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相关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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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相关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移民条例》,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稳步推进我省水电站支柱产业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下达“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简称“封库令”)

根据《移民条例》第七条:“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规定,项目法人需向省移民开发局提出下达“封库令”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省移民开发局商省发改委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涉及的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报请省人民政府下达封库令。需报送的相关材料内容如下:

(一)经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评估或批准的流域水电规划和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项目主管单位技术审查后的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失稳区范围规划设计文件;经审定的征地红线和淹水位线。

(三)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开发建设的意见。

(四)经省移民开发局审查的《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指标调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五)项目建设相关的技术资料。

“封库令”一经发布,将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封库令”下达后,项目法人方可组织开展实物指标调查工作。

在开展实和的指标调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工作前,经省移民开发局统筹安排,项目法人与市、州或县、区级人民政府签订配合工作协议。

二、开展实物调查

开展实物调查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法人负责按省人民政府“封库令”的要求,对征地范围按技术要求进行打桩定界,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二)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细则》,内容包括水电工程概况、建设征地范围、调查依据、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计量标准、调查精度、组织形式、进度计划、

成果汇总、成果确认等。经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由省移民开发局组织对《细则》进行咨询审查。

(三)项目法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实物调查登记人员进行移民政策法、实物调查的技术业务培训。

(四)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向实物指标调查区域的群众,广泛宣传移民政策法规和《细则》。

(五)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按照《细则》逐户、逐项进行实物调查登记,调查者和被调查者对庙查登记的实物种类、数量、质量(分类、分级)等当场双方签字确认,并将签字确认的调查表留存给被调查者和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各一套。

对于征地范围内的耕地、园地和林地应落实到土地承包户,其他土地应落实到村民小组。

(六)对建设征地影响扩迁区的实物指标调查,项目法人应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在落实确认搬迁移民户后,再开展调查工作。

(七)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实物指标调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移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农村移民个人财产以户为单位在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农村集体土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涉及的村民委员会范围内公示。

城镇移民个人财产、集体财产、国有资产,在居民委员会范围内进行公示。

独立于城市和集镇范围外的行政企事单位在本单位进

行公示;专项设施在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内进行公示。

公示采用两榜公示,每榜公示7天。

被调查者对其公示实物指标的种类、数量、质量(分等、分级)有异议的,应提出申请,由调查者进行复核,达不成共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八)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公示、复核、汇总、建档、质检工作结束后,其实物调查结果由涉及到的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根据《移民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编制《大纲》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编制《大纲》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既要考虑移民群众从个人财产、集体土地上获取收益,又要考虑移民群众从环境资源、环境条件获取的收益,

在安置中无论采取何种措施进和补偿或恢复,都应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二)经编制《大纲》时,地方人民政府应主动参与结合实际,提出移民安置去向和方式,推荐移民安置方案,出具文件确认,并配合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完成本行政区内《大纲》的编制。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应充分尊重地方政府提出的合理化意见。

(三)项目法人应深入移民区、移民安置区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移民安置方案应取得大多数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认同。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并将听取意见的方式、量化指标、结果等作为大纲审查的依据。

(四)《大纲》编制完成后,由规划安置移民的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逐级签署意见,由项目法按照程序报批。

四、移民安置规划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体现“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需求”的原则,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为依据,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遵循以本地安置为主,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行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一)由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负责技术保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参与配合,编制完成移民安置规划,并进行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城市和集镇迁建规划设计、专业项目迁建规划设计、库底清理及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规划设计等专题设计工作。

(二)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法人应对移民安置方案提出书面意见,并对方案进行认可。

(三)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完成后,由项目法人在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移民开发局组织审核。

(四)项目法人应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评估报告与项目报件申请一并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核。

五、项目筹建

为支持项目筹建工作,在项目法人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同意筹建的相关文件、移民安置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和确保移民得到妥善安置的前提下,经省移民开发局统筹协调,可由项目法人先行与市、州或县级人民政府签订施工筹建工作协议,按协议开筹建工作。

六、移民安置实施

根据《移民条例》第二十六条“移民区和移民安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的规定,经批准开工的项目,按省政府安排,项目法人与相关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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