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督办管理制度 含编 及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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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目的
第一条强化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督察工作制度化、程序化、
规范化,确保集团各项部署和决策等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反馈。
第二节适用范围
第二条集团公司重要部署、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
第三条集团公司领导办公会议定事项的推进情况;
第四条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交办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五条各部门重点工作需要横向督办协调的。
第三节责任分工
第六条集团运营部是集团督查督办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集团的要求深入实际开展具体工作,随时跟进督察,及时反馈情况。
第七条集团重点工作一经确定,其所在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将是第一负责人,且均应将重点工作当作重要工作任务来管理,按时、按质完成。
第四节督办流程
督查督办具体分为登记、交办、催办、调整、办结、反馈和归档七个步骤。
第八条登记:在接到督查督办事项之后,运营部进行登记,包括承办部门、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重大和复杂事项,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登记坚持一事一项的原则,并进行编号,按要求认真填写《督查督办登记表》,
以备存查。
督查督办事项编号构成:YZ(集团)+总序号+部门类别+序号。
部门类别分(共15个):人事行政部(HR)、运营部(YY)、法务部(FW)、财务中心(CW)、城市项目公司(YX)、城市项目公司(HX)、成本部(CB)、装饰部(ZS)、设计部(SJ)、工程部(GC)、采购部(CG)、拓展部(TZ)、营销部(YX)、城市商管公司(SG)、物业管理公司(WG)
第九条交办:运营部通过《督查督办通知单》的形式,把督查事项发至有关部门,交办时要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第十条催办:为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运营部通过《督办事项催办单》或直接到承办单位催办等形式,适时加以催办查办。
第十一条调整:确因客观原因(如政府职能部门协调、周边工作环境变化、政策变化、集团策略调整等)不能按要求办结的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在承办事项到期前填报《督办任务变更申请表》,按照督办事项确定的流程办理调整手续,未办理调整手续或审批未通过的,按原工作任务未完成进行处罚;集团内部协调不到位、领导未按时审批等不能成为调整理由。
第十二条办结:承办部门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反馈办理情况。运营部将对承办部门的反馈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交办时所提的要求,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部门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领导阅知。
第十三条反馈: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要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及时向批示领导报告结果,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第十四条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运营部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
第五节要求
第十五条督查督办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一丝不苟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督查督办过程中,督办人员要加强与被督办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应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督办结论;凡未按时并保质完成的工作,应如实向领导汇报以便做出决策。
第十八条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对交办督察事项和领导批示要视同正式文件处理,随收随办,急事急办,做到不误事、不误时。同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到不误传、不丢失、不泄密。
第六节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督查督办工作主要以承办部门领导为主,对于未能按期完成集团布置的重点工作,每项考核处罚标准如下表所示:
第二十条本罚款专款专用。运营部根据各部门承办事项数量(工作量大
小)及完成情况,按年度进行综合评比排名,对排名较好的责任人给予奖励。评比排名按评优系数大小进行,评优系数=本部门承办项目数量占集团项目数量比例*本部门承办事项完成率(本部门承办事项完成率=周期内实际完成督查督办事项数量/周期内计划完成督查督办事项数量*100%)。
第七节其它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3月1起施行;限内部使用,不得外传,
集团下属分公司及部门内部督查督办可参照执行。
第八节附件
附件一:《督查督办登记表》、附件二:《督查督办通知单》
附件三:《督办事项催办单》、附件四:《督办任务变更申请表》
附件五:《督查督办工作完成情况表》
附件三:《督查督办工作催办单》
附件四:《督办任务变更申请表》
附件五:《督查督办工作完成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