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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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为加快推进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全面提升县域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率先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鼓励新建商用楼宇。

凡新建楼宇,其中用于商务写字楼的商务使用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竣工投入使用后,按实际用于商务写字楼的商务使用面积一次性给予投资开发商每平方米60元的资金扶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条鼓励建设城市商业综合体。

符合《长沙县城市商业综合体建设标准》的,奖励以下容积率:正负零以下在满足停车位的前提下的商业面积、经规划许可跨城市道路建筑物产生的容积率、地面楼层设停车场部分产生的容积率;所有现代服务业项目,报建费县实得部分全额先征后奖;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周期内的土地使用税县实得部分先征后奖;2012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开业的新进入的服务业项目,开业三年内,其缴纳的经营性税收县实得部分全额先征后奖;2012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服务业项目在办理产权分割时所要缴纳的税、费县实得部分先征后奖;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报建费外)县、区实得部分减半收取。

第三条鼓励建设农村商业综合体。

符合《长沙县农村商业综合体建设标准》;商业建筑面积报建费县实得部分全额先征后奖给投资方;商业营业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0元给投资方;2012年12月31日前,入驻商业综合体的服务业项目,营业之日起,三年内经营性税收县实得部分全额奖给经营主体。

第四条鼓励建设特色商业街。

新建或改建的特色商业街,长度在200米以上、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同一业态比例在70%以上的,按实际营业面积,新建的一次性给予投资开发商每平方米100元的资金奖励,改建的一次性给予投资开发商每平方米50元的资金奖励;特色商业街开业之日起三年内,经营性税收县实得部分,全额先征后奖给经营户。

第五条鼓励品牌连锁(国际100强和国内行业50强品牌)餐饮、住宿、零售等服务业企业入驻县域。

凡在商务楼宇内新购买商务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作为自主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按实际购买金额的2%给予资金扶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凡在我县商务楼宇内租赁商务面积1500平方米及以上作为自主经营场所的新入驻经营者,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实际商业使用面积租金的10%给予资金扶植。

凡在商务楼宇内新购买营业面积6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或租赁营业面积8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作为自主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营业当年,国际行业排名前20位、国内行业排名前10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金扶植;国际行业排名前21位至前100位、国内行业排名前11位至前50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资金扶植。

商业楼宇开发商每新引进一家上述品牌企业,按国际、国内品牌,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六条鼓励科技研发、创业服务中心、电子商务、创意设计、中介服务、文化体育、租赁类等服务业企业入驻县域。

新登记注册并营业的上述企业,办公实际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使用面积每年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60元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年度经营性税收县实得部分均在20万元以上的,当年县实得部分全额先征后奖给经营主体。

第七条鼓励发展社区服务业。

新设立连锁便利消费店,且单店营业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期满一年后,每个门店一次性补贴10000元。

第八条鼓励企业组织规模化经营。

凡新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统一管理县城闲置商业门面,经营户数量达100户以上的,经营期满一年后,按每户4000元的标准补助统一经营者。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经营性税收县实得部分全额先征后奖给经营户。

第九条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新登记注册并实行税收汇总缴纳的总部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年度经营性税收县实得部分均在50万元以上的,其经营性税收县实得部分按第一年80%、第二年60%、第三年50%的比例先征后奖。

第十条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

物流企业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年度经营性税收县实得部分均在50万元以上的,其经营性税收县实得部分按第一年80%、第二年和第三年50%的比例先征后奖。

凡首次获得“国家3A”、“国家4A”、“国家5A”资质证书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鼓励发展临空经济。

新注册入驻县域的航空公司总部、分公司、基地公司,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按其缴纳的航空运输营业税中县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其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的县实得部分,第一年奖励80%,第二年、第三年奖励50%;对 2011年1月1日前已入驻的航空公司总部或分公司,以2010年纳税数额为基数,对其年度上述税种中增幅超出15%(不含15%)的部分,参照新入驻公司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新入驻的产业项目,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经营性税收县实得部分的3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鼓励发展金融产业。

新注册地在县域的银行、国际贸易与结算、证券期货、保险信托、风险投资等金融机构的地区总部、二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分别补贴 100万元、50万元。

服务业企业已经完成股改,并与证券商签订协议,支付首期费用的,给予20万元补贴,上市后再补贴100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发展服务外包企业。

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其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企业营业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年度

经营性税收县实得部分均在10万元以上的,其经营性税收县实得部分按第一年80%、第二年和第三年50%的比例先征后奖。

第十四条鼓励工业企业“退二进三”。

工业企业实现“退二进三”享受的优惠政策,按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产城融合、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长管办发〔2009〕23号)执行。

第十五条鼓励成立服务业各业态行业协会。

在我县经审批新成立的服务业行业协会,主动与政府职能部门配合,充分发挥其行业管理作用并取得明显成效的,运行两年后,每家协会补助经费20万元。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优质经营。

服务业企业以当年缴纳的县级实得税收为依据,对前10名企业予以表彰奖励。以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性税收为基数,本年度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三个台阶的,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税收上台阶奖励。

服务业企业年度经营性税收超过500万元,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限3人)在县域内购置房产、购买小车的,连续三年个人所得税按县实得部分的8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附则。

(一)政策适用范围

1、扶植或奖励的对象为县域行政范围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法人、自然人及其它依法成立的经济实体。

2、扶植或奖励的对象必须对县级财力产生贡献。

3、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对象按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扶植或奖励。已享受特殊政策优惠,或已享受县相关专项资金的,不再依本办法予以扶植或奖励。

4、2011年1月1日开始,落户我县的重特大服务业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确定扶植或奖励政策。

(二)资金来源

扶植奖励资金在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中列支,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自本政策生效之日起,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规定》(长县政发〔2008〕68号)停止执行。本政策实施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如遇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本政策由长沙县商务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政策由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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