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集
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合同法相关法律案例,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交货期为一个月。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乙公司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增加,遂提出与甲公司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甲公司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约定履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存在争议,但未能在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经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交付钢材,并承担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变更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首先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乙公司提出变更合同内容,但未能在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丙公司将一栋办公楼出租给丁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租金为每年5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丁公司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
然而,由于丁公司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后续租金。
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将丁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丁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丁公司赔偿损失。
全解:合同法案例(完全版)
全解:合同法案例(完全版)案例一:购房合同纠纷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房屋并支付对应的购房款。
然而,在交付房屋时,甲方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居住。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乙方作为房屋的卖方,应当保证所售房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并符合居住要求。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房屋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甲方的正常居住权益。
结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合同,即修复房屋质量问题或者退还购房款。
如果乙方拒绝履行合同,甲方还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并约定租金和租期。
然而,在租期内,甲方多次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房屋,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入住。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乙方作为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权按时使用租赁物,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按时提供房屋,严重影响了乙方的合法权益。
结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因甲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案例三:劳动合同纠纷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公司的员工,并规定相应的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
然而,在乙方入职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并要求乙方履行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工作。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并要求乙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工作,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结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工资,并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
如果甲方拒绝履行合同,乙方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因甲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以上是三个常见的合同法案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有名的案例
合同法有名的案例
那我给你讲个“甲卖给乙‘传家宝’花瓶”的合同法案例吧。
甲呢,有个号称是祖传的花瓶,他跟乙说这个花瓶老值钱了,那可是有几百年历史的古董,还说这花瓶当年是在皇宫里摆过的。
乙一听就心动了,就和甲签订了买卖合同,花了一大笔钱把这个花瓶买了下来。
可是呢,乙后来找了个专业的鉴定师来鉴定,发现这个花瓶就是个现代的仿制品,顶多就值个几十块钱的工艺品价格。
乙这时候就觉得被甲骗了,他觉得甲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存在欺诈行为。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啊,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个合同。
所以乙就把甲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合同,让甲把钱退回来。
在法庭上呢,甲还狡辩说自己也是听家里长辈说的这是古董,他也不知道是假的。
但是法官可不管他这个,因为甲在卖花瓶的时候是明确地把这个花瓶描述成古董,并且以古董的价格卖给乙的,这就构成了欺诈。
最后呢,法院判决撤销他们之间的合同,甲得把乙的钱退回去。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双方都得诚实信用,可不能瞎吹牛,不然就得承担法律后果。
合同法案例集锦(精)
合同法案例集锦(精)合同法案例集锦一、债法总论:1.甲与乙于3月1日签定一份书面买卖合同,签订合同以3000元的价格将甲家的一棵可以用做盆景的樟树受让给乙。
乙于3月5日将3000元取走甲提供更多的银行账户,并通告甲3月10日乙将雇车去运树,使其在此之前将樟树从土里掘出并搞好栽植保护措施。
甲于3月8日依乙的建议搞好了樟树转交准备工作。
正逢丙从甲家门前经过,对该樟树爱不释手,请为4000元出售,甲不同意。
丙次日又去则表示请为5000元出售,并当场写出欠条5000元,表示“我先把欠条回购在你这里,两天之内往你的账户里存款”,甲半推半就着照办,并任丙驾车将樟树带走了。
3月10日乙雇车去运树,被知会一棵已被丙买走,遂向甲建议归还3000元樟树价款并索赔雇车运费。
甲表示应等丙交货5000元之后再向乙付款,但运费予以索赔。
丙回家后真的樟树价格太高,打电话向甲明确提出仍以4000元成交量。
甲不同意,但丙秉持只向甲的银行账户取走了4000元。
试问:甲乙的买卖合同于何时生效?甲丙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甲应向谁履行?请问:甲乙的买卖合同于3月1日生效。
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率,因为债权具备平等性。
甲可选择乙丙中的任一人履行合同。
试问:甲就丙交付的5000元欠条是否成立质权?为什么?请问:5000元欠条无法设立质权。
质权就是债权的物化,而欠条不是自身具备价值的物。
试问:樟树的所有权能否依交付转移?若不能,为什么?若能,谁自何时取得了该所有权?答:樟树的所有权应依交付转移,丙自3月8日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
何况:乙向甲建议付款和索赔与否存有据?甲称等丙退款后就可以向乙付款与否存有据?答:甲乙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甲违约,故乙向甲要求退款和赔偿有依据;甲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与并无关系,故甲称等丙付款后才能向乙退款无依据。
何况:丙只退款4000元,甲仍可以建议丙至于1000元,对该1000元,甲所依据的就是债权还是物权?请问:甲的依据就是债权。
合同法案例——精选推荐
第四章合同效力1.原告王某家中饲养了三头耕牛,在农忙季节因有一头牛闲置不用,遂出租给同村村李某,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年,每年租金为180元。
在被告租用数月后,耕牛突然逃亡,由于寻找数日未果,原被告双方遂协商决定,如果被告不能找回耕牛,就由被告赔偿原告1500元,并支付尚未支付的租金90元。
在协议达成后,被告继续寻找耕牛,几天后终于找到了该耕牛。
被告在将耕牛牵回家的途中,得知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上涨,遂将牛牵到集市上出售给邻村的村民张某,获得价款2000元。
被告回家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原告交付了先前约定的1590元。
几天后,原告在邻村发现其耕牛,在向张某索要未果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耕牛,并赔偿损失。
2.李某(15岁)为买运动服,欲将自己的MP3出卖。
后找到王某,两人商定转让价格为1000元。
李某告知了王某其年龄,并称要等其父母不在家时把MP3交给王某,王某表示同意。
后李某父母得知这一情形,便亲自将MP3送到王某处。
但王某认为1000元太贵,又表示不买了。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3.小刚现年10岁,某日逛商场时看到某品牌彩电正举行优惠展销,想起父母曾提起要买彩电的事,就赶回家告诉父母,但家中无人,父母都没联系上。
但优惠的彩电数量有限,他便拿出自己的积蓄,以3900元的价格买了一台,因购彩电还附赠奖券,小刚随便就抽了一张,其父母得知此事后夸奖了他。
三天后,奖券中奖结果揭晓,小刚获一等奖。
商场遂主张小刚中奖无效,则()A.小刚中奖合法有效;B.小刚中奖无效;C.商场有权撤销小刚购买彩电的行为,从而收回奖券;D.商场有权催告小刚父母追认,若小刚父母未作表示的,则小刚购买彩电的行为无效,商场有权收回奖券4.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
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追认权;B.丙有催告权;C.丙有撤销权;D.构成表见代理。
合同法经典案例
合同法经典案例在合同法领域,经典案例是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这些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法律经验和指导,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法的原则和规定。
在本合同范本中,我们将围绕合同法经典案例展开讨论,分析其背后的法律逻辑和理论,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案例应用,以便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合同范本和法律咨询服务。
案例一,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 (1893)。
这是一宗关于广告合同的经典案例。
在该案中,Carbolic Smoke Ball Co. 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声称使用其产品可以预防流感,并承诺给予奖励给使用者。
Mrs. Carlill购买并使用了该产品,并确实患病。
法院裁定,Carbolic Smoke Ball Co.的广告构成了合同要约,Mrs. Carlill通过使用产品接受了该要约,因此有权获得奖励。
案例二,Balfour v. Balfour (1919)。
这是一宗关于家庭合同的经典案例。
在该案中,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丈夫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给妻子。
后来,丈夫拒绝支付并提出该协议并非法律上的合同。
法院裁定,由于协议是在家庭和亲密关系中达成的,缺乏商业意图和法律意图,因此不构成合同。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在不同情境下的适用和限制。
在起草合同范本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合法性,以及可能涉及的风险和责任。
我们将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结合合同法经典案例,为其量身定制合适的合同范本,并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建议,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解析
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
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50000元。
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01午7月26日,新设备运到印刷厂。
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
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
经检查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
试分析:(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答题要点:(1)本案属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
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
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一)案例一、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因停电给冷冻厂造成的损失?案情介绍:某冷冻厂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双方就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规定,但对合同履行地点缺乏规定。
全解:合同法案例(完全版)
全解:合同法案例(完全版)案例一:销售合同纠纷案情描述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一批商品,而乙方同意支付合同规定的货款。
然而,在交付货物后,乙方却拒绝支付货款,并声称货物质量存在问题。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当乙方收到货物后,应当及时检验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如果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乙方接受了货物的数量和质量。
解决方案根据以上法律分析,乙方在收到货物后未能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因此乙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
甲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纠纷:1. 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货款支付的书面催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 如果乙方仍拒绝支付货款,甲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履行合同并支付货款;3. 在法院审理期间,甲方可以提供合同、交付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并请求法院判决乙方支付货款。
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案情描述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甲方同意将一栋商业楼盘出租给乙方作为办公场所。
然而,在租赁期内,甲方却擅自提前收回商业楼盘,并要求乙方支付全部租金。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当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使用租赁物时,甲方不得提前收回租赁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
解决方案根据以上法律分析,甲方擅自提前收回商业楼盘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乙方有权拒绝支付全部租金。
乙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纠纷:1. 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甲方恢复租赁物的使用并履行合同;2. 如果甲方拒绝恢复租赁物的使用,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履行合同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3. 在法院审理期间,乙方可以提供合同、支付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并请求法院判决甲方恢复租赁物的使用。
以上为两个合同法案例的简要分析和解决方案,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寻求简单明了的解决方案,避免法律复杂性的影响。
合同法案例
•撤销权案例:•1王某为开服装加工厂,向李某借了10万元,购买机器设备。
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
2年后,王某无力还款,答应变卖家中财产还给李某。
在拍卖家中财产时,正好有朋友赵某想买电视机,王某想反正拍卖后的钱要还给李某,索性送个人情,就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而这台电视机的正常市场价格为8000元。
其间,王某放弃继承权。
2个月后,经核算共拍卖了6万元。
李某得知王某以较低的价格把一台电视机卖给了赵某后,要求王某把已经卖了的电视机收回,重新拍卖。
而王某和赵某均不同意,于是李某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认定王某和赵某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赵某向自己返还电视机,以冲抵债务。
此时,王某的另外债权人孙某得知后,也主张用拍卖的钱款偿还王某欠自己的2万元债务。
李某认为自己向王某请求偿还债务为先,不同意孙某参与拍卖钱款的分配。
•问:(1)李某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王某和赵某的买卖合同?为什么?•(2)李某要求赵某向自己返还电视机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3)李某可否主张自己请求在先而对抗孙某的债权?为什么?•(4)如果李某主张撤销王某继承权抛弃的行为,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参考答案:•(1)李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王某和赵某的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不会得到支持。
撤销权行使后,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应返还原物给给付人。
而李某并不是买卖合同中的给付人,因此赵某仅有义务向王某返还,李某无权请求赵某向自己返还。
•(3)不可以。
因为撤销权行使后取得的财产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任何人都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一般债权人按比例分别受偿。
•(4)不会得到支持。
因为被撤销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而王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为债务人的身份行为,不得作为撤销权的标的。
2022合同法典型案例
2022合同法典型案例案例背景。
小张是个摄影爱好者,一直想拥有一台高端相机。
他在一个摄影论坛上看到小李发布的出售二手高端相机的帖子。
小李在帖子里详细描述了相机的型号、使用时长、外观情况等,还附上了几张相机的照片。
合同订立过程。
小张看到帖子后就联系了小李,两人通过聊天软件开始商量价格等细节。
小李说相机是他两年前买的,原价15000元,现在因为想换新款,所以8000元就卖。
小张觉得价格还可以,但是担心相机有什么隐藏的毛病,就问小李能不能给个保证。
小李说:“兄弟,你放心,这相机我用得可仔细了,要是有啥大问题,我可不会坑你。
”小张还是有点不放心,说:“那咱们能不能签个简单的协议啥的?”小李觉得麻烦,就说:“不用那么正式,我这人很讲信用的。
”不过小张坚持,最后两人在聊天记录里简单写了个协议,大概内容就是小李以8000元的价格把相机卖给小张,小李保证相机无重大故障,如果有,小李要负责维修或者退还部分钱款。
合同履行出现问题。
小张收到相机后,刚开始用着还觉得不错。
可是没过几天,相机在拍摄过程中频繁死机。
小张就赶紧联系小李,说相机有问题。
小李一开始还不太相信,说可能是小张不会操作。
小张很生气,说:“我也是玩摄影好多年了,怎么可能不会操作,你这相机肯定有问题。
”纠纷解决。
在法庭上,法官认为虽然他们之间的协议是通过聊天记录形成的,但是只要能够证明双方具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
而且根据证据显示,相机在交付前确实存在隐藏故障的可能性很大。
法院判决小李按照约定为小张维修相机,如果维修不好,要退还小张一部分钱款。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就算是在日常生活中的小买卖,订立合同也是很重要的。
可别像小李那样,觉得麻烦就不当回事儿,最后还得吃官司。
还有啊,现在电子聊天记录啥的也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呢,所以大家说话做事得算数哦。
合同法 案例资源库
合同法案例资源库一、房屋租赁合同那些事儿。
案例一:“消失的房东”小李在网上看到一则租房信息,房子地段好、价格也合适。
他联系上了所谓的“房东”老张,老张看起来特别热情,带着小李看了房,当场就签订了租赁合同,小李还一次性付了半年的房租。
可刚住进去没几天,真正的房东找上门来,说老张是个二房东,而且他的租期早就到期了,无权再出租。
小李这才发现自己被骗了,他感觉自己就像掉进了一个大坑里。
从合同法角度来看,老张这种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小李虽然签订了合同并且付了钱,但这个合同因为老张没有处分权而存在瑕疵。
小李可以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善意取得(如果符合相关条件的话)或者追究老张的违约责任等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任性的租客”小王把自己的一间空房租给了小赵。
合同里明确规定小赵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
结果小赵为了满足自己开直播工作室的需求,把房间的一面墙给拆了,还在墙上乱打孔装设备。
小王发现后非常生气,要求小赵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小赵却觉得自己只是为了更好地利用空间,没什么大不了的。
在这个案例中,小赵违反了租赁合同中的约定。
根据合同法,小王有权要求小赵履行恢复原状的义务,并且因为小赵的违约行为给小王造成了可能的损失(比如房屋结构受损影响价值等),小王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这就好比两个人约定好了一个游戏规则,小赵却任性地破坏了规则,那肯定是要承担后果的。
二、买卖合同中的风波。
案例一:“变质的水果”小张在水果摊上买了一箱苹果,摊主说保证新鲜。
结果小张拿回家打开一看,里面有好多苹果都已经烂了。
小张气呼呼地去找摊主,摊主却不认账,说苹果离开摊位就不管了。
这里涉及到买卖合同中的质量保证问题。
摊主承诺了苹果新鲜,这就是一种对商品质量的保证。
当商品不符合这个保证的时候,根据合同法,小张有权要求摊主更换或者退款等。
摊主不能以苹果离开摊位为借口逃避责任,就像你卖东西不能光把东西推出去就不管了,那消费者的权益谁来保护呢?案例二:“神秘的古董”老陈在古玩市场看到一个花瓶,卖家老马声称这个花瓶是清朝的真品。
合同法经典案例汇编
合同法经典案例汇编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
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
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
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
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
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
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
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
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
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
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案例分析集E
合同法案例分析集〔1〕合同法案例分析集〔1〕案例〔一〕某煤业集团(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机电公司(以下称乙方) 是长期矿山机电产品供需协作单位。
某年8月,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机电购销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供给20千瓦电机10台。
合同未注明电机是直流电机还是交流电机,但根据价格和双方以往的交易,甲方购置的电机应是直流电机。
甲方强调因技术改造急需,该批电机必须在20天内交付,为此双方约定逾期交货由乙方支付违约金 6 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即四处寻找货源,至第19天时尚无着落。
乙方经理王某为逃避支付违约金,便准备了20千瓦交流电机。
在甲方开车提货时,乙方将10台20千瓦交流电机装车让甲方运走。
因双方系长期合作单位,装车后甲方也未细看。
在卸车开箱时,甲方发现乙方所供电机不是自己所需的直流电机,于是指责乙方以假充真,要求支付 6 万元违约金并交付10台直流电机。
双方为此争执一月之久。
此时乙方已购进20千瓦直流电机,遂给甲方换了电机,但拒不成认逾期交货,称原合同并未注明电机系直流或交流,致使发货人产生误解,其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当。
试分析:(1) 乙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哪一项根本原那么?(2) 甲乙双方的纠纷应如何解决?法理分析在本案中,乙方的行为违反了老实信用原那么。
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那么。
〞老实信用原那么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那么。
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那么或称为“帝王规那么〞,其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老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同时,诚信原那么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要遵循老实信用原那么,该原那么在合同订立、履行的各个阶段均有表达。
本案中,虽然双方所订合同没有明确是交流电机还是直流电机,但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可以明确买卖标的物应是直流电机。
同时,乙方调换电机的行为也可以证实这一点。
《合同法》相关案例及其评析
《合同法》相关案例及其评析案例一: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购房款500万元,并在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
甲未按时支付购房款,乙要求甲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在乙主张不履行合同的请求时,可以要求甲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合理,如果合同中并未规定违约金或者违约金数额不合理,乙可以要求甲支付违约金的一部分或全部。
本案中,乙在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甲未按时支付购房款,因此乙有权要求甲支付违约金。
案例二: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甲在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工作一年,后来甲提前解除了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具有固定期限的,一方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对方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但是,若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正当,对方应当予以谅解,不得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甲提前解除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应当支付乙因提前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另外,甲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否正当也需要进一步考虑。
案例三:甲将一辆汽车出租给乙使用,并约定每月租金为5000元。
合同期满后,甲要求乙归还汽车,乙不同意归还。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请求强制履行。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乙应当将汽车归还给甲。
但是乙拒绝归还汽车,因此甲有权要求乙强制履行合同。
综上所述,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案例分析中,不同的案例涉及到的合同类型和争议点不同,但是都能够通过运用《合同法》相关条款来分析解决。
合同法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对于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机制。
法律五种无效合同案例(3篇)
第1篇一、概述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然而,并非所有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五种无效合同的情形。
本文将结合五个典型案例,对这五种无效合同进行剖析。
二、案例一:欺诈合同案例背景:甲公司为推销其产品,虚构产品性能,向乙公司表示该产品具有很高的附加值。
乙公司信以为真,与甲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购买一批产品。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虚构产品性能,使乙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因此该合同属于欺诈合同,无效。
三、案例二:胁迫合同案例背景:乙某因欠甲某债务,甲某以乙某的妻子受到伤害为由,威胁乙某签订一份借条,乙某无奈之下签订了该借条。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本案中,甲某以乙某的妻子受到伤害为由,胁迫乙某签订借条,乙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因此该合同属于胁迫合同,无效。
四、案例三:恶意串通合同案例背景:甲、乙两公司为逃避税收,达成协议,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一笔资金,甲公司再将其转给丙公司,以掩盖真实的交易关系。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本案中,甲、乙两公司恶意串通,逃避税收,损害国家利益,因此该合同属于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五、案例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案例背景:甲公司为获取项目审批,与某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达成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向该工作人员支付一笔好处费。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与某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因此该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案例二:2000年5月,上海某公司与浙江某公司签订了购买500台空调的合同。
浙江公司提供50台空调后,上海公司检验认定质量不合格予以退货,但50台空调货款已付。
浙江公司自知本公司提供合乎要求的产品已是不可能,就向上海的公司提议,邀请福建某公司供货,货款由上海公司汇付福建公司账户,上海公司与福建公司均表示没有异议,双方虽然曾经约定以书面形式确定,但双方最终未签订书面合合同。
3个月后,福建公司如期完成供货,质量经过上海公司检验合格并收货。
但上海公司将贷款汇付福建公司指定的账户时,扣除了支付给浙江公司的50台不合格空调的货款。
上海公司认为:该公司与福建公司没有书面合同关系,订购空调合同是与浙江公司签订的,只是代浙江公司支付货款,因此,有权扣除支付给浙江公司的货物的价款。
福建公司认为,上梅公司、浙江公司、福建公司三方在浙江公司供贷有困难时,约定由福建公司履行供货义务,这一约定与上海公司和浙江公司的前合同没有关系,虽然这—约定未以书面形式确定,但福建公司如期完成供货,而且上海公司也已验收。
因此,上海公司应该按约定付足贷款。
上海公司与浙江公司关于前50台空调的债务与福建公司无关,上海公司私扣货款是违约的。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福建公司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该部分贷款。
问:上海公司与福建公司之间没有按照约定的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能否成立?案例三:某市一贸易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兴盛水泥厂、金利水泥厂及原告鸿达水泥厂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贸易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鸿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贸易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批水泥送达之前,贸易公司得知金利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金利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集案例一2009年6月8日甲方向乙方拍发了一封电报:“今我处有一批荔枝罐头,你方是否需要?”次日即收到乙方回电:“需要,请详告货目、价款。
”甲方遂于6月13日发电详告:“荔枝罐头1500箱,规格锡皮545克型,每箱20瓶,每瓶单价2.10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整批货物加运杂费1200元。
”乙方接电后,回电请求改锡皮545克库存为300克型,并要求8月中旬交货,见货单即付款。
6月17日,甲方考虑到自己库存约300克型的数量少,8月中旬交货有困难,不能满足乙方的需要。
便发电告诉乙方:“我方只有545克型货物,8月中旬能交货。
”乙方于6月21日回电:“你方6月17日来电,我方同意。
另请考虑规模为锡皮300克型的货物。
”甲方接到乙方6月21日电报,认为乙方又在要求300克型货物,这笔交易无法进行,就另找买主。
后与丙达成买卖协议。
8月22日,乙方来电催货,甲方告诉乙方545克型货已卖给丙方。
乙方坚持要货,甲方认为合同并未成立,拒绝乙方要求,乙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付某承租李某私房两间。
租期届满前,付某向李某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李某表示同意。
付某当即交给李4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第二天付某雇请个体户张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
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
事故发生后,付某向李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万元房款;但李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4万元,而且要求付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元;张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加工费和搬运费用,遭到付某拒绝。
三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思考]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2.付、李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案例三:2010年3月12日,某百货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该市的第一纺织厂及相邻市的红星纺织厂发出要约,说其商场有一批棉花待售,将棉花的数量、价格、质量等一系列主要条款都作了详细介绍,开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
关于合同法的案例
关于合同法的案例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的自愿行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1. 买卖合同案例:
某日,甲在乙的短信广告中看到了一辆二手车的信息,价格较为合适,于是与乙联系并达成了购买协议。
协议约定,甲支付车款后,乙将交车给甲。
甲按约定支付了车款后,发现乙以各种理由拒绝交车。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合同。
法院认定该短信广告构成了合同的基本要素,甲依法支付了车款,而乙未履行合同,故判决乙返还车款并赔偿甲的损失。
2. 租赁合同案例: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房屋的合同,合同约定甲以每月1000
元的价格租赁乙的房屋,并在租赁期届满后返还押金。
然而,在租赁期结束后,乙找各种理由拒绝将押金返还给甲。
甲因为需要押金租赁其他房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合同并赔偿其损失。
法院判决乙履行合同义务,返还押金,并赔偿甲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3. 借款合同案例:
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用于其创业项目。
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还款期限届满时,甲以自己的项目投资失败为由拒绝偿还借款金额。
乙遂将甲告上法庭,要求甲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
认定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并且甲确实违约了合同,故判决甲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合同法案例涵盖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以及当事人之间因合同引发的纠纷。
这些案例都依法维护了受到侵权的一方的权益,并强调了合同的约束力和合法性。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具体应用和实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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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
双方商定:仓库自1999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
2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
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前景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元。
前景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
赵某认为前景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前景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
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
前景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
试分析: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2.前景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说明理由。
答:1.不合理。
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
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
2.可以拒绝。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
3.但本案保管人前景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
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
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
所以前景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2.清泉公司、兴盛公司和恒大公司共同组建了恒兴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
公司成立后,三家通过协商,将经营权承包给清泉公司。
清泉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以恒兴公司的名义将红星公司一块土地使用权以高出市场通常价格40%的价格购入,红星公司在收到购地款后,又采用赠与方式将300万元汇入清泉公司的账上。
兴盛公司和恒大公司知道此事后,以自己和恒兴公司的名义对清泉公司和红星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认定清泉公司与红星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无效。
试分析:1.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案中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的效力。
为什么?2.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法院是否支持兴盛公司和恒大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是什么?3.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此案是典型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清泉公司与红星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从表面上看是恒兴公司与红星公司自愿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操纵恒兴公司的清泉公司与红星公司的恶意串通,共同损害恒兴公司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在这里,对恒兴公司利益的损害,实际就是对兴盛公司和恒大公司合法权益的损害,因为公司的亏损最后承担责任的将是履行了出资义务的兴盛公司和恒大公司这两个股东。
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凡是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2.法院支持兴盛公司和恒大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9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当该合同被认定为是恶意串通的无效合同时,当事人就应当将自己取得的财产返还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3.此案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清泉公司、红星公司所取得出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价款是恒兴公司的财产,应返还给恒兴公司。
这个案件还厘清了一个问题,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认定标准中关于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是属无效还是可撤销,就以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为判断标准。
3.1999年11月,某市钢材厂与某铁道工程局签订买卖铁轨合同,约定由某钢铁厂每季度卖给某铁道工程局铁轨50吨,铁道工程局收到货后向钢材厂支付货款。
自1999年12月至2000年6月,钢材厂累计卖给铁道工程局铁轨200吨,总价款1000万元,铁道工程局先后支付货款500万元,尚欠货款500万元。
期间钢材厂多次向铁道工程局催收余款,但未曾提出由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利息的请求。
铁道工程局每次收到货后即支付部分货款,钢材厂每次催收货款铁道工程局也支付部分货款,但均未清结。
2001年6月,钢材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铁道工程局清偿拖欠的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试分析:1.根据《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对买受人的效力的规定,法院是否全部支持钢材厂的诉讼请求?2.为什么?答:1.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
(1)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款的诉讼请求。
(2)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赔偿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但仅从2001年6月自铁道工程局清偿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2.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根据《合同法》第159条、第161条的规定,铁道工程局可以随时向钢材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或者按钢材厂随时提出的付款要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在本案中,钢材厂是2001年6月起诉时提出清结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请求,以前未曾提出过,所以,铁道工程局未清偿全部货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仅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为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这一段时间后的违约责任。
即铁道工程局在清偿全部货款后并赔偿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起至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4.甲公司与乙袜厂于某年4月6日签订了一份丝袜供应合同。
合同规定:乙袜厂向甲公司供应丝袜2万双,总价款人民币4万元,同年4月20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至同年4月30日止,双方若有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5月9日,乙袜厂送来2万双丝袜。
甲公司以交货已过合同有效期为由拒收货物。
经乙袜厂再三请求,甲公司同意接受2万双丝袜。
次日,甲公司销售人员将丝袜售出5000双,其余入库存放。
6月底乙袜厂电话催付货款,甲公司原签约人称,丝袜已卖出5000双,其余存在库中。
同年10月8日,乙袜厂派人来收取货款,甲公司认为此批货系暂时代为保管,除已代售的5000双丝袜货款如数支付外,其余丝袜应由乙袜厂取回。
但乙袜厂要求给付全部货款。
试分析:1.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否有法律依据?2.乙袜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是否有理?3.乙袜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4.甲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答:1.《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乙袜厂逾期交货,又未在发货前与甲公司协商,应认定乙袜厂违约。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有法律依据的。
2.后甲公司同意接受乙袜厂迟延交付的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因此乙袜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有理。
3.乙袜厂逾期交货,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4.甲公司逾期付款,因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袜厂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5.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
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货到后十五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底前答复。
乙鞋厂于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1月27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00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
” 1月28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
于是于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货。
甲鞋店在收到样品时已决定购货,并且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作广告等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
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
试分析: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或者属于承诺?为什么? 2.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3.甲鞋店作广告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否要求乙鞋厂赔偿?答: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
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也属于要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案中,乙鞋厂推销员发出的平信明确将甲鞋店函中的1000双改为2000双,且价格也有所变更,当属反要约。
2.未成立。
甲鞋店所发函没有得到乙鞋厂的承诺,乙鞋厂发出了新的要约,此新要约的到达时间为1月30日,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前,乙鞋厂已经于1月28日传真撤回了此心要约,故要约没有生效。
3.乙鞋厂向甲鞋店寄送样品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要约,只能是要约邀请,此时合同根本未成立,甲鞋店自行做广告造成损失,乙鞋厂不应承担责任;此外,鞋厂则已经及时向对方通知了不欲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在合同缔结之前自作主张打出广告,经济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6.甲乙双方约定以书面合同的方式,由乙方向甲方供应一批上等绸缎礼服,且双方一直以来合作多次均未出现任何问题。
乙方正值改制之际,其生产的绸缎礼服急需出手,于是在合同还未正式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乙方径直将礼服送往甲方工厂,通过交涉甲方愿意接受。
事后在销售过程中由于此种礼服供过于求,甲方存货无法正常销售出去,于是甲方希望向乙方退货,乙方一直忙于改制事宜,并没有答应甲方的要求。
不得已甲方以低价销售,致使损失100万元。
在多次向乙方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甲方向法院起诉称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关系不成立,主张合同无效。
试分析: 1.乙方是否应接受甲方退货或赔偿甲方损失? 2.甲方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否支持? 3.如果双方已经拟定了书面合同,但乙方未来得及在合同上签字便送货且甲方接受,则合同是否成立?答:1.乙方没有义务接受甲方的退货请求,也没有义务赔偿甲方低价销售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