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资金托管协议(适用于人民币账户—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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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客户资金托管协议
(适用于人民币账户—三方协议)
客户资金托管协议
(适用于人民币账户—三方协议)
甲方:
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电话:
乙方:
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电话:
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称“托管行”)
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电话:
鉴于: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了编号为[ ]的《》,根据该合同中甲、乙双方约定的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甲方拟在托管行开立托管账户,甲乙双方共同委托托管行根据本协议约定对存入托管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划款支付;托管行同意接受前述委托。
三方特此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1.定义: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者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
托管账户:指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第(1)项规定开立的账户;
收款账户清单:指乙方按照本协议附件三格式提供给托管行的列示托管资金支付的收款账户的清单;
托管资金:指存入托管账户并由托管行按照本协议规定进行托管的资金;
划款通知书:指如附件二格式的纸质划款通知书;
不可抗力:指第六条第1款所规定的各类事件;
营业日:指托管行对公业务的通常开门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因节假日调整而对外营业的除外)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
2.在本协议上下文中,凡提及甲乙双方,应被解释为包括其各自权益及义务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3.法律法规:在本协议中凡提及任何一项法律、法规,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应被解释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任何可适用之规定的当前或者随后任何有效的修订版本。
第二条文件提交、账户开立、托管资金存入
1.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个营业日内,甲方应当向托管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甲方申请开立托管账户应提交的托管账户开立文件,并确认托管行的一个指定印章为本协议项下托管账户专用印章之一;
(2)(该项可选)□乙方的一个指定印章为本协议项下托管账户专用印章之一;
(3)甲方签发划款通知书的有效印鉴及其合法授权文件;
(4)其他托管行要求甲方提交的文件或者资料。
2.对于托管行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接收的文件、资料原件,托管行应妥善保管。
3.在本协议签订之后[ ]个营业日内:
甲方应当在托管行开立 [填入币种]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用于接收存入的托
管资金,该账户资金☐不计息☐按照活期/☐协定/☐其他账户计息。托管行在托管账户开立的次日,向甲方和乙方发出附件一格式的托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4.乙方应在托管账户开立之后的[ ]个营业日内向托管行提交本协议附件三格式的收款账户清单,用于托管行对划款指令中收款账户的审核,该收款账户清单以托管行实际收到为准。乙方可以对提交给托管行的收款账户清单进行变更,但在托管行实际收到变更后的收款账户清单之前,托管行对于划款指令的审核仍以变更前的收款账户清单为准。
5.托管账户开立之后[ ]个营业日内,托管资金应足额存入托管账户。
6.托管资金实际到账日期为托管起始日,托管终止日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托管期间为托管起始日到托管终止日的期间。托管期间的展期应由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第三条托管资金的管理
1.本协议项下拟托管资金为:人民币元整[填入大写金额]。
2. 甲方及乙方确认,在托管资金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5款的规定存入托管账户之日起,为确保托管期间托管行顺利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托管义务,托管行有权根据内部的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对该托管账户进行托管账户控制管理。
3.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托管行所进行的划款,仅指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将托管资金从托管账户划入本协议附件三乙方提供的收款账户清单里所列明的收款账户中。
4、托管行有权根据甲方的划款通知书进行划款,只要:
(1)划款通知书如附件二格式,需要加盖甲方公章、托管账户开户时预留的全部印
鉴及授权签发人的签字,且加盖的印章、授权签发人签字应与预留印鉴、预留
签字样本相符;
(2)划款通知书指定的划入账户为本协议附件三乙方提供的收款账户清单中所列示
的收款账户范围内;
(3)划款通知书载明的划款日晚于划款通知书的送达日;
(4)划款通知书所指定的划款金额及汇划费用不大于托管账户资金余额。
第四条独立性
1.甲方及乙方特此确认:托管行按照本协议履行的托管义务独立于甲乙双方因其各类交易活动或管理活动而产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托管行仅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划款,且仅审核相关文件的印鉴或格式与本协议要求或者预留的印鉴或格式表面相符即可,只要托管行系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划款,即不对甲乙双方因此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2.甲乙双方应确保其与本合同项下托管资金相关的自身交易合同及与之相关的所有交易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因交易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交易本身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的问题导致的任何侵权、损害赔偿及其他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责任,均由甲方及乙方自行承担,如果因此造成托管行的任何损失,甲方及乙方还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 一旦发生第四条第2款所述事项导致司法或行政干预,托管行有权将其视为不可抗力,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终止托管。
4. 甲乙双方同意负责与相关债权人(如有)进行沟通,以确保托管账户内的资金不会遭受任何债权人的追索,也不会遭受有关法院或政府机构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如由于甲乙两方中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托管账户内的资金被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冻结、扣押及执行,由该方自行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第五条托管费及汇划费
1.本协议项下托管费为元人民币,汇划费不包括在内,应从托管账户中支付。除发生第七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托管行主动辞职的情况外,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费和汇划费均应全额支付。
2.甲乙两方特此确认:任何情况下,托管行均有权从托管账户中主动扣收托管费和汇划费。
第六条不可抗力事件
1.在托管期间,下列事件构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因法律法规的变化,政府干预,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战争,以及火灾、暴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