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送样人员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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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送样人员培训资料

一、见证取样送样检测制度

1、见证取样的规定

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的过程;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过程。取样和送检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在当前经济影响下。不少检测单位热衷于为其他单位提供委托试验服务,另一方面部分建筑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吱声了由于试样取样的不规范,以及少数单位弄虚作假而出现样品合格但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的不良现象,使检测手段失去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因此,对工程质量检测应加强管理。

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性,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样品)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关于印发《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下,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实验室进行试验。

2、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和程序

(一)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

①见证取样数量: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的30%。

②按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⑴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⑵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⑶用于承重的钢筋及连接头试件;

⑷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⑸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⑹用于承重墙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和剂;

⑺地下、屋面、厕所间使用的防火材料;

⑻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二)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

①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②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③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地封样措施送样。

④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商的标识、标志,确认无误后方进行检测。

⑤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并加盖专用章。

⑥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需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⑦检测单位应在检测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

3、鉴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一)鉴证人员的基本要求

①鉴证人员资格;

⑴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或监理单位人员。

⑵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

⑶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取得“见证人员证书”。

②必须具有建设单位的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③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④人员的基本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每隔3-5年更换一次。

(二)见证人员的职责

①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见证。

②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

③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④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⑤鉴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并出示“见证人员证书”。

⑥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4、见证取样送样的管理

(一)见证人员的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的主要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检测机构实验室对见证取样送样检验的试件,无见证人员签名的检验委托单及无见证人员伴送的试件一律拒收;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见证检验资料,质量监督机构可指定法定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提高见证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切实加强见证人员的管理,是搞好见证取样的重要保证。实践证明,建立取样员和见证人员工作台帐识加强见证取样管理的有效措施。通过工作台帐可分别对取样员和见证员各自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台帐又能反映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测情况,也便于质量监督的日常检查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凡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者,应按有关法规、规章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常用建筑材料取样的方法

1、水泥

①进场水泥按进货单逐批送验,一同进场不同编号的要分别取样送检。

②取样也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为12kg,超期或受潮的水泥应以同批、同一保管条件的为一取样单位。

③水泥细度、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自检验始28h可出具检验结果。初凝和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为废品,不得用于工程。施工单位应注意,水泥在初凝和安定性检查结果出来之前不得使用。

2、钢筋

①原材

分批:同一号牌、炉罐号、等级、品种、尺寸和交货状态的为一批

取样:每(盘)根去掉端部500mm后再截取试样,且只能截取一根拉伸,一根冷弯。

②钢筋焊接

钢筋焊接检验分批及取样方法见表2

3、普通混凝土

①普通混凝土用沙

分批:同一产地、同一规格以400m³或600t 为一检查批,不足者也以一批计算。

取样:每批取样一组,约10kg。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现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沙共8份,组成一组样品。

②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

分批:同一产地、同一规格以400m³或600t 为一检查批,不足者也以一批计算。

取样:每批取样一组(约80kg,最大粒径)40mm取120kg)。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现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石子共15份,组成一组样品。

③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按水泥、沙、石、水等原材料取样方法抽取试样。一般工程配合比需用数量约为:水泥30kg,砂子100kg,石子150kg,水10kg。

④混凝土抗压试件

⑴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³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

⑵每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1次。

⑶对现浇混凝土结构,其试件的留置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a、每一现浇层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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