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相关法律问题简析
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知乎文章】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总结:本文将深入探讨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我们将从小产权房的概念和特点、确权问题的现状、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及解决的路径等多个方面展开阐述。
通过本文,希望读者能够更全面、深刻地理解小产权房确权的问题,同时也能对相关解决方案提供有益的参考。
【问题一】小产权房的现状1. 小产权房的概念和特点1.1 小产权房是指违法违规建设而形成的房屋。
1.2 小产权房在城市化进程中起到了应急安置、廉租房等重要作用。
1.3 小产权房存在土地法律制度和权属证明方面的问题。
2. 小产权房确权问题的现状2.1 部分小产权房确权难度较大,存在侵权风险。
2.2 小产权房确权过程中涉及利益相关方较多,导致复杂度提高。
2.3 相关政策频繁调整,给确权工作带来不确定性。
【问题二】小产权房确权问题的影响和挑战1. 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1.1 小产权房确权问题涉及大量资金和资源,影响了经济发展。
1.2 缺乏明确的产权证明,影响了房产交易和投资环境。
1.3 不公平的确权问题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2. 建设用地规划和城市更新困境2.1 小产权房存在城市更新难题,限制了城市规划和建设。
2.2 小产权房确权不力可能导致城市更新进程缓慢。
2.3 小产权房的存在阻碍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问题三】小产权房确权问题解决的路径和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1.1 制定小产权房确权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产权人权利和义务。
1.2 将小产权房与城市规划有机结合,形成合理合法的改造方案。
1.3 加强对小产权房的监管,确保合法合规。
2. 强化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作用2.1 政府部门应加强绩效监督,推动小产权房确权工作的高效完成。
2.2 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沟通和协作。
2.3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小产权房确权工作的认知。
3. 支持相关研究和创新实践3.1 加大对小产权房确权问题的研究力度,找到更有效的解决途径。
小产权买卖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产权房买卖现象日益增多。
然而,小产权房买卖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其法律后果也较为严重。
本文将从小产权房的定义、买卖的法律风险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参考。
一、小产权房的定义小产权房,又称“非法建筑”、“违建”等,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私自占用土地、违法建设的房屋。
小产权房不具备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手续,因此无法在合法市场上进行买卖。
二、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风险1. 买卖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小产权房买卖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因此买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由于小产权房不具备合法手续,当事人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3. 房屋被拆除风险: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存在被拆除的风险。
一旦房屋被拆除,购房者将面临财产损失。
4. 法律诉讼风险:在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如因合同纠纷、房屋拆除等问题引发诉讼,购房者可能面临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经济损失。
5. 交易税费风险: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可能需要承担高额的交易税费,如契税、营业税等。
三、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如前所述,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无法依据合同主张权利,可能导致购房者损失购房款。
2. 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由于小产权房不具备合法手续,购房者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这意味着购房者无法将房屋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也无法继承或赠与。
3. 房屋被拆除:小产权房存在被拆除的风险。
一旦房屋被拆除,购房者将面临财产损失,包括购房款、装修费用等。
4. 诉讼风险:在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如因合同纠纷、房屋拆除等问题引发诉讼,购房者可能面临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经济损失。
5. 交易税费风险: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可能需要承担高额的交易税费,如契税、营业税等。
小产权房购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小产权房,顾名思义,是指未经国家批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房屋。
在我国,小产权房的存在一直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购买小产权房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小产权房购买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以期为购房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小产权房未经国家批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2. 性质认定小产权房的性质属于非法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小产权房购买的法律风险1. 购房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小产权房购买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物权登记问题小产权房未经国家批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购房者在购买后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无法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3. 房屋交易风险由于小产权房购买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购房者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可能会遭受损失,如无法办理过户、房屋被拆除等。
4. 产权纠纷风险小产权房购买者与其他权利人之间可能存在产权纠纷,如房屋被他人主张权利、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等。
四、小产权房购买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居民涌入城市,寻求更好的生活。
在这个过程中,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特殊的房屋类型,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取得法律规定的合法产权证,无法办理房产证的一种房屋。
由于其价格相对较低,吸引了大量购房者。
然而,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二、案例介绍某市郊区有一处农村集体土地,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2008年,该土地上的开发商与村集体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开发商在该土地上建设住宅小区,并向村集体支付租金。
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始建设住宅小区,其中大部分房屋为小产权房。
2010年,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支付租金,导致《土地租赁合同》解除。
随后,购房者小王看中了该小区的一套小产权房,并支付了全部房款。
但由于开发商无法提供合法的房产证,小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2015年,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和村集体履行合同,为其办理房产证。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农村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能在该土地上建设自用住房。
因此,开发商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未取得法律规定的合法产权证,无法办理房产证。
从法律角度来讲,小产权房属于非法建筑,其法律地位是不确定的。
2. 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合同效力在本案中,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购房合同是有效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购房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合同有效。
3. 开发商和村集体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1)开发商:开发商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小产权房相关法律问题简析
“小产权房”流转法律问题简析前言在不少广州城中村内的墙壁、电线杆上,都可以看到“新房:XX万”、“电梯房:XX万”的小广告,房屋价格远远低于新闻报道的行情。
这些往往就是所谓的“小产权房”,有些甚至是违建房。
现阶段,国家对于“小产权房”是严格限制流转的。
本文简单分析一下。
一、主要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其它规范文件、司法文件等(一)《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与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与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与国家有关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二、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与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与房产证。
小产权房涉及法律问题探讨终极版一
小产权房涉及法律问题探讨终极版一什么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外、未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管理、无证或未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各种情况下所建的住宅。
在一些城市,由于历史原因或城市规划不完善等因素,部分房屋无法获得正规的土地使用权。
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土地使用权问题小产权房的个体产权通常是未经过政府承认或自然形成的,且土地使用权未经过登记,这使得小产权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小产权房房源存在于农用地、工商空地、未划归宅基地或不合规范地等非法土地上,这些都存在不小的法律风险。
2. 拆迁风险问题目前,小产权房普遍存在着拆迁风险,因为他们大多数时候无法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也无法获得产权证,所以难以获得政府部门的保障和补偿。
此外,小产权房无法参与市场畅通的买卖,限制了业主的资产流动性。
3. 维权问题部分业主可能会引发建筑质量、居民权益、土地权益、安置补偿等方面的维权纠纷。
这些纠纷往往需要借助专业律师的支持,涉及的法律问题也相当复杂。
小产权房的法律规定关于小产权房,国家有一些明确的法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违法搭建、未经批准建立或超范围建设的建筑物侵占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土地。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非法转租和违法出租闲置房屋或小产权房。
•《城市房屋产权转让管理条例》规定,小产权房屋不能转让,并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化为商品房。
如何规避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虽然小产权房存在着法律风险,但一些业主却感觉这种方式较为便捷,因此受欢迎。
如果你想购买或拥有一间小产权房,以下是一些规避法律风险的建议:1. 尽量不要购买一些城市政府已经开展了拆迁工作,许多小产权房已经拆除或者即将拆除,因此小产权房的投资价值大打折扣。
此外,国家近年来推出的大量政策催生了新型居住需求,小产权房的市场需求和投资价值将持续受到挑战。
2. 谨慎投资如果您非常想买小产权房,建议您谨慎投资。
小产权房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小产权房的定义小产权房是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擅自建设的房屋。
这类房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2.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房屋;3. 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4.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
二、小产权房的法律规定1. 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律对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并未明确规定。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小产权房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2)小产权房违反了国家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属于违法建设行为;(3)小产权房不具备合法产权,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
2. 小产权房的处理方式针对小产权房,我国政府采取了以下处理方式:(1)拆除:对于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政府有权予以拆除。
拆除过程中,要保障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合理补偿;(2)没收: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小产权房,政府有权予以没收。
没收后,依法处置;(3)行政处罚:对于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政府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施工许可证等;(4)司法途径:对于涉及小产权房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小产权房购房者的权益保护对于购买小产权房的购房者,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权益。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如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2)购房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约定;(3)如小产权房被拆除或没收,购房者可以依法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
三、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途径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认识,从源头上减少小产权房的产生;2. 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建设小产权房的查处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3. 优化土地供应:合理安排土地供应,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从源头上减少小产权房的产生;4.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对住房保障政策的支持力度,确保低收入家庭有房可住。
小产权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产权房,顾名思义,是指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擅自建设的房屋。
这类房屋通常位于农村集体土地上,未经国家批准,不符合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产权房在一些地区大量涌现,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和社会问题。
本案例涉及一起小产权房买卖纠纷,具体如下: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一名城市居民,于2010年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出售给甲。
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全部房款,但乙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2015年,当地政府开始整治小产权房,甲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面临拆除的风险。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2. 原告甲的损失如何认定;3. 被告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律分析1.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2. 原告甲的损失如何认定原告甲在购买小产权房时,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因此,其损失主要包括购房款及利息损失。
此外,由于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甲可能无法继续居住和使用该房屋,因此,其还可能遭受精神损害。
3. 被告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乙作为卖方,明知房屋为小产权房,却仍然与原告甲签订买卖合同,存在明显过错。
因此,被告乙应承担返还购房款及赔偿原告甲损失的民事责任。
五、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被告乙返还原告甲购房款及利息;2. 被告乙赔偿原告甲因房屋被拆除而遭受的精神损害。
小产权房受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小产权房问题尤为突出。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国家批准,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其产权不明确,无法取得合法的房产证。
由于小产权房的价格相对较低,吸引了大量购房者,但也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对小产权房受理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小产权房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经国家批准,不具备合法的房产证。
这类房屋的产权归属模糊,无法进行正常交易。
2. 特点(1)价格低廉:小产权房价格相对较低,吸引了大量购房者。
(2)产权不明确:小产权房无法取得合法的房产证,产权归属模糊。
(3)交易风险高:购买小产权房可能面临无法过户、无法抵押等风险。
(4)政策风险:政府可能对小产权房进行整治,导致购房者损失。
三、小产权房受理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人对其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经批准,不具备合法的房产证,但当事人之间有明确协议,并实际占有、使用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合同。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就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经批准,不具备合法的房产证,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合同:(1)当事人之间有明确协议,并实际占有、使用的;(2)当事人之间有明确协议,虽未实际占有、使用,但已支付部分房款,且具备实际占有、使用的条件的;(3)当事人之间有明确协议,虽未实际占有、使用,但已支付全部房款,且具备实际占有、使用的条件的。
小产权房无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小产权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的房屋,其产权不属于国家或集体,而是属于个人。
这类房屋因缺乏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其法律地位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围绕小产权房无效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一、小产权房的定义及法律性质1. 定义小产权房,顾名思义,是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和房屋建设程序的房屋。
这类房屋通常出现在农村地区,由个人或集体组织擅自占用土地建设,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2. 法律性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如下:(1)土地使用权无效:小产权房所占用的土地未经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因此土地使用权无效。
(2)房屋所有权无效:由于土地使用权无效,房屋所有权也相应无效。
(3)合同无效: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
二、小产权房无效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由此可见,小产权房所占用的土地未经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因此土地使用权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城市、镇和村庄的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小产权房的建设未经过城乡规划部门的审批,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因此其建设行为无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取得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小产权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需求旺盛,房价持续上涨,使得许多购房者面临购房压力。
在此背景下,小产权房作为一种价格相对较低的住房形式,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然而,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对小产权房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购房者提供参考。
二、小产权房的定义小产权房,顾名思义,是指未经合法审批、不具备合法产权证明的住房。
具体来说,小产权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无证房产:指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建设的住房。
2. 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建设的住房。
3. 乡(镇)村规划区内建设的住房:指在乡(镇)村规划区内,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建设的住房。
4. 其他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的住房。
三、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如下:1. 小产权房不属于合法的房屋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而小产权房未经合法审批,不具备合法产权证明,因此不属于合法的房屋所有权。
2. 小产权房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而小产权房交易往往涉及虚假宣传、隐瞒事实等违法行为,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3. 小产权房不得抵押、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物应当是合法的、有明确权属的财产。
而小产权房不属于合法的财产,因此不得抵押、转让。
四、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购买小产权房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 产权纠纷:由于小产权房未经合法审批,其产权归属可能存在争议,购买者可能面临产权纠纷的风险。
2. 交易风险:小产权房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交易失败,购买者可能面临损失。
3. 违法建设风险:小产权房可能存在违法建设的情况,一旦被查处,购买者可能面临拆除、罚款等后果。
小产权房纠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但也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法律纠纷。
其中,小产权房纠纷尤为突出。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政府批准,私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其产权不属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
由于小产权房缺乏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此在法律上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角度,对小产权房纠纷进行详细解析。
二、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1. 小产权房不属于合法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之上。
而小产权房未经政府批准,私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其土地使用权属于非法占用,因此小产权房不属于合法房产。
2. 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由于小产权房缺乏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其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小产权房不具备物权属性,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三、小产权房纠纷的法律处理1. 诉讼途径(1)起诉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因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断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合同无效,则要求买卖双方返还房屋及相应的款项。
(2)起诉小产权房租赁合同纠纷对于因小产权房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同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断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合同无效,则要求租赁双方返还房屋及相应的租金。
2. 行政途径(1)申请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对于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小产权房,当事人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查处。
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将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申请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查处对于违反城乡规划的小产权房,当事人可以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查处。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将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小产权房保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需求旺盛,但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其中,小产权房问题尤为突出。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且未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
由于小产权房价格低廉,吸引了大量购房者。
然而,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小产权房保护法律规定,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小产权房的定义与特点1. 定义小产权房,顾名思义,是指未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且未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
在我国,小产权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违法占用农用地建设的房屋;(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的房屋;(3)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房屋翻建、扩建的房屋;(4)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建设的房屋。
2. 特点(1)价格低廉:小产权房由于未取得合法产权,价格相对较低,吸引了大量购房者;(2)法律地位不明确:小产权房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产权地位,购房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3)交易风险较大:小产权房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房屋产权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等问题。
三、小产权房保护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土地。
”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可见,小产权房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权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小产权房未经规划审批,其建设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集体、个人依法享有物权。
”第三十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形式,因其价格低廉而备受关注。
然而,小产权房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如产权不明确、质量安全等问题,给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因此,本文旨在研究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以期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小产权房的概述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其产权归属较为复杂。
一般情况下,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合作社等组织,而非个人。
由于小产权房的价格相对较低,吸引了大量城市居民购买。
然而,由于政策法规的限制和产权不明确等问题,小产权房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三、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一)产权不明确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较为复杂,往往存在多个产权主体,导致产权不明确。
这给房屋的转让、继承等带来了诸多困难,也容易引发纠纷。
(二)质量安全问题由于小产权房的建设缺乏有效的监管,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一些小产权房存在建筑质量不合格、消防设施不完备等问题,给居住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三)违法建设问题部分小产权房存在违法建设问题,如未经过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审批即进行建设,给城市规划和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
四、对策研究(一)明确产权归属为了解决小产权房的产权问题,应明确产权归属,建立完善的产权登记制度。
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明确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为小产权房的合法化提供法律支持。
(二)加强质量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小产权房的质量监管,建立完善的建筑质量和安全监管体系。
对小产权房的建设过程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建筑质量合格、消防设施完备。
(三)规范建设行为政府应加强对小产权房的规划、环保等审批管理,规范建设行为。
对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城市规划和环境。
(四)推动多元化住房供应体系为了缓解住房问题,政府应推动多元化住房供应体系的建设。
除了小产权房外,还应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等多元化的住房供应形式,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住房需求。
民法典小产权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需求日益旺盛,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特殊的房屋类型,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占用土地建设并销售的房屋。
由于小产权房缺乏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其法律地位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小产权房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二、小产权房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小产权房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占用土地建设并销售的房屋。
这类房屋通常位于农村地区,由个人或企业私自开发建设,未取得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因此不具备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 特征(1)土地性质:小产权房所占用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不属于国有土地。
(2)房屋性质:小产权房不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其所有权证书为虚假或无效。
(3)交易限制:小产权房交易存在较大风险,无法进行抵押、贷款等金融操作。
(4)居住限制:小产权房居住者无法享受与合法房屋相同的公共服务和权益。
三、小产权房的法律规定1.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因此,小产权房建设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2. 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小产权房建设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3. 民法典(1)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对于小产权房,由于缺乏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其物权归属存在争议。
(2)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小产权房交易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3)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产权房无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小产权房问题日益凸显。
小产权房,顾名思义,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建造、出售的房屋。
这类房屋由于缺乏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此在法律上被视为无效。
本文将详细分析我国关于小产权房无效的法律规定,以期对这一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小产权房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小产权房,是指未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私自占用土地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这类房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占用农用地、集体土地建设并出售的房屋;(2)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手续的房屋。
2. 特征(1)缺乏合法性:小产权房未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私自占用土地建设,因此缺乏合法性;(2)缺乏土地使用权:小产权房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法合法占有土地;(3)缺乏所有权:小产权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无法合法拥有房屋;(4)交易风险高:购买小产权房存在法律风险,一旦出现问题,购房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我国关于小产权房无效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小产权房建设者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土地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性质、建筑高度、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需要改变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小产权房建设者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小产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小产权房,顾名思义,是指未经国家批准,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用途,或者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私自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由于小产权房的存在,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和社会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小产权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小产权房的法律法规、法律风险以及维权途径。
二、案例背景2010年,某市某开发商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了一批住宅楼,并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
购房者购买后,居住多年,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证。
后来,当地政府发现该开发商违法建设,遂要求购房者搬离,并收回土地。
购房者不服,认为自己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要求开发商和政府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法规(1)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建设房地产项目。
未经批准,擅自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开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3)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案例分析(1)开发商的行为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开发商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楼,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购房合同效力问题。
虽然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但由于开发商的行为违法,购房合同可能存在效力问题。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购房者可能因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购房合同。
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问题
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问题小产权房是指未经国家批准,未经颁发不动产权证的房产,因此存在很多法律问题。
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产权归属、合同效力、担保问题等。
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探讨,并附带三个相关案例。
一、产权归属问题小产权房产权的归属问题一直是小产权房买卖中的难点。
因为小产权房没有完成产权办理,所以其产权属于谁并没有明确规定。
可能存在多种情况,如房屋所有权人已故或失踪、建房者自己并未明确自己的产权、房屋由多人一起建造等。
因此,在购买小产权房时,需要审慎考虑产权归属问题,并核实房屋所有权的真实情况。
否则,会因产权纠纷导致购房权益受损甚至无法取得合法产权。
案例一:黄某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并按照合同交付了所有款项。
但购房后却发现房屋产权归属不明,最终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二、合同效力问题小产权房买卖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小产权房买卖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常常采用的是“认房不认证”的方式。
这种方式并不符合相关法规,也不利于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所以,在购买小产权房时,必须要求通过法定程序转让产权。
案例二:李某购买小产权房时签订了购房合同,但由于合同未经过正式登记,无法起到法律效力,最终导致李某的购房权益受损。
三、担保问题小产权房买卖也存在着担保问题。
由于小产权房大都是未完成法定产权流转的房屋,购房者难以获取银行房屋抵押贷款。
所以,在小产权房买卖中,买方往往需要提供更高的首付款,或寻找其他担保方式。
案例三:张某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但在申请银行房屋抵押贷款时遇到困难,最终只得选择了更高额的首付,增加了财务负担。
综上所述,小产权房买卖存在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在购买小产权房时,产权归属、合同效力和担保问题需要认真考虑,并且核实信息。
这样才能在小产权房买卖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针对小产权房买卖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政府也不断加强了监管和规范。
例如,各地对小产权房的管理和交易逐渐完善。
一些地方通过法规明确规定小产权房的权属、登记和法定程序,并提供相关依据的证明文件。
小产权房适用法律问题(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小产权房问题日益凸显。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出售的房屋。
由于其违法性,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存在诸多适用问题。
本文将从小产权房的定义、法律性质、交易合同效力、土地使用权纠纷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小产权房的定义与法律性质1. 定义小产权房,顾名思义,是指不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
其主要特征有:(1)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不属于国有土地;(2)房屋建设未经政府批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3)房屋交易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税费。
2. 法律性质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具有以下性质:(1)非法性质:小产权房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2)无效性质:小产权房交易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3)侵权性质:小产权房侵犯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对土地资源造成浪费。
三、小产权房交易合同效力问题1. 合同效力小产权房交易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小产权房交易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无效。
2. 侵权责任小产权房交易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交易双方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小产权房交易中,卖方明知或应知房屋存在违法性,仍与他人签订交易合同,侵犯了买方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土地使用权纠纷问题1. 土地使用权性质小产权房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租赁权等。
小产权房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2. 土地使用权纠纷小产权房土地使用权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土地所有权纠纷:小产权房侵犯了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要求返还土地;(2)土地使用权纠纷:小产权房使用权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之间发生纠纷,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租赁权等;(3)土地补偿纠纷:因小产权房拆除、征收等原因,土地使用者与政府之间发生的土地补偿纠纷。
小产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一、案例背景小产权房,又称“小产权房”、“乡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未取得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属于违章建筑。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产权房问题日益突出,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小产权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张某,于2008年购买了一套位于某村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
房屋价格为30万元,张某支付了全款。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被告某村委会以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为由,拒绝为张某办理房产证。
张某遂将某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其办理房产证。
三、争议焦点1. 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2. 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房产证四、案例分析1. 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村民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
然而,小产权房的建设未取得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土地使用证,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因此,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属于违章建筑,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 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房产证(1)被告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有权对土地进行管理和利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发现房屋属于违章建筑,有权拒绝为原告办理房产证。
(2)原告购买小产权房时,明知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仍支付全款购买。
在此过程中,原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有权拒绝为原告办理房产证。
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房产证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因购买小产权房而无法办理房产证,引发了法律纠纷。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属于违章建筑,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 在购买小产权房时,购房者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购买违章建筑而引发法律纠纷。
3. 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有权对土地进行管理和利用,包括拒绝为违章建筑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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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流转法律问题简析前言在不少广州城中村内的墙壁、电线杆上,都可以看到“新房:XX万”、“电梯房:XX万”的小广告,房屋价格远远低于新闻报道的行情。
这些往往就是所谓的“小产权房”,有些甚至是违建房。
现阶段,国家对于“小产权房”是严格限制流转的。
本文简单分析一下。
一、主要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其它规范文件、司法文件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二、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要对未经审批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限期恢复农业用途,退还原农民集体土地承包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2007年12月31日中发〔2008〕1号)六、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深化农村改革……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严禁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八)《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坚决遏制最近一些地方出现的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问题,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小产权房”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严重违反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建设、销售和购买“小产权房”均不受法律保护。
要全面、正确地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改革措施,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
二、坚决查处“小产权房”在建、在售行为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多次重申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房和“小产权房”。
2012年8月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98号),各级国土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坚决叫停,严肃查处,对顶风违法建设、销售,造成恶劣影响的“小产权房”案件,要公开曝光,挂牌督办,严肃查处,坚决拆除一批,教育一片,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三、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国土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监管,做到令行禁止。
一要对违法建设、销售的“小产权房”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摸底,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分类处理的意见,并将结果报两部。
二要对违规为“小产权房”项目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发放施工许可证、发放销售许可证、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要严肃处理,该追究责任的一定要追究责任。
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严厉问责。
三要加强宣传引导。
准确理解、全面宣传和贯彻落实好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引导舆论,向社会警示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13年11月22日(九)《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5、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
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在确定合同无效后的损失承担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避免处理结果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失衡。
(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论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年2月15日京高法发[2004]391号)二、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与会人员多数意见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主要理由是:首先,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
目前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第三,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故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
第四,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许多案件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更关涉到其生存权益。
与会者同时认为,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十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1〕42号)12.当事人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转让、出租或以合建形式变相转让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而签订的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
但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以前,农村村民将经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转让给本村村民、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以及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以后,农村村民将经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转让给本村村民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22.当事人非法出让、转让、出租农村集体土地的非法所得,人民法院不应给予法律保护。
如果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的规定对其进行民事制裁,或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不要购买“小产权房”的公告》近期,我市个别区域重现推销“小产权房”的现象,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
对此,我局已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该违法销售行为进行查处。
我局再次郑重提醒广大市民,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去购买“小产权房”,购买“小产权房”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能享有依法保障的不动产权。
这类房屋所谓的“集资房合建协议”、“律师公证合同”等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小产权房”因没有经过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的审批,在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物业管理、水电等方面都可能存在问题,会给购买者的生活安全带来种种隐患。
请广大市民不要购买任何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产权状况不清晰的房屋。
购买此类房屋不但助长了违法销售行为,而且自身权益无法保障,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九年六月五日三、合法流转(一)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买卖如果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宅基地审批等相关手续,买卖合同有效。
(二)继承具体如何操作,本人尚不清楚。
(三)特殊情况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2条,“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以前,农村村民将经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转让给本村村民、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以及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以后,农村村民将经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转让给本村村民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四、所谓的“规避方法”探讨(一)律师见证这类“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公证处是不做公证的。
实践中,有不少律师事务所通过“律师见证”的方式给当事人双方作见证。
但无效的买卖合同并不会因为经律师见证而产生法律效力。
(二)以租代买一方面,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