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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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职责分工
第一条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以下简
称后扶)人口和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移民人口管理和项目规划、
项目计划的编报和下达,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报账支出审核
和监测评估,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
第二条县财政局是后扶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直补资金和项目
资金的预决算管理、移民直补资金打卡发放、项目报账资金核拨、会
计核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配合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做好后扶项
目管理。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移民后扶政策落实的工作主体和责
任主体,负责后扶人口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协调、服务和
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村委会是移民直补人口核对和后扶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
责组织本村直补移民人口更新,后扶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负责组
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项目和建设方式,选举项目理事会,
协调施工环境和自建项目评议等,参与项目招标,监督项目实施,落
实项目管护。
第五条村项目理事会是村民自建后扶项目建设主体和招投标项目
监督主体,在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对村民自建项目按照“四自、两会、一公开”的要求,负责施工组织、建筑材料采购、派工、设备租赁、记录施工日志、理财和报账等。实行招投标的项目,理事会是项
目招标人之一,参与招标过程、聘请项目监理、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
第二章后扶人口管理
第六条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一个尽量”的原则,对水库农村移
民统一实行全额直补、项目扶持的扶持方式。对2006年6月30日以
前已搬迁的农村移民现状人口,已核定登记到个人的,从2006年7月
1日起,发放后扶直补资金每人每年600元,期限为20年;对2006年
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发放后扶直补资金20年。
第七条直补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实行“增人不增,减人要减”,
在扶持期内对自然减员人口予以核减,每年核定一次。自然减员人口
的直补资金从次年1月起停止发放。
第八条在扶持期内,自然减员人口包括:
1、移民户口转为非农户口的;
2、移民人口死亡的;
3、其它不符合移民直补人口政策的。
第九条自然减员人口核定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扶贫和移
民开发局审查核准,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备案。乡镇人民政府每年1
月底前将核实公示后的上一年度自然减员人口上报县扶贫和移民开发
局核准。
第十条对扶持期内扶持对象的户籍发生跨县、市变迁的,由迁移
人提出申请,经迁出地与迁入地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确认后,上报省水
库移民管理局核准,从次年1月起由迁入地负责发放直补资金。
第三章后扶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后扶项目以移民村为基本单元,用于村公益性基础设施、移民避险解困和生产扶持项目;跨村实施的项目,在相邻村之间协商
一致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对接,其资金渠道不变,施工主体不变,报账程序不变。
第十二条后扶项目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愿,按照“先生存,后发展”、“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经过村民小组推荐、村两委筛选、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并在村公示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村建立
后扶项目库,每年1月底前完成后扶项目库更新,并将更新情况报县
扶贫和移民开发局,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汇总后建立全县后扶项目库。乡镇申报实施的后扶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抽取,当年新增确需实施
的项目,须报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批准,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履行民
主程序后申报。
第十三条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会同县财政局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
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按照移民人口等因素制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
县后扶工作领导组审批后分解下达到乡镇,乡镇下达到村,村委会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村民意愿提出项目建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对乡镇上报的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乡镇分配到村年度后扶项目计划,必须以解决移民村突出问题为前提,并充分考虑移民人口等因素,按照年际平衡、突出重点的原则,适度集中安排。
第十五条年度项目计划核准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和跨村调整。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原则上在本村范围内调整,并不改变投资计划。调整项目须履行民主程序后由乡镇上报审批,经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会同县财政局核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全县每批项目调整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总额的5%。
第十六条后扶项目建设方式必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选择,严格操作程序。根据项目技术含量,既可实行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和政府监管服务”的建管机制(简称村民自建),也可实行招投标方式实施。村民自建项目的,由理事会组织材料询价采购、机械租赁、聘请技术员、派工派活、记录施工日志、项目自验,管理财务并向村民代表会提交财务报告,完善项目档案和报账等;招标建设项目的,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程序建设。
第十七条项目理事会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项目受益区群众代表会议,通过直选、票决、现场公布结果和村内公示的方式选举产生,一般由3-7人组成,群众代表须占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理事会。理事会不得实行任期制,一个项目选举一个理事会。
第十八条单个投资50万元以上和工程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可报县招投标管理局挂牌招标承建单位实施;单个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取邀标方式发包,报县招投标管理局备案。发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由乡镇纪委书记、分管后扶工作负责人、包村的乡镇干部、后扶项目监管人员、财政所(局)长、村书记或主任、项目理事会会长等组成的后扶项目招投标工作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后扶项目确需与其它项目配套的,必须分段、分单项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