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工业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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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工业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建造和合理的安全,防止涂装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船舶建造、船舶修理的涂装作业,非船产品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上述工程范围内,凡是有可燃气体产生的敷料、清洗、粘合等工作,其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培训教育及基本要求

第四条作业人员要求

1.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男性;

2.经体检合格,符合健康要求,无禁忌症者;(禁忌症如:活动性肺结核、心血管疾病、严重皮肤病等)

3.经本工种技术与安全专业知识培训教育考核,持证上岗。

第三章禁区的设定与范围

第五条按船舶舱室大小和密闭情况,及溶剂的闪点高低,对涂装作业危险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区域:艏尖舱、锚链舱、舵机舱、冷藏舱、油舱、污水舱、轴道区、双层底、测声仪室、锅炉以及各种容器内部和不宜通风的狭小舱

室。

二级区域:机舱、货舱、居住舱、驾驶室、内部或半敞开通道。

三级区域:平台或船台施工的平面分段或敞开式分段。

第六条涂装禁区范围是根据涂料闪点、爆炸极限、舱容大小和泄爆情况,对涂装部位相对的上层和下层甲板及涂装部位前后左右5-15米的毗邻部位划定为禁区,禁区内严禁各种火花溅入和进行热工作业。第四章涂装计划安排

第七条生产管理门在编制涂装进度计划时,对于船舶舱室和分段的涂装作业,在符合涂装工艺的情况下,尽可能在平台或船台区域内完成,避免大量集中在船舶下水后进行。

第八条在组织涂装作业前,必须事先将涂装禁区范围内的明火作业和热工作业全部安排结束,然后才能安排涂装施工作业。

第五章涂装准备工作

第九条作业前由涂装车间安全员按《船舶涂装作业安全检查表》(附表一)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条属于一级和二级危险场所的涂装部位,在除锈休磨工作全部结束后,必须把所有未固定的铁制物件和边角余料全部清除干净。

第十一条属一、二、三级危险场所的禁区范围内,必须将电焊龙头和电焊皮带、氧、乙炔皮带等全部拉出。

第十二条打磨时所架设的非防爆照明灯,包括电线、开关、接线拖

板等由涂装单位通知设备动力部全部拆除并清理干净。

第十三条在一、二能区域进行涂装前,涂装需要搭建的脚手板、上下扶梯应采用木结构或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二层以上脚手板必须搭设扶梯;脚步手板(架)扣挂绳索和搁置必须牢固平稳。

第十四条作业前,涂装单位根据禁区范围情况,挂出醒目的红、黄、白三角旗和警告标志牌,施工单位派员加强现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第十五条设计部门或船方应向涂装单位提供舱容图,对通风条件不好的舱室应考虑开设工艺孔,以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涂装舱室的大小,准备好足够的防爆风机和通风软管,在施工过程中,防爆风机的软管吸口插入涂装舱室的深度必须超过其一半,一般在距离底部2米左右。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作业前,必须对防爆风机、高压喷漆泵等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保证设备的完好。

第六章审批手续及其要求

第十八条涂装作业前,由车间安全科(组)填写《船舶涂装作业申请单》(附表二)一式四份经车间主任、主管监造(修)师或主管工程师、消防、安全监察员审批(属一级危险场所的还需交公司领导批准),施工单位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各级人员在审批前必须深入现场认真检查安全防火措施的落实和周围明火作业情况,确认无误方可签字批准。

第二十条涂装作业必须按审批单的批准时间进行施工,不得提早或延时,确需延时作业的重新申请。

第二十一条涂装作业完工后,由车间申请测爆,经安环部可燃气体测爆合格后方可撤除涂装禁区,同时才可撤离现场监护人员。

第七章涂装作业监察员任务和权限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船舶、分段涂装的安全检查和管理,设置涂装作业消防考察和安全监察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涂装作业的现场监察工作,监察人员需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对作业环境、施工情况及明火作业区域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好施工必须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涂装作业监察员对船舶涂装作业负责安全检查和监督,对涂装过程中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在危及安全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

第八章涂装作业人员和个体防护

第二十五条船舶涂装作业人员属本企业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承包涂装作业的工程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涂装作业时,操作人员、测爆人员、现场监护等有关人员不准将火种和其它可能产生火花的物件带入作业场所和禁区。

第二十七条送风式面罩(头盔)内压缩空气必须保持正压,送风量不应低于每分钟60升,风压不超过0.17MPa/cm²压缩空气应清洁新鲜,皮带、接头应符合涂装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为防止静电产生火花,操作工人、监察员、测爆人员严禁穿戴化纤工作服和穿钉从事涂装作业,防静电服必须与防静电鞋配套使用,无防静电服时应穿纯棉工作服,在作业现场不准脱换工作服(包括帽子、鞋袜)。

第九章涂装设备和照明

第二十九条喷涂设备、软管(耐压导电管)、泵体、调漆缸等接头应可靠连接,并保证其接地良好。

第三十条涂装作业所用各种设备的电气线路,都应符合防爆电器设备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一条涂装时所用照明设备,,包括手提式或固定式照明灯具线路绝缘要良好,防爆可靠。

第三十二条凡在一、二级危险场所进行涂装作业时,其产品本身照明设施是非防爆型的,必须切断电源,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第三十三条防爆照明灯的电源开关应安装在舱室外,各个舱室必须单独设置开关,不得合用。

第三十四条涂装作业场所的通风、照明、电气开关、喷漆泵等设备器材都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章可燃气体检测

第三十五条需要进行热工作业的舱室连同其毗邻部位,可燃气体的浓度应在爆炸下限的1%以下。

第三十六条测爆人员在进入涂装作业场所之前,应在进口处先检查可燃气体浓度,若检测浓度大于其爆炸下限的5%时不能进入现场检测,需继续通风。

第三十七条对一级危险区域,应严格做到两台仪器双人检测,以保证检测的准确性。

第三十八条测爆前,必须对测爆仪进行校验,在检测过程中,不准在现场装拆测爆仪、更换电池。

第三十九条涂装作业结束后,需经24小时以上有效通风,待油漆表面基本固化后,同主管监造(修)师提出测爆申请,经安环部专业人员检测后,填写〈〈船舶(库、室)燃爆气体(申请)检测证书〉〉(附表三),一式四份,分别由申请单位、防火员、涂装单位,检测者各留一份。

第四十条测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止岗。

船舶涂装作业安全检查表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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