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改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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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改善研究
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买卖个人信息的现象普遍存在,不法分子利用买到的个人信息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
我国当前的立法不能有效地遏制不了这种现象的出现,因此应采取多种措施,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构建信息时代的良好法制环境。
关键词:个人信息不法分子立法保护意识
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
2012年4月下旬,公安部统一部署了一次大规模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动,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4月23日,各地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00余名,挖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38个,摧毁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平台和“资源大户”161个。
这次行动有力打击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减少了下游犯罪的进一步猖獗,我们在感慨打击成果之大的同时,应该看到我国市场上存在的巨大违法信息买卖平台,不得不时刻警醒个人信息在网络时代是否被侵害。
司法实践中,不法分子经常针对产妇编造“国家有生育补贴”、针对车主编造“购车退税”、针对储户编造“网上银行系统升级”、针对农民编造“家电下乡补贴”等理由,诱骗受害者在银行atm机上实施转账操作,将钱打到诈骗人员账户。
当这些经过专业培训的不法分子准确无误地说出从网上买到的关于对方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的信息时,我们还会对他们的“工作人
员”
身份怀疑多少,只能是“心甘情愿”的上当受骗。
不难看出,诈骗分子能够屡屡得手,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们掌握了受害者的真实信息,然后根据受害者个人情况,设计了相应台词,在诈骗时都有周密详尽的计划。
二、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刑法修正案七》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个人网络信息的保护,同时各地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规范市场。
但是,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进一步发展,现有法律制度显得力不从心,体现出下列漏洞:
1、缺乏一部统一的、专门的、规范的法律。
早在2006年全国人大会议上人大代表就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但直到今年还未进入立法程序。
没有专门的法律,关于哪些信息属于个人信息、那些信息可以合法利用等基础性问题就无法界定。
2、现有立法不详尽。
最显眼的是《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字面上不难看出此法律条文过于笼统,例如对于“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界定不明确也没有其
他法律可供参考;对于非上述列举的特定主体的犯罪分子难以定罪;什么情形可以定为“情节严重”等,无具体的标准。
并且,与犯罪分子获得的巨大利益和被害人受到的伤害相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显得罪责刑不相适应。
一些犯罪嫌疑人接受采访时竟然毫无忌讳地表示,希望不要曝光他们,释放后还想从事此职业,可以看出处罚没有起到刑法应有的威慑性作用。
并且,实践与法律还存在不一致,公众一般是到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与自己生活休戚相关的国家控制行业时才会使用自己的真
实信息,无疑这些行业是泄露个人信息的源头,侵害个人信息入刑的犯罪主体也是这些特殊主体。
但近几年,处罚的几乎都是利益链的末端不法分子,对国家工作人员却很少追究责任。
如果不切断源头,不法分子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受处罚后会毫不犹豫地卷土重来。
三、完善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信息时代的高速发展告诉我们保护个人信息任道而重远,不仅需要有完备的制度规范,还需要各行各业和我们公民个人的配合,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立法制度。
首先,将《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上立法日程,作为一部统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对个人信息等基础性概念进行规范。
其次,出台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释,对犯罪主体、情节严重、刑期等进行具体、详尽的解释,使执法时有法可依。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社会规范,司法机关在执法时应严格依
照法律明文规定,不能自己进行解释。
再次,形成完备的立法体系,应把民法、刑法、行政法律法规及其他部门法有效结合起来,才能更有效全面地保护个人信息。
2、认真贯彻执行行业标准。
《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作为技术指导性文件由工信部牵头30多家单位起草,涉及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规定了企业处理个人信息时的行为准则,为行业开展自律工作提供了参考。
企业需认真贯彻执行此行业指南,保护好企业的信息,同时遵守职业道德为客户的个人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3、加强执法力度。
实践中,因个人信息外泄受诈骗的事件经常出现,但由于各种体制的不完善造成了执法人员调查难、取证难、执法难。
本次综合整治活动的成效暗示公安机关应加强执法,虽然不能完全遏制不法分子的违法活动,但至少避免了一大批潜在受害者的损失。
在加强打击力度的同时,公安机关需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治理源头的工作,堵塞监督管理漏洞,加强内部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公众的个人信息安全,做到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公众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
4、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公民要切实增强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不要轻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发现个人信息被泄漏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存相关证据,如电话号码、通信内容等。
在生活中遇到电话领取奖金、补贴时,提高防范意识,及时核实对方身份信息,不能为了获得虚拟的不劳而获的“利益”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