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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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文献综述
题目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问题研究
一、前言部分
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支柱性、基础性、先导性的产业,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自2000年以来,我国的房地产行业表现出了几次大起大落,尤其凸显在房价的涨跌中。导致房价高涨的因素众多,税负过重是其中较重要的一个因素。房地产行业涉及10多类税种,而土地增值税又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它税率高、税负重,恰逢2006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将由先前的“预征制”转为“清算制”,这可能使某些房地产企业利润受损,对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链带来了巨大的考验。因此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这对减轻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改善经营环境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在阐明纳税筹划的目标和原则等理论问题、房地产企业发展状况和经营特征、土地增值税筹划对房地产企业的重要意义的基础上,分析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筹划现状,总结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通过举例的方式介绍了几种纳税筹划方法在不同场合中的有效运用。最后,从企业自身角度和加强宏观调控角度提出了如何加强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对策。本文献综述将围绕上述问题,对国内外研究成果和实践活动展开。
二、主体部分
(一)国外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研究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是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针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问题,国外的研究成果较少,但在物业税、财产税、地价税等税制管理方面,西方有相当丰富的研究成果,值得我们借鉴。
在西方许多国家,由于物业税的税基缺少弹性且不可移动,因此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稳定的税收来源。美国是西方国家中房地产税制改革最完善的国家,目前美国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相关的税种是不动产税(归在财产税项下),税基是房地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各州规定不一,从20%-100%不等)。加拿大是个高税制的福利型国家,税收管理非常到位,物业税作为地方税种由市政府征收,市政当
局在确定税率及应纳额上具有权限,各地税率不同。日本涉及房地产的税收有12种,从1991年起为了公平土地所有者及其他形式财产所有者之间的税负,引入了土地增值税,虽然1998年之后强制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措施已暂停,但其现行的课税制度对我国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此外,Dominic Maxwell 和Anthony Vigor(2006)在《土地增值税:值得转变吗》中指出,土地增值税是以土地市场租赁价格为基础,按固定比率征收的一种每年必须缴纳的税收,与其他税种相比,该税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它的征税基础与该土地的地理位置是否得到关注、是否有奖励措施、公平竞争环境与较高的经济效率有关。当然目前存在许多阻碍该税征收的因素,但从以前在土地增值税上的尝试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土地增值税很可能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用工具,土地增值税是有效和公正的,将在财政框架中扮演重要角色,尤其当个人财富越来越多投资于公共事业时,土地增值税有利于获取其中的投资盈利。
Jens Wolters和Stig Enemark(2002)通过对丹麦的物业估价和征税的研究,认为土地增值税是地方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占产品、服务包括建筑物的建造所得在内的全部收入的25%。丹麦的物业估价体系较为完善,税收种类较多,包括物业税、土地税、财产价值税、财产转让税、财产增值税、资本利得税等,各项税种都有具体的征税标准,并形成了自动估价信息系统,大大提高了税收的征管效率。
(二)国内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研究
1、关于纳税筹划的目标和原则
《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中指出,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它是税务代理机构可从事的不具有鉴证性能的业务内容之一。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的特点。
盖地(2001)在《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一书中是这样定义纳税筹划的: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法人、自然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国一地),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等,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税务筹划有
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逃税行为;有助于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的最大化;从长远和整体看,税务筹划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总量,甚至可能增加国家的税收总量。税务筹划的原则包括:不违法原则,保护性原则,时效性原则和整体综合性原则。
2、关于房地产企业发展状况和经营特征
江为凤(2008)指出与其他行业相比,房地产项目开发是对各种社会资源的整合运用,资金使用量大,涉及领域广泛,而且产业链和运作周期相对较长。在房地产项目的经营、开发和管理过程中,适当的运用税收筹划策略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不必要的税收支出,为企业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3、关于土地增值税筹划对房地产企业的重要意义
盖地(2001)在《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中指出,土地增值税是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收益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开征的一个税种,目的是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利益。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范围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
石金和、吴华(2009)认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对房地产企业会带来以下影响:(1)对房地产企业资金链的影响。对开发利润较低的普通住宅项目,由于积欠的土地增值税相对较少,清算对其产生的影响较小;对于主要从事别墅、高档公寓、商业房地产的开发和销售的企业,可能积欠了大量的税款,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对其产生的影响较大。(2)房地产企业长期利润下降。土地增值税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无论是从长期还是从短期来看,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清算都会挤压房地产企业的部分利润。(3)房地产企业难以依靠“囤地”和“捂盘”获取超额利润。
4、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现状
曾程(2010)指出与西方国家相对成熟的税务筹划研究相比较,我国的税务筹划研究起步较晚,我国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筹划研究从2000年才开始。2002年,贺志东编写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按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到的主要税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方法进行了阐述,随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