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次号和辅助区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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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书次号和辅助区分号

《江苏图书馆学报》1996年第2期刊登

了梅国华、张明军和陈晓合写的《书次号和辅助区分号质疑'一文.拜读之后很受启发,但对其中的一些观点实不敢苛同愿借此机会

谈淡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不当之处,望作者及其他同仁指正。

1 书次号的由来

图书馆经分类而取得分类号后,还需要

对同类不同种图书再次采取其他一些区分方法。附加足以实现同类书个别化的特定号码。用著者号码区分同类图书的排列次序,是我国图书馆多年来一直沿用的办法但是,由于汉字笔划,笔形繁杂,还会受到繁简汉字的影响。因此,解放以后,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首先提倡用“书次号”代替著者号码。即在同一分类号码的图书中,按图书进馆分编的先后给以顺序号码。同一种书不管有多少复本或多卷多册.书次号是完全相同的,当时的。书次号”实际上就是现在一些图书馆使用的“种次号”。随着各馆图书分类的实际需要和图书分类学的不断发展,当前用于区分同类图书排列次序的方法变得更为丰富,如依著者姓名字顺排、依图书到馆先后顺序排,依图书分编先后顺序排,成图书出版年代排、依书名字顺排等。为规范图书分类的专业用语,现在的“书次号”实际早已演变为使同类持个别化而编制的号码的总称,而不再专指种次号。

2 书次号与同类区分号的关系

《质疑》一文在分析了同类书排列(区分)

的作用和要求后认为,同类区分不仅包括不同种图书的区分,而且包括同种图书不同点的区分”。应该说这种认识还是非常准确的,但由此得出如果按着这种(指同类区分)不

包括同种区分来理解,书次号是不能等同于

同类区分号的”之结论,是难以让人接受的。

作者此处无非是要说明同类区分应包括同种

区分。可这与“书次号”是否等同于“同类区分号”又有什么关系呢?其实,书次号与同类区

分号本是同一事物的两种称谓,不仅北京大

学图书馆学情报学系编的《图书分类),白国

应编的《图书分类学》、中图法编委会编的《中图法资料法第三版使用手册》等分类书籍是

这样认为的.而且在整个图书馆界也早已形

成这样的共识,因此,象探讨“番茄”是否等同于“西红柿”之类的话题实在没有什么意义.

另外,从《质疑》一文对“书次号”和“同类区分号”所下的定义(书次号是用于排列同类图书

先后次序的号码;同类区分号是指对同一类

目的不同图书进行区分时所编制的号码)看,

除了文字用语有所差别外,实质上仍是一致

的。

3 辅助区分号与同种区分号的关系

《中图法资料法第三版使用手册’对辅助

区分号的解释是“通常指同类同种书的版次

号、卷(册)次号和文献类型符号等”。《图书馆学情报学词典》对同种区分号的解释是“同种

区分号,亦称辅助区分号。分类索书号的组成

部分。为区别同种书的不同版本.不同卷次,

不同复本而编制的号码”。由此不难看出,很

多图书分类书籍上所指的“辅助区分号”与

《质疑》一文中所提的“辅助区分号”也并不是一个完全等同的概念,例如,《质疑》一文在谈及辅助区分号的应用情况时说.“一是作为主

要区分号的辅助区分手段用于同类不同种图

书的区分。例如:采用著者号、出版年代号、书名号等作为同类书的主要区分方法时,常出

现在区分之后仍然有些同类不同种的图书段

能区分开来(即重号)的情况,这时就需要采

用辅助区分手段进一步区分”。而《图书分

类》认为.对“重号”问题的进一步区分,仍属于“书次号”范畴,并不归入“辅助区分号”范畴之内。因为它是对同类图书的区分,而不是

对同种书的区分,理应属于“书次号”的职责。至于文献类型号和文种号,它们的确不

属于同种区分号,因为它们是从形式上区分

图书的,而同类区分号和同种区分号是从内

容上区分图书的。从这种意义上讲,同种区分

号并不等同于辅助区分号,它只是辅助区分

号的一部分,但《图书馆学情报学词典》对辅

助区分号和同种区分号的解释,则二者又是

一致的。因此,规范图书馆专业用语,仍是一

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4 分类索书号的组成

《质疑》一文总的指导思想是,试图通过

同类区分包括同种区分,得出书次号包括

辅助区分号”的结论。但这一结论无论从理论

上讲还是从实际工作看,并不科学。

从理论上讲,很多图书分类书籍在论述

同类书排列(区分)时,往往将同种书区分混

在里面一起谈,这的确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和

想法。但是,如果由此便硬性推理出“辅助区

分号应包含在书次号范围内”,那么由《图书

分类学》上讲的“同类书的区分,实际上是图

书分类号码的延续,是从另一个角度上,将图

书再加以区分,也可推理为“书次号应包含

在分类号范围内”。《质疑》一文说,辅助区分号是不能独立于书次号之外的,难道书次号

就可以独立于分类号之外吗?退一步讲.即便

这种推理是正确的,也不能将辅助区分号完

全概括在书次号范畴内。因为书次号是从内

容上区分图书的符号,而辅助区分号中既有

从内容上区分图书的符号(同种区分号),也

有从形式上区分图书的符号(文献类型号和

文种号),即然从内容上区分与从形式上区分

来自不同的标准.二者之间也就自然不存在

包容关系,因此,充其量也只能将其中的同种区分号包含在书次号之中。文章攮力主张“分类索书号是由排架分类号和书次号组成的,

不是由排架分类号、书次号和辅助区分号组

成的,但不知作者对该文最开头的那句话

“书次号和辅助区分号是索书号中不可缺少

的部分”又该做何解释?

从实际分类情况看,将书次号与辅助区

分号分开更有利于工作。例如,在查重时,若发现欲分图书为已编图书的不同版本或不同

卷册,在确知原书分类正确的前提下,我们便可抄上原书的分类号和书次号,再加版本号

或卷次号。如果不将书次号与辅助区分号分开,又该怎样描述这种做法呢?很显然,对于

在书次号里既有相同部分,但又不完全一样

的情况,仅用书次号”是无法表达清楚的。

最后需要强调一点的是,虽然分类索书

号应由排架分类号、书次号和辅助区分号组成,但对分类索书号的给号过程应有这样一

种认识:既先给排架分类号一书次号一同种

区分号;或者先给形式上的区分号,再给排架分类号一书次号一同种区分号。由此不难想到,《质疑》一文的“辅助区分号是不能独立于书次号之外的”说法也是不准确的,只能说“同种区分号是不能独立于书次号之外的。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书次号即为同

类区分号i辅助区分号包括同种区分号和从

形式上区分图书的符号,但不包括在同类书

区分过程中园重号而需进一步区分时使用的

符号;分类索书号则应由排架分类号、书次号和辅助区分号组成。

参考文献

l 程长潦.田书馆工作基础知识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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