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惩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生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保证学生健康成长,鼓励学生争先创优,奋发成才,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民族大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校在籍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以及其它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制度予以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依据本制度进行处分和教育。

给予学生处分,要做到实事求是,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举证权和申诉权。

第五条因违纪受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本学年度各项奖励的评选,评上各类奖助的,从受处分之日起停发。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校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预科生,其它类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学生奖励制度

第七条奖励的项目

(一)各级各类先进集体、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文明宿舍楼、红旗团总支(红旗分团委)、红旗团支部,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大学毕业生、优秀学生共产党员、优秀团务工作者、优秀学生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各类荣誉称号等。

(二)在校级或校级以上部门或单位组织的正式比赛或评比中成绩优秀的学生个人,可授予科研活动、体育锻炼、社会实践、文娱活动、早锻炼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

(三)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团体或人士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按设立者拟定的名称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条奖励方式

对各级各类先进的奖励方式有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颁发奖状或证书、颁发奖金或奖品等。

第九条奖励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文明礼貌,尊师重道,团结同学,作风正派。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努力。

(四)具有较强的集体主义精神和奉献精神,关心集体,关心他人。

除团体奖外,所有受奖励的学生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需具备各奖项的其它具

第十条奖励评选比例

(一)国家级、省级项目及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团体或人士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的具体奖励评选比例及时间以相关文件为准。

(二)各类校级奖励项目具体评选比例见学校相关文件。

(三)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单位统一组织的各种比赛或评比,获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学生个人、集体,经学校批准,酌情给予奖励。

(四)本制度未列入奖励项目范围,但需要奖励的,由学生本人填写《贵州民族大学学生奖励审批表》,并附有关表彰决定、证书,经学生处汇总后报学校审批,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评审程序及机构

评优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认真进行集体或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由各学院组织申报、初审、公示、推荐,国家、省级项目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评审后上报学校审核,并上报上级评审机构审批。校级项目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评审后上报学校审批,由学校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二条获奖学生事迹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学生处分制度

第十三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未再违反校纪校规者,可按期自动解除;有特殊优异表现者,可提前解除。表现差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反校规情节较重者,由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决定。

第十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轻微的。

第十五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酗酒滋事者;

(二)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三)屡教不改,再次违纪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第十六条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

(一)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参加邪教组织或传播邪教的歪理邪说、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劳动教养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被处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其中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尚未构成犯罪者,给予下列处分:

盗窃、诈骗金额在1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金额在100元至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参照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盗窃、诈骗手段恶劣或经教育处理后再犯者,不论作案金额多少一律开除学籍。

(四)学生打架斗殴者,赔偿受伤者全部医疗费,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参与打架者

(1)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肇事者

(1)挑起事端,造成打架,但自己未动手打人,未造成人身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挑起事端并参与打架者,参照以上第1款加重一级处分。

3.策划打架者

(1)策划或邀约他人打架但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2)策划并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并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销毁证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他人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