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强化法官职业(人身)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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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强化法官职业(人身)安全保障近年来,法官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是,暴力是吓不倒公正的法槌的。但同时,作为法官,其人身安全的保障也必须得到强化。
一、凝聚起强化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社会共识
现实表明,强化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已经刻不容缓。而强化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又离不开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这就需要凝聚起社会的共识,进而形成合力保障的共同行动。
首先,强化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是确保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安全是保障人的尊严、实现人的价值的起点。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则是这道防线的守护者。法院审理案件、作出裁判,本质上是法官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要追求裁判过程公平、结果公正,必须确保法官履职安全。法官的人身安全是其履职安全的核心内容。倘若法官人身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那么法官何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怎么能实现?再者,法官也是社会生活中的普通一员,他们拥有家庭和亲人,同所有人一样分享着普通老百姓的喜怒哀乐。陆续发生的法官被报复伤害,呈现出由工作时间向业余时间、由在职的向退休的、由单位向家庭、由本人向其近亲属弥漫的态势。这样直接影响到法官和其近亲属对法官职业的感情、影响到法官能否专注从容地做好审判工作。这就更加凸显了对强化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其次,强化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司法乃国家事权。司
法使法律发生实际效力,因而具有为社会所尊重和服从的权威。具备权威的司法体系,才能持续稳定地向社会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产品,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基本需求。从某种程度上说,司法的权威就是法治的权威,法官履职行为的权威就是法治权威最生动鲜活的体现。如果法官人身安全缺乏保障,司法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那么司法就无法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法律就形同虚设,社会就必然失序。现实中法官被加害的暴力事件,都是挑战法治、侵害司法权威的极端表现。这不仅影响到法官的职业尊荣,也严重破坏了司法生态。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护,司法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法官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执行等司法职权,公正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守法治的公平正义,修复遭受破坏的法律关系和社会秩序。伤害法官,是对社会公德和良知的践踏,最终伤害的是法治。公民为了自身权益,更应保护法官人身安全,更应维护司法权威。
再次,强化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是完善法治体系的题中之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有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构建充分、严密、周到的法官履职保障机制,司法公正才能真正成为法治体系最重要的保障支撑。强化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是厉行国家法治的应然要求,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强化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推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的完善和落实,并不是要强调法官群体的特权,更不应成为某些法官违法审判的“护身符”。长期以来,许多法院对法官人身安全的关心保护还停留在口号或政策层面,缺乏组织保障、硬件支撑、救济渠道、协调机制等,对侵害法官权益行为的反应处理也较滞后。这一不足已成为短板。必须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配套措施来补齐短板、提振士气,打造一支端稳
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的法治工作队伍。
二、探析法官人身安全被侵害背后的原因
痛定思痛。既应冷静分析个案发生的成因,更应深度透视法官人身安全被侵害背后的原因。这是强化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目前法院已经成为社会矛盾纠纷的集散地。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终端解决机构,依法履行定分止争的职能。当前,社会处于转型发展期,法治秩序尚未发展成熟和稳定,社会矛盾多发高发,与此同时,人民群众的诉讼意识正在快速增强,导致大量的矛盾纠纷以诉讼案件的形式涌入法院。在这种形势下,法院成为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流入地和发散口。而诉讼机制本身的特点决定了诉讼案件在很多情形下是“胜败分明”的局面,不可能做到当事人“两两欢喜”。这是诉讼活动的常态。一些当事人因败诉或者胜诉的一些当事人因诉求没有全部得到满足,便对法院和法官产生不满和对立。在这种不满和对立情绪支配下,有的当事人便将矛头直接对准法院和法官。
二是脆弱的司法公信力容易导致当事人产生偏见和误解。诉讼机制具有明显的程序性和专业性。一个司法案件的审理,都必须遵循一整套较为严格、固定的审判流程;当事人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否则法院将不予认定,当事人的诉求还必须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这是审判活动的正常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此并不理解,总是认为法院是在“刁难”自己、“袒护”对方,或者毫无根据地臆断对自己不利的裁判必定存在某种“猫腻”。这就是现阶段司法公信力不足的一种表现。由于一些当事人对司法缺乏起码的信任度,习惯戴着“有色眼镜”来看待和评价法官和其审判活动,致使许多正常的审判活动和诉讼要求在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