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缓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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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法中的缓刑制度
摘要缓刑是刑罚附加刑的一种,是指对判处刑罚的犯罪份子,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在我国有两种方式:一是一般缓刑;二是战时缓刑。在司法实践中应适用缓刑,这样可以惩罚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的否定,因而缓刑有助于更好实现刑罚的目的。但是由于我国的缓刑制度的立法比较晚,所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本文将从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的两方面来共同探讨缓刑制度的深入研究,以此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此类刑罚制度。
关键词刑罚制度现状缓刑问题
作者简介:冉妮,四川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47-02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具体来说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给予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的制度。缓刑就通常适用于判处短期剥夺自由的犯罪,如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种。我国存在两种主要
方式,即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但是一般认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制度,是指一般缓刑,战时缓刑适用很少。
在我国适用缓刑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其主要表现为:可以惩罚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但由于我国的缓刑制度起步较晚,这些不利因素直接影响了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也制约着我国缓刑制度的发展,致使我国的缓刑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因而,本文将从缓刑的立法现状,以及缓刑中存在的问题两方面来研究,共同探讨完善我国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适用的条件
我国适用缓刑的条件是极其严格,从相关法条中,大致可以归纳出适用缓刑的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适用对象条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说明了罪行不是很严重;其二,主观方面的条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也就是说犯罪分子主观上存在着悔罪的表现。其三,即犯罪分子不得为累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遵守有关规定,考验期满后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适用缓刑的前提是必须同时满足于上述3个条件。
(二)考验期限
缓刑考验期是指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法律规定的期间。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一般不适
用减刑,但在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可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一方面是指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两个月;另一方面指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缓刑考验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第一,缓刑考验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有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第二,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的表现,保留了刑罚的可能性。第三,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
(三)缓刑犯的行为规则
根据我国《刑法》第75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各级规章,服从监督;(2)必须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时候,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否则不得自行离开。这四个方面的内容,既是缓刑犯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则和行为标准,也是缓刑考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社区矫正机构对缓刑犯进行监督法律依据。
(四)缓刑的考察机关
《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
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考察的具体内容,表现在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是否遵守了法律、行政法规,各级规章,服从监督;是否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是否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是否在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时候,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是否具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犯新罪是否有漏罪,如果没有上述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这就是所谓的附条件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五)缓刑的撤销的若干情形
缓刑的撤销,是指由于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遵守法定条件,而将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使犯罪人执行原判刑罚甚至实行数罪并罚。缓刑的撤销包括三种法定情行:一是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二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的,应当撤销缓刑。三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上述行为准则和行为标准的,并且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三种撤销缓刑制度的情形,具体来说,就是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在规定的期间内发现有新罪、漏罪、和违反了相关的义务。
二、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条件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刑法》的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三个,也正
如上文所表述的三个方面的条件。即对象条件,实质条件和禁止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考虑是不是适用缓刑的时候,也并不是十分清楚如何衡量各种法定的或酌定的量刑情节,用以判断犯罪分子是不是可能再犯,是不是有可能再危害社会。现行的缓刑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认定,确实很难把握,盲目地适用缓刑,得某些犯罪得以逃避应有的惩罚。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缓刑适用。
(二)监管机关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中关于缓刑的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缓刑的监管机关是公安机关,以及缓刑犯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监管和管理,根据缓刑犯的具体表现给与具体的建议和管理工作。但是在目前,我国缺乏具体的执行缓刑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具体的统一操作程序、实践方式。此外,由于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甚至有的地方出现如此现象:公安机关或者缓刑犯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对缓刑人员不管不问的情况,缓刑人员已经在某些地区出现无人问津的现象,这不利于对缓刑犯的监督工作,不利于对缓刑犯的管理工作。其表现为:监管机关的工作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监管组织设置不合理不规范,监管措施不健全。
(三)缓刑监督考察和处理方面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犯新罪或者还有漏罪的,并且情节严,应当撤销缓刑,按照所犯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