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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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设计一般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力容器(简称容器)设计的分类、材质使用温度范围、探伤合格标准及压力试验等。
本标准适用于钢制压力容器。铝制压力容器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GB 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
GB 151-89 钢制管壳式换热器
GB 700-89 碳素结构钢
GB 3190-82
GB 3193
GB 3274-88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
GB 4237-92不锈钢热轧钢板
GB 6654-1996压力容器用钢板
JB 1580-75铝制焊接容器技术条件
JB 4710-92钢制塔式容器
JB 4730-94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JB/T 2549
3压力容器划定、及使用范围
3.1
3.2 GB150与《容规》适用范围按表2的规定。
3.3低温容器设计按表3的规定。
4一般规定
4.1 容器与介质的分类
4.1.1 根据压力P、压力乘积P.V、介质物性,用途以及设计、制造特点、综合分类按表4的规定。
4.1.2 按压力容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分类符合表5的规定
注:在一种压力容器中,如同时具备两个以上的工艺作用原理时,应按工艺过程的主要作用划分品种。
4.1.3 介质分类及介质危害程度按表6的规定。
4.2 压力
4.2.1 容器压力定义按表7的规定。
4.2.2 超压泄放装置压力定义见表8
4.2.3 设计压力P的规定取法按表9。
4.3温度
4.3.1设计温度指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设定的元件的金属温度(沿元件金属截面的温度平均值)。
4.3.2金属温度标记在名牌上的设计温度应是壳体设计温度的最高值或最底值。系指容器(或换热器)各受压元件沿截面厚度的平均温度(再任何情况下,元件金属表面温度不得超过钢材的允许温度)。
4.3.3试验温度系指压力试验时容器(或换热器)壳体的金属温度。
4.4厚度
各种厚度定义及相互之间关系按图2
1—厚度附加量(C1+C2)
2—最小厚度
3—计算厚度
4—设计厚度(3+C2)
5—名义厚度(图样厚度)
6—有效厚度(毛胚后度5-C)
注:CI—钢板、钢管厚度负偏差
C2—腐蚀裕量
C—厚度附加量
4.5材料
4.5.1锻件用作受压元件时按表10的规定。
4.5.2普通碳素钢钢板的适用范围按表11的规定。
4.5.3低合金钢钢板的适用范围按表12的规定。
4.5.4有色金属用作受压元件时适用范围见表13的规定。
名称标准号
允许适用范围
设计压力设计温度使用状态其它
铝及铝合金
GB3190
≤8 Mpa -269~200℃
R
设计温度>75℃
时,一般不选用含
镁量不大于等于
3%的铝合金。
GB3193 M
4.5.4.1焊制有色金属压力容器的板材,不论其原状如何均按退火状态选取许用应力。
4.5.4.2焊制有色金属压力容器的筒体,封头尽量不选用LF21板材。
4.5.4.3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材料的温度适用范围中对所列材料推荐为-200~20℃;对于高于50℃,而低于时150℃,必须在高温强度得到保证时,方可有条件地使用。
4.6材料超声探伤
制造壳体的碳素钢、低合金钢钢板符合表14中的条件之一时,应逐张进行超声波探伤。
序号应逐张超声波探伤的条件
(只要具备一条)
探伤标准
合格级别
(不低于)
1 调质状态供货的钢板
JB4730—94
Ⅱ级
2 30mm的和16MnR20R Ⅲ级
3 多层包扎的容器内筒钢板Ⅱ级
20nn的16MnDR低温容体用钢板Ⅲ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