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承压罐车的安全监管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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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编号:YTO-FS-PD619

危化品承压罐车的安全监管通用版

In The Production, The Safety And Health Of Workers, The Production And Labor Process And The Various Measures T aken And All Activities Engaged In The Management, So That The Normal Production Activitie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危化品承压罐车的安全监管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安全管理文件可用于在生产中,对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实施管理,包含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最终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危险化学品承压类运输罐车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常见的承压类罐车有铁路罐车、低温绝热罐车、液化气体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等。

一、危化品承压类罐车的安全监管内容

承压类罐车的安全监管环节,主要包括罐车的设计、制造、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及维修、改造等方面。

设计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xx年8月14日公布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规则》)规定,对申请从事各类承压罐车设计的单位,应当满足《设计许可规则》中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要求,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后,由申请单位约请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具有相应压力容器设计评审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设计许可评审。对评审合格的企业,总局按程序审批,并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

制造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xx年7月12日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及20xx年7月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规定,对申请从事各类承压罐车制造的单位,应当满足上述2个规范中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要求,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后,由申请单位约请总局委托的具有相应压力容器制造评审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制造许可评审。对评审合格的企业,总局按程序审批,并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

使用登记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xx年7月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每台锅炉压力容器在投用前或者投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全部核发“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目前,各类汽车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和罐式集装箱)使用登记率在95%以上,铁路罐车使用登记率已达100%。

定期检验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xx年6月23日公布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规定,对在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称罐车)应当实施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

验。年度检验,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验,根据罐车种类的不同,其全面检验周期见表1;耐压试验,每2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应当进行1次耐压试验。由于结构或介质原因,不允许残留试验液体的罐车(如液氯、硫化氢等),一般可采用气压试验。在用深冷罐车(即低温绝热结构)不进行耐压试验。

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定期检验率(主要指全面检验)均超过95%,有些因在异地从事运输活动,或因地区安全监察力量或力度等因素的影响,造成部分罐车超过检验期使用,这是监管部门需要重点加强的方面,以扫除“盲区死角”。

改造与维修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改造、维修均需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正在组织制订《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管理规则》,对于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工作,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安装、改造单位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发证;维修单位资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证。具体压力容器改造、维修许可工作待《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管理规则》公布后将逐步展开。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许可管理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许可工作最初依据是原劳动人事部与原国家商检局1985年6月发布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经过充分准备,自1995年实施锅炉压力容器进口许可工作以来,截至20xx年底,境外共有700余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书。20xx年国务院公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20xx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在中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目前,凡是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包括各类承压罐车,其生产企业与国内企业同样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级别制造许可证书;进口各类承压罐车产品在境外如未实施监督检验,设备到达使用单位所在地后,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检验机构对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二、危化品承压类罐车的安全监管需求

存在的问题

截至20xx年3月底,全国共有运输危化品的承压类在用汽车罐车2万2 551辆,铁路罐车5 400余辆。(注:全国共有运输危化品的非承压类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约40余万辆)。20xx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高速发展,各

种化工产品、燃料等物品供销两旺,同时也催生了危化品运输市场出现畸形发展的现象,加上我国在危化品运输管理方面存在的某些问题,使得一些运输企业,违规经营。一些企业为了逃避管理,采取非法手段,一车办多证(多为伪造)。比如,为了少交养路费、高速路费、过桥费等费用,采用“大吨小标”罐车证件(即实际载质量大于车辆核定的载质量,但标注却小于车辆核定的载质量);为了达到多运货物(多为超载运输)目的,则采用“小吨大标”罐车证件,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危化品的安全运输工作,带来极大的事故隐患,也造成多起重大恶性危化品运输事故。

专项整治的要求

针对危化品运输领域存在的问题,20xx年6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会同铁道部、公安部、交通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通过专项整治,全国共停用、报废各类汽车罐车(包括常压罐车)约920辆,铁路罐车约350辆,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隐患。

为了进一步解决危化品运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大程度保证危化品运输的本质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于20xx年8月4日下发了《关于落实〈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有关意见的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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