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合同的订立(09修订)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后一枪规则” (last shot)
2013年8月19日
如果承诺对要约做出了实 质性变更,则表明受要约方拒 绝要约,同时构成反要约。
■ 何谓“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0条: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
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 的实质性变更。 第31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的,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 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一、概念辨析和构成要件
法学家把合同订立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要约 邀请、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向另一方当事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在国际贸易法中称 为“发盘”(Offer)。 《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内容具体确定;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 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013年8月19日
二、合同订立阶段图示:
要约生效
可以撤回要约
可以撤销要约
可以撤回承诺
合同 成立
承诺 到达
要约 发出
要约 到达
承诺 发出
《合同法》详细规定要约和 承诺制度的目的在于“确定一个 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当事人是
①订立合同 合同
成立
合同 生效 信 赖 义 务
否应当受到合同条款的约束?
2013年8月19日
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订立合同可以由多次要约和邀请要约,
但只有一次承诺!
2013年8月19日
春熙路上某商店裙子标价800元。(邀请要约)
顾客:这个裙子多少钱?(同上) 老板娘:妹子,你愿意出多少钱?(同上) 顾客:180块,行不行?(要约) 老板娘:哪有这样的价,我进(货)都进 不到,700块,不买算了。(反要约) ……………顾客走几步。 老板娘:回来,回来,今天还没开张呢 你开个价,给个面子开个张。(邀请要约) 顾客:到底多少钱卖?说卖价!(邀请要约) 老板娘:最少600块,跳楼价。(要约) 顾客:最多200。(反要约) ……………… 老板娘:380,少一分都不卖了,杀头价(要约) 顾客:行,成交。(承诺)
第十章 合同的订立
——要约、承诺和缔约过失责任
【提要】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反复的要约邀请,
要约和承诺的过程。99年《统一合同法》首次引进了“要 约”和“承诺”这一对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游戏规则。大家要 理解和牢记,要约和承诺是关于合同订立过程的纯粹技术 性规则,依靠这一规则我们能够对合同订立中各方的行 为定性,从而对合同订立与否作出判断。本章还介绍缔 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之前的责任(先契约义务)。
2013年8月19日
3. 要约一旦生效,对要约人的要求是很苛刻的,所以,
《合同法》又规定了要约的撤回和撤消制度,两者都旨在消 灭要约对发出人的拘束力,但区别在于,撤回针对的是一个
尚未生效的要约,撤销针对的是一个生效的要约。 《合同法》第17条: 要 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 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 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 到达受要约人。 第18条:要约可以撤 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 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 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
生效
可以 撤回要约 可以 撤销要约
要约 发出
要约 到达
承诺 发出
2013年8月19日
《合同法》第19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 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 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 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① 1997年6月15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份订单,
2013年8月19日
【案例】① 1997年6月15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
一份订单,并要求B公司在1997年7月10日之前答复;② 1997年7月初,该种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A 公司通知B公司:“前次订单中所列货物价格作废,如你 公司愿意降价20%,则要约有效期延长至7月20日。”③B 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于7月3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价, 同时对前一订单表示接受,④正常情况下,此信可以在7 月8日到达,但由于邮局工人罢工,A公司于7月15日才接 到回信,⑤ 立即答复:“第一次的订单已经撤销,接受 无效。”⑥ B公司坚持第一次的订单不能撤销,⑦ A公 司又于7月20日回复认为B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合同没 有成立。请问合同成立与否?
2013年8月19日
第二节 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约和承诺
【提要】在统一的合同法制订以前,我国的
民事立法包括三部合同法以及有关合同的法律、 行政法规,都没有有关要约与承诺制度的规定。 《合同法》第1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这是对订立合同方式的首
次明确规定。
2013年8月19日
2013年8月19日
2. 要约邀请只产生对方向 其发出要约的可能,对方发出 要约的,尚须要要约邀请人承 诺才成立合同。要约邀请对行 为人不产生任何拘束力。
同左
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 卖人就 ①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 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②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 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 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 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 箱等)即为送达。受要约人是否看到, 在所不论; (3)16条第二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 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 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 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Ⅰ. 缔约过失责任
1、要约生效:要约产生法律效力。
(1)要约生效
要约 生效
可以 撤回要约 可以 撤销要约
的时间:
《合同法》第16
条,要约到达受要约 人时生效。要约生效
要约 发出
要约 来自百度文库达
承诺 发出
的时间是要约开始对
要约人产生拘束力的 时间。
2013年8月19日
(1)发信主义VS 到达主义;
(2) 到达主义的“到达”:
要 约 到 达
拒 绝 或 改 变 要 约
2013年8月19日
(三)承诺: 《合同法》第21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
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 容完全一致。
英美法叫做“镜像规则”,即要约 和承诺必须象物体和它在镜子中的影像 一样,虽然方向相反,但内容完全一致。
2013年8月19日
(3) 承诺的期限: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 承诺,要约失效。
第23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 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 对 话方式——即时承诺,2.非对话方式——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 约 生 效 要约 到达 合理期限
■“承诺”迟到的处理
要约邀请,也称为要约引 诱,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 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 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 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1.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1. 可以不具备合同的 写明合同的必要条款,表明自己 必要条款。 订立合同的目的。
2. 必须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 (接受要约),要约人即受自己所发 出的要约表示的拘束。换言之,要约 人在发出要约后不得随意单方消灭要 约,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3. 要约应当以明确的方式向受 要约人发出。
合同 生效
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 合同内容达成合意(静态 客观状态) 合同生效是已经成立 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主观价值评判)
Ⅰ. 缔约过失责任
2013年8月19日
■ 合同订立的含义:
(1)订约主体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立合同应当经过一定程序或者方式。
(3)订立合同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 (4)合同订立的结果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建立合 同关系。通过订立合同这种行为,就在合同当事人之间 确立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即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债 权债务的关系。
2013年8月19日
1、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主体特定)
§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 §受要约人不一定是“特定”的;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确定,具备足以使
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
(3)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4)要约必须表明,一旦对方承诺,要约人即 受要约意思表示的拘束。
2013年8月19日
2、要约邀请,也称为要约引诱,是一方希望他 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十五条 要
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 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
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
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013年8月19日


要约邀请
4. 要约的失效指已经生效要约丧失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2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要约 生效
可以 撤回要约 可以 撤销要约
(一)拒绝要约 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 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 届满,受要约人未作 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 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 质性变更。
要 约 发 出
新要约 《合同法》第28条 受 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
选择承诺 或者拒绝 承 诺 期 限
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
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 以外,为新要约。
2013年8月19日
承诺“迟延”: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 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 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1. 前提是要约人“沉默”; 2. 邮局作为“传达人”不承担责任。 要 约 生 效 要约 到达
2013年8月19日
2013年8月19日
电话
信件
传真
互联网
电报
在现实的贸易中,双方对合同的条款用各种通信方式进 行谈判,判断“何时或者何种条件下双方达成了协议?”, 换言之,“合同何时成立”,“双方何时开始应该受到合同 的约束”——“契”变成“约”的时间分界点就十分重要和 困难。“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制度就是为了解 决这一难题。
2013年8月19日
目 录
第一节、合同成立和合同订立 第二节、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约和承诺
第三节、信赖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
2013年8月19日
第一节 合同成立和合同订立:
“契”
①订立合同
合同订立是指当事人
合同 成立
按照要约和承诺的程序对 合同内容(必要条款)的 动态过程。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
信 赖 义 务
■ “说明”和“允诺”:美观;质量;使用功能;环境;
■ “重大影响”:买方与上户口;
■ 商业性的吹嘘:“理想居所”;“置业首选”;“升值潜 力”
2013年8月19日
(三)承诺: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内容
完全同意和接受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 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成立,订立合同的过程 结束,也称为受盘(Acceptance): 《合同法》21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
2013年8月19日
2. 要约生效的法律后果包括两个方面:
(1)要约人要受到自己所发出的要约的约束;(2) 承诺人获得了承诺的权利,不是义务。 ■《合同法》第289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
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案例〗吴老太不慎从三楼摔下,血流不止。其儿子赵某 跑至楼下找出租车。赵某即招手拦下一辆出租车。但出租车司 机看见浑身是血的吴老太,怕弄脏了车,不让吴老太上车,还 欲开走,赵某拦在车前不让开。僵持多时,有辆出租车过来问 清情况后,立即把赵某及他母亲载往医院。吴老太最终抢救无 效死亡,经医院检查诊断为颅脑外伤,如及时抢救,或许还有 希望。赵某把出租车司机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并要求B公司在1997年7月10日之前答复, ② 1997年7月
初,该种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A公司通知B 公司:“前次订单中所列货物价格作废,如你公司愿意
降价20%,则要约有效期延长至7月20日。” ③ B公司
收到通知后,立即于7月3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价,同时 对前一订单表示接受;
2013年8月19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