法条规定:

1.《合同法》中关于当事人履行义务不能的规定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很显然本案中卖方第二批货物没有及时交货,卖方违约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买方可以要求赔偿。而买方拒绝拒绝接受全部货物,也违约,法律也不应当予以支持。

2.《合同法》中关于双方违约的规定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法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例中,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只是第二批货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因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权力。至于第二批货物,虽然违反了合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一般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因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赔偿。而买方拒绝接受全部,也违约,所以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3.《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关于双方违约规定的对比

在中国的民事立法中,对双方违约或过失相抵问题早就有相应的规定,例《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

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原《经济合同法》笫二十九条笫一款后项规定,“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则是按混合过错,过失相抵的模式进行的法律规制。《合同法》笫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3条基本相同。从文意解释及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体系解释规则看,《合同法》的第一百二十条是直接针对双方违约所作出的规定,相关立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也都是一致认为,它是对“双方违约”的规定。

三、双方违约的定义:

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其依据合同所尽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违约有义务,因此不产生双方违约问题。其次,双方当事人都违背了其应负的合同义务。例如,双方都作出了履行,但履行都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再次,双方的违约都无正当理由。如果一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则不能认为是双方违约。例如。一方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瑕疵,另一方拒付货款,乃是正当行使抗辩权的行为,不应作为违约对待。如果当事人就对方违约后采取

适当的自我补救,如在对方拒绝收货时将标的物以合理价格转卖等不能认定为违约,即使这种补救措施不够适当,也主要是一个过错问题,不可作为双方违约对待。

四、双方违约产生的情况:

1.在双务合同中,双方所负的债务并不都具有牵联性和对价性。他们所负的各项债务有些是相互牵联的,也有一些双方各自负有的合同义务是彼此独立的。如果他们各自违反这些相互独立的义务,既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也不能适用不安抗辩权,就会产生双方违约问题。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而买受人也没有依照约定为出卖人的履行提供必要的协助,双方违反的义务并不是有牵联性,因而构成双方违约。

2.双方均作出了履行,但履行都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例如甲方依据合同向乙方发运货物,乙方也向甲方支付了贷款。但甲方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不符,乙方的付款方式也违背了合同的规定。

3.一方作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如发生延迟或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等),另一方介绍迟延,则双方均违反了合同规定。

4.一方作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另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不得妨碍对方履行的义务,因而构成双方违约。

五、双方违约构成条件:

有人认为,双方违约的法律后果为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违约的责任构成、责任形式等,与单方违约不应有任何区别。这种观点原则上是正确的,但双方违约与单方违约相比较,也有自己的特殊性,同时,由于新《合同法》对为违约责任采取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其责任构成与原来的合同法有较大的变化。因此,双方违约的责任构成自然有新的特点。根据《合用法》第107条和第120条的规定,对双方违约构成要件的考察,应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即双方违约是以双方合同为前提和基础的。对于单务合同,因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不会出现双方违约的问题。

2.有违约行为存在。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又称合同义务不履行。在以往的学说中,对违约行为是否包含违约方的主观过错问题,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主张,违约行为是当事人及有关的第三人有过错地不履行合同债务,客观原因导致的合同不履行,不应视为违约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过错。新《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为规责原则,将过错因素排除在外,因此违约行为不应再包括

主观过错。

3.当事人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既当事人双方均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的合同义务都不符合约定。这里双方违反的义务仅限于合同义务,而不包括其它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仅仅违反了法律义务,可能构成双方过错,但不一定构成违约。[4]亦即,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的都是法定义务,或者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另一方违反了法定义务,则不属于双方违约的调整范围。

4.双方违反义务均无正当的理由。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义务比履行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依据,如属正当行使履行抗辩权,或者一方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则不能认定为双方违约。

履行抗辩权的分类、定义及对双方违约的使用限制。

双方违约是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可忽视的客观现象,正确分析和处理双方违约,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和承担有重要作用。但是,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大量滥用双方违约的情况,长将一方行使履行抗辩权的行为视为违约行为,将单方违约按双方违约规则处理,导致了许多不公平的裁判结果。

有鉴于此,《合同法》规定了完备的履行抗辩权制度,仅为双方违约留下了较为狭窄的适用空间,换言之,履行抗辩权制度分别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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