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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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生态环境越来越被各国所关注,林业碳汇作为减排的有效措施得到了广泛各国的认可,因此,发展林业碳汇交易市场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交易市场的良好有序发展是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本文从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基本概念与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入手,分析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生态环境

基金项目: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刘华、卢府、何玲,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09-02

一、林业碳汇交易市场概述

(一)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涵义

气候变暖作为一个全世界都在关注的环境问题,在多次的气候环境会议上,各国都提出了应对气候变暖的解决办法。林业碳汇就是其中之一,它是《京都议定书》关于解决气候变暖环境问题办法之一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林业碳汇,它主要是指各国依据国际公约及本国相关规定,开发利用森林、林木吸收二氧化碳的功能,减

少本国碳排放量的活动。①据此,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也就是对林业碳汇中森林、林木具有的吸收二氧化碳功能所量化的固碳量进行市场交易的平台。

(二)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种类

林业碳汇交易市场根据其成立的条件不同有两种类型,分别是:

1.基于《京都议定书》而形成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

这类交易市场的建立主要是依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则。因此,这类碳汇交易市场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交易的双方有严格的条件,买方大多数是《京都议定书》中承诺减排的发达国家,卖方是接受技术支持的发展中国家;其次,交易内容上,应是《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1990年以前发展中国家无林地进行的造林、再造林项目并且交易的碳汇量有上限要求;最后,交易程序上,有严格的审核程序。作为可以交易的林业碳汇项目必须有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的审核与注册。②我国现阶段在这类交易市场中的林业碳汇项目最为代表的是广西珠江流域治理再造林项目。

2.非基于《京都议定书》而形成的交易市场

由于依照《京都议定书》而形成的碳汇交易市场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实施的碳汇项目需要得到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的注册。因此,非基于《京都议定书》下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随之发展起来,在这类交易市场中,交易的项目的准入资格没有《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要求的严格,而且参与的主体广泛。我国现阶

段在这类市场的林业碳汇交易更多的是中国绿色碳基金支持的碳

汇合作项目,也有企业组织及少数个人参与的林业碳汇项目。

二、我国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规范调整及问题

(一)我国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规范调整

林业碳汇作为一个新兴的环境投资项目,在我国逐渐发展起来,随之而来的交易市场也相应出现。现阶段我国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所交易的项目有按照《京都议定书》要求注册的造林、再造林项目;非基于《京都议定书》要求而实施的造林、再造林项目,森林经营项目,可持续性木材利用项目。这些林业碳汇项目的交易只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当有序合法的进行交易,才能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林业碳汇交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我国参加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以及我国国内依据相关国际条约制定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造林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指南》,《碳汇造林技术规定》,《碳汇造林检查验收办法》,《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交易市场除了要根据以上法规进行交易项目外,其设立,运营,管理也需要其他相对应的法律配套措施对其进行监管。

(二)我国林业碳汇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分散

虽然我国对于林业碳汇交易市场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没有一部统一的立法确定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运作、经营、管理。更多的

是分散立法的方式,将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中的项目管理、基金会管理、计量管理分别做出相应的行政法规。这种分散的立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各地区的林业碳汇交易的项目认定,计量核准的依据不一,不利于我国开展全国统一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也不利于统一监管的实现。

2.交易项目的产权模糊

在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中,明确的产权是首要条件。依据《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可以看出,在我国现阶段对于森林、林地所有权的规定是为国家与集体所有,对于个人及其他组织主要是通过承包宜林的荒山荒地造林来取得相关林木的所有权。因此,在进行林业碳汇项目时,当林业碳汇项目的造林达到一定范围,到底是国家或集体基于森林资源拥有、而且由《物权法》所切实保障的森林资源林权,还是由经营或种植林木的个体或企业享有基于种植行为而获得的林木所有权?这个矛盾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是没有

规定的。③据此,需要对林业碳汇交易的碳汇林的产权明确,进而维护林业碳汇交易的安全。

3.第三方评估认证制度欠缺

林业碳汇交易的固碳量是一个需要通过专业标准计算出的计量。只有按照相关标准的计算得到的固碳量才可以在交易市场中流通。我国关于计量的方法出台了《造林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指南》,但是其只解决了计算的准则性问题,对于实践中,具体的操作还是应当由有资质的机构做出。我国现阶段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对于第三方机构的设立条件,机构人员资格的考查,恶意报告的责任都没有规定。

4.风险防范机制缺位

由于林业碳汇交易的是森林、林木的固碳量,而森林、林木在种植养育期间都会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如可能存在病害等使原有的林木量减少进而影响固碳量的计算。除此之外,林业碳汇交易也容易受到政策与市场需求的影响。这些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交易双方的风险负担,使交易项目的不确定性增强。对于这些影响,现阶段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缺乏有效的措施,没有相应的保险制度来保障交易双方。

三、完善我国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立法

虽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国际上强制减排的义务,但是,全球气候变暖,环境生态保护是与各个国家未来的发展息息相关的。通过国际条约的规定,林业碳汇交易已经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同,将其作为一种减排方式的机制。我国现阶段也在积极地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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