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耗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8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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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耗管理操作规程
署加发〔2008 〕62 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备案、申报、变更、核查、复核等环节中的管理适用本规程。第三条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以下简称总署加贸司)是全国海关单耗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海关总署北京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公室业务工作受总署加贸易司指导,负责指导、规范、协调、监督、检查全国海关的单耗管理工作。
直属海关保税监管职能部门是关区单耗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协调、监督、检查关区单耗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加工贸易单耗审核、核定、核查等工作。第二章单耗审核
第一节备案审核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时,对单耗的备案,海关应重点审核以下要素:
(一)单耗申报环节是否明确;
(二)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号、计量单位申报是否规范;(三)备案的单位成品保税料件耗用量是否超单耗标准。第五条经审核,企业单耗备案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受理企业单耗备案。
企业单耗备案不符合规定的,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单耗申报环节不明确的,退回企业重报;
(二)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号、计量单位申报不规范的,退回企业重报;
(三)企业备案的单位成品保税料件耗用量超单耗标准的,超标部分不予备案。
第六条企业申请在报核前申报单耗的,海关应收取《加工贸易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申请审批表》(附件1 ) ,及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等材料。
第七条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应具备的条件:
(一)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
(二)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因生产工艺原因,无法在成品出口前申报单耗的;
2 .企业资信状况良好且海关管理类别为A 类的;
3 .企业内部管理规范,相关资料能保证海关在成品出口后核查、核定单耗的;
4 .企业配合海关进行单耗核查、核定的。
第八条企业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的,应报主管关(处)长审批。
第九条对同意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的,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留存成品样品或图样、图片。第二节申报审核
第十条企业以纸质形式申报单耗的,海关应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附件2 ,以下简称《申报单》)。企业在备案环节申报单耗的,待手册号生成后,由企业补填《申报单》手册号。
第十一条企业以电子形式申报单耗的,海关应要求企业将电子数据发送H2000 系统,向海关申报。
第十二条企业以纸质形式在备案环节申报单耗的,申报的成品单耗应与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相符。为方便企业申报单耗,海关允许企业在《申报单》中填写企业名称、编号、手册编号、申报环节后在左下角注明“成品单耗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出具的《备案清单》一致”字样向海关申报。成品耗用的同一料件中有保税和非保税的,还应在《备案清单》右侧空白处手工填报非保税料件比例。企业须将《申报单》与《备案清单》加盖骑缝章一并向海关申报。
第十三条为方便企业申报单耗,企业以纸质形式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内销前和报核前申报单耗的,海关允许企业在《申报单》中填写企业名称、编号、手册编号、申报环节后在左下角注明“成品单耗与随附清单一致”字样并随附成品料件单耗关系清单向海关申报,企业须将《申报单》与成品料件单耗关系清单加盖骑缝章一并向海关申报。
第十四条海关受理企业申报单耗时,应审核以下内容:(一)企业实际申报单耗时间应与单耗申报环节一致;
(二)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号、计量单位申报应规范、准确;
(三)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的,应申报非保税料件的比例;
(四)变更单耗申报的,变更单耗应未经海关核定、企业应未被海关立案调查。
企业申报符合上述规定的,海关应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作退单处理。
第十五条海关受理企业单耗申报后,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企业申报单位成品保税料件耗用量是否在单耗标准范围内;单耗标准公布后执行前,企业申报单耗不受未执行单耗标准限制;
(二)企业申报单位成品保税料件耗用量是否在单耗风险参数范围内;
(三)企业申报单耗是否与备案单耗或企业历史单耗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的;
(四)耗用料件构成是否合理。
经审核,申报单耗在单耗标准、风险参数范围内,可以接受企业申报。
第三节单耗质疑
第十六条经审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海关可以进行单耗质疑:
(一)企业申报单耗超单耗标准,或与单耗标准存在较大差异的;
(二)企业申报的单耗与单耗风险参数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企业申报单耗与备案单耗、或企业历史单耗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的;
(四)企业成品所耗用料件构成不合理的;
(五)海关认为需要进行质疑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海关对企业提出单耗质疑的,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质疑通知书》(附件3 ,以下简称《单耗质疑通知书》)交企业签收。
第十八条海关在制发《单耗质疑通知书》时,可要求企业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料件、成品的样品、影像、图片、图样、品质、成分、规格型号等相关数据和资料;(二)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一6 一
反映成品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过程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
(三)加工合同、订单、加工计划、加工报表、成本核算等有关账册和资料计算方法、计算公式及说明。
第十九条企业提交资料充分、有效,能证明企业如实申报单耗的,除申报单耗保税料件耗用量超单耗标准的情况外,海关应接受企业申报单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