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两金”清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帐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帐务处理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0]第1009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12.11
【实施日期】2000.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帐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2000年12月11日国税函[2000]第100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将各类欠缴税金的账务处理方法明确如下:
一、关于“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的账务处理
(一)发生各类呆账税金时,根据“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借记“待清理呆帐税金”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
(二)发生某类呆账税金转为另一类呆账税金的,根据“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进行转账。
(三)关停企业因各种原因恢复生产,其不足三年的呆账税金转为往年陈欠,借记“待
征”类科目(往年陈欠),贷记“待清理呆帐税金”(关停企业呆账税金)。
(四)清回呆账税金的,不再从“待征”类科目过渡,直接从“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转入“上解”类或“在途税金”科目,借记“上解”类或“在途税金”科目,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
(五)改组企业发生以期初存货和留抵进项税额抵顶呆账税金的,借记“应征”类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8.24•【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1.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有关规定执行。
2.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有关规定执行。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有关规定执行。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核实1993年财政收支的紧急通知-[94]财预明电字第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核实1993年财政收支的紧急通知-[94]财预明电字第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6e40d07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f9.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核实1993年财政收支的紧急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核实1993年财政收支的紧急通知(1994年1月20日(94)财预明电字第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含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财政厅(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分行:为了顺利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国务院曾两次发出明电,要求各级政府采取措施,按政策组织收入,防止弄虚作假,虚增收支。
但是从最近各地反映的情况看,部分地区有禁不止,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用不正当手段虚增收支的现象依然存在,造成1993年国家财政收支的不实。
这些问题既为分税制的推行带来障碍,也给今年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带来困难。
为了保证分税制和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严肃国家法纪,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最近几次电报的精神,对1993年地方财政收支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坚决纠正违纪行为。
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各地应立即组织力量对1993年地方财政收支进行认真核实。
核实中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国发明电[1993]18号《关于实行财政分税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朱镕基副总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职工大会上的讲话(摘录)的通知》精神,从改革全局出发,坚决剔除1993年预算执行月报中虚列的数字,确保1993年收支基数的真实可靠。
二、核实1993年财政收入的检查重点:1.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否按税法规定征缴。
有无擅自改变纳税期限、征收“过头税”;有无擅自改变税收科目或将地方其他收入混入产、增、营税收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4171a72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2d43c46.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1993年7月26日国税发〔1993〕028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办公会议决定精神,现就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如何转换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集体企业(不包括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的管理工作仍由税务部门负责。
二、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在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时,应对现有资产存量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并将清查结果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
三、城镇集体企业的资本金可划分为:城镇集体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有国家投资的企业可增设国家资本金。
城镇集体资本金,主要是指由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以及企业在实行新制度以前国家减免税款形成的资本金。
私营企业的资本金,根据不同来源可划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四、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现有各项经营资金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企业经营基金中的公积金、联社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和减免税基金作为城镇集体资本金。
其中,结转的联社基金、公积金和减免税基金应在原有帐簿记录中单独反映。
私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生产发展基金,作为盈余公积金。
固定基金和更新改造基金,按其来源分别转作相应的资本金。
五、企业现有其他各项资金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企业的工资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财政部关于严格加强“两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严格加强“两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08.02•【文号】[93]财综字第106号•【施行日期】1993.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严格加强“两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3年8月2日(93)财综字第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的政策,这对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是必要的。
但是,在贯彻有关政策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主要是一些地区放松了“两金”征收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越权减免、欠缴和“混库”问题越来越多,个别地区甚至擅自停征“两金”,致使“两金”收入大幅度下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国发[1993]5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精神,为确保“两金”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完成今年的“两金”征收任务,保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和平衡国家预算的资金来源,现就进一步加强“两金”征管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两金”征收管理“两金”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组织好这项收入,对于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和平衡国家预算,促进“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国家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十分困难,如果“两金”收入大幅度下降,其他收入又不能相应增加,中央财政将更趋艰难。
因此,各级财税部门都要高度重视“两金”征收管理工作,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促进财政体制改革统一出台的减免“两金”的政策,另一方面要按照国家规定,把该收的“两金”征收上来。
关于中央建筑施工企业“两金”压控的思考

关于中央建筑施工企业“两金”压控的思考作者:吴越婷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22期【摘要】近年来,由于宏观经济连续下行,建设单位结算付款明显滞后,加之企业经营规模扩张、经营管理粗放,“两金”占用问题已成为企业发展的瓶颈。
从中央建筑企业“两金”构成看,存货占七成,应收账款占三成,二者占全部中央企业“两金”总额的四分之一。
其数额的持续增长不仅加剧了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助长了带息负债攀升,也严重影响了企业运行质量和盈利能力,是顺利实现年度预算指标及中长期规划目标的重大隐患。
【关键词】两金占资影响压控意义具体措施一、引言建筑施工企业“两金”主要包括各类应收款项和存货,其中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存货包括物资类存货、已完工未结算资金、房地产存货、工业类存货。
本文“两金”压控措施主要针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清欠和已完工未结算的清收,即俗称“双清”。
随着宏观经济增速放缓,部分行业市场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部分企业产销衔接不畅、销售回款放慢,两金占用攀升。
为切实压降两金占用,改善中央企业经济运行质量,国务院国资委于2015年6月印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开展两金占用专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5〕82号),按照“降本增效、提质升级”主题活动总体安排,对中央企业开展两金占用专项清理(以下简称“两金压控”)工作提出了九方面监管要求,并对部分中央企业进行单独约谈,提出接下来两年的两金压控具体整改要求,自此,两金压控工作在中央企业拉开帷幕。
为进一步做好两金压控工作,切实推动中央建筑企业不断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营质量和效率,实现提质增效,国资委办公厅于2017年10月下发了《中央建筑企业“两金”重点项目压控工作指引》(国资厅财管〔2017〕707号),针对应收工程款、已完工未结算及房地产存货提出具体指导性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降杠杆的决策部署,在更高水平上做强做优做大企业,国务院国资委于2017年年底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降杠杆减负债的指导意见》(国资发财管〔2017〕187号),要求中央企业制定2017-2020年总体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其中降杠杆减负债的指引性控制指标“两金余额、资产负债率、利润总额、带息负债”中的“两金余额”是实现降杠杆减负债的关键。
叮咚!11月1日起,纳税信用管理有新变化了!

第二个“调整”
直接判级是指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 第40号发布)第二十条所列严重失信行 为被直接判为D级。
以上4项优化措施 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欢迎大家观看,我们下期再见!
第二个“调整”
是指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
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规则变化对比
调整前
调整后
对D级纳税人的评价保留2年, 第三年不得评价为A级。
1.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 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 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
2.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 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 A级。
01 两“增加”
第一个“增加”
是指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核算企业的一个部门,之前未作为独 立的纳税主体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现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 税信用补评申请表》,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第二个“增加”
是指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
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 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叮咚!11月1日起,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纳税信用管理有新变化了!
2020.10.15
引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推出4项优化 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概括为“两增加,两调整”。新措施将 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
接下来, 让我带大家了解一下变化内容!
02 两“调整”
第一个“调整”
是指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两金”清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两金”清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03.30•【文号】财综字[1996]8号•【施行日期】199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两金”清欠政策的通知(财综字[199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分金库: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6年起停止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
对以前年度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部队欠缴的“两金”,都应按规定补缴。
各级财税部门应继续做好欠缴“两金”的清理入库工作。
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1996年国家预算安排的“两金”清欠收入为15亿元。
鉴于各地欠缴“两金”的数额都比较大,且难以确切统计,因此,不再给各地下达“两金”清欠任务。
二、除实行集中缴库的单位,如交通、民航、铁道、军工、邮电等部门仍执行原办法外,对1996年各地清欠上来的“两金”收入,不分隶属关系,一律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办法,即上缴中央财政50%,地方财政留用50%。
各地国家税务局清收各单位以前年度欠缴的“两金”收入,即按此比例分别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三、对以前年度欠缴的“两金”,各地不得擅自减免,符合政策规定,确有困难无力补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四、考虑到1996年“两金”清欠的难度和工作量很大,为支持各级财税部门做好“两金”清欠工作,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经研究决定,1996年的“两金”征收业务经费的提取比例由原来的7‰提高到2%,具体提取及分配办法仍按财政部(89)财综字第86号文件执行。
2020年3月1日起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

2021年3月1日起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201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其中取消了欠税和滞纳金的“等额”缴纳要求,于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例如,A公司产生200万欠税和40万滞纳金。
如果A公司筹集120万用于清偿欠税款,是先补缴欠税款还是先补缴滞纳金?1.2020年3月1日前,税款及相应滞纳金必须以等额方式同时缴纳。
政策依据:1.《欠缴税款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第十六条:基层税务机关在清偿坏账、往年旧债、本年新债时,还应收取滞纳金。
不能单独收取欠缴的税款,但不收取相应的滞纳金;也不可能单独收取滞纳金,而不是收取相应的欠缴税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三条第(三)项:依法加收滞纳金。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于2001年5月1日施行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和收取滞纳金。
纳税人在缴纳欠税时,必须同时匹配缴纳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开。
因此,按照“匹配”的要求,120万元用于缴税的部分为100万元,用于缴纳滞纳金的部分为20万元。
本次“清债”后,A公司仍有100万欠税和20万滞纳金,并在100万欠税的基础上继续按日加收0.5‰滞纳金。
二、2020年3月1日起最新政策依据:《关于税收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欠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再需要同时缴纳税款和滞纳金。
他们可以先交税,然后依法缴纳滞纳金。
新规定给纳税人带来了什么负担?根据《公告》,上例中,甲公司可以先用全部120万元纳税,这样“清欠”后,甲公司还有80万欠税和40万滞纳金,并在80万的基础上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越权减免“两金”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越权减免“两金”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07.15•【文号】国税发[1993]042号•【施行日期】1993.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越权减免“两金”问题的通知(1993年7月15日国税发(1993)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中的指示精神,加强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的征集管理,制止“两金”收入的流失,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特通知如下:一、各地各级有关部门(包括地方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超越管理权限,自行制定减免“两金”的政策和批准的临时性困难减免,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越权出台新的“两金”优惠政策和批准临时性困难减免。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对本地区超越权限自行制定的减免“两金”政策和减免情况,认真地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和清理。
内容包括:1991年以来本地区越权制定的政策性和困难性减免文件(包括会议纪要、领导指示等);越权减免的“两金”数额以及各企业、单位拖欠“两金”的情况。
各级税务部门要将检查清理情况逐项整理上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的清理结果,于8月15日以前报我局,由我局逐项审核后做出处理;对各市(地)、县越权减免“两金”的检查清理情况,由省级税务部门负责进行审核,做出处理,于8月底前将清理结果和处理情况报我局。
三、各地要从大局出发,在按照上述两条对越权减免“两金”问题进行认真检查清理和处理上报的同时,还应按照我局国税发(1993)065号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两金”的征集管理,把组织“两金”的工作抓紧、抓好,为缓解财政的紧张状况做出贡献。
两金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两金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篇一:广东:两金占用专项清理工作方案两金占用专项清理工作方案一、概述20XX年前三季度广东分公司受内、外部经营压力、主营市场异常天气的影响,经营业绩不甚理想。
另外化肥行业整体产销衔接不畅、销售回款放慢,导致应收账款、存货占用不断增加,加剧资金周转压力,影响了企业运行质量和盈利能力。
根据化肥总部下发的《关于开展两金占用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现制定广东分公司两金占用专项清理工作计划并制定本清理工作方案。
二、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接到化肥总部下发的通知后,广东分公司财务管理部、物流执行部在分公司领导挥下,成立分公司两金占用专项清理工作小组,讨论两金占用压降计划,制定了详细方案:1、名称:广东分公司两金占用专项清理工作小组2、组长:游陈荣副组长:邵继斌、陈家奇、张志勇、刘志强、张英杰、贺训平、许建文、李志勇3、成员:物流执行部(张卫国)、财务管理部(文惠)、贸易业务部(刘小云)、市场营销部(黄敏华)、销售管理部(叶彬)4、工作重点:各职能部门联合业务部门,制定详细、切实可行的两金占用压降计划方案,物流执行部审核、监控、跟踪存货、赊销授信压降进度;财务管理部审核、监控、跟踪预付采购资金占用和其他费用占用;销售管理部将每月压降实绩纳入产品线、运营区绩效考核。
三、当前情况1、截至到5月31日,广东分公司应收账款占用1392万元,预付账款占用4600元,库存商品占用5217万元,两金占用合计6609.46万元。
2、当前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如下表:四、工作方案1、根据总部清理工作整体目标:(1)以20XX年5月31日为基准日,2年之内将基准日之前两金存量规模(特殊用途的商业储备除外)压降15%-20%,其中20XX年压降10%;(2)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不低于20XX 年水平。
2、20XX年12月末,预计广东分公司两金占用合计为4000万元,与20XX年5月31日相比,降低40%。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发《中央预算收入对帐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发《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93]财预字第145号【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3.11.30【实施日期】1993.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发《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1993年11月30日(93)财预字第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海关总署、海关广东分署及各直属海关:目前,中央预算收入主要是由各级税务部门征收,并通过各级国库上划中央财政。
执行中经常出现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的差错,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划分错误,以及压库等情况,严重影响中央预算收入的及时入库和划解。
为了保证中央预算收入任务的完成和中央预算资金的调度,我们制定了《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请各级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积极配合财政部派驻各地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抄送: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黑龙江省财政厅农垦森工处。
附件:中国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预算收入的管理,保证中央预算收入及时准确的缴库和报解,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财政机关、征收机关和国库以及有缴纳中央预算收入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一、就地缴库的中央预算收入的对帐第三条就地缴库的中央预算收入(包括按规定从中央金库中退付的预算收入,下同),由财政部派驻各地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以下简称中企处或组)负责对帐。
第四条各级中企处(组)对中央预算收入要认真审核对帐。
对帐中,发现征收机关设置过渡户、银行占压库款、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划分错误和库款。
财税〔2008〕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财税〔2008〕5号财政部
通知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2-02
字体:【大】【中】【小】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黄金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时,比照现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税收政策执行。
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如下:单价=实际交割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交割单价是指不含上海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其中,标准黄金是指: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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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3.21•【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滞
纳金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3]066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3.08.16
【实施日期】1993.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
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1993年8月16日国税发[1993]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今年以来,企业拖欠国家税款的情况日趋严重,到七月底,全国共拖欠工商税收122.5亿元,比年初增加67.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0亿元,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
为了严肃税收法纪,整顿纳税纪律,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就清理欠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住契机,坚决遏制住欠税的增长势头。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
93]6号文件和国发[1993]51号文件中关于认真清理欠税的指示精神,克服畏难情绪。
两金清收考核方案

两金清收考核方案背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许多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会产生未经处理的制造服务费用、留存利息等,即所谓的“两金”。
这些不良资产对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因此,“两金清收”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级政府和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
同时,各大银行、律师事务所、清收机构等也积极参与到这个领域中。
为了更好地推动“两金清收”工作的开展,制订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方案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考核目的制定“两金清收”考核方案的目的是为了推动“两金清收”工作的开展,并确保这个工作能够取得可持续的进展。
具体来说,考核方案需要实现以下目标:1.制订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和指标体系,确保对“两金清收”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管;2.鼓励各地、各单位和工作组织积极参与“两金清收”工作;3.激励“两金清收”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4.为评价“两金清收”工作实效和绩效提供依据。
考核标准和指标体系“两金清收”考核方案的核心是考核标准和指标体系。
经过研究和分析,制定了以下考核标准:1.规范性。
各地、各单位和工作组织在“两金清收”工作中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是否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对清收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是否做好相关工作和服务等;2.成本效益。
各地、各单位和工作组织在“两金清收”工作中是否保持较低的成本,是否尽力减少不良资产损失,是否实现了可持续的收益,是否对客户提供了满意的服务等;3.工作质量。
各地、各单位和工作组织在“两金清收”工作中是否保持高效、高质的工作状态,是否及时地跟进、处理各种问题,是否对不良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和清理等;4.工作效率。
各地、各单位和工作组织在“两金清收”工作中是否能够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是否设立合理的任务目标,是否采取合理的工作方法和方式,是否实现了时间和效益上的双赢等。
在制定考核标准的过程中,我们还建立了指标体系,包括:1.不良资产清收比例指标;2.案件清收时效指标;3.案件清收成本指标;4.清收人员质量指标;5.客户满意度指标。
两金清欠保障措施

两金清欠保障措施什么是两金?“两金”指的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这两项保险是我国职工保障制度中的两项基本保险。
两金清欠的意义“两金”是职工的基本权益,也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却存在拖欠“两金”的情况,给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
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推进“两金”清欠工作已经成为了国家政策的重点。
同时,对于欠款企业,清偿欠款也有助于加强其财务管理和信用意识。
两金清欠保障措施一、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一些企业之所以存在拖欠“两金”的情况,是因为法律规定不够严格,或是企业利用制度漏洞规避责任。
因此,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提高违法成本,推动保障职工权益的实现至关重要。
二、加强保障基金管理保障基金是“两金”清欠的重要资源,加强其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安全性,能够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
三、加大惩戒力度对于拖欠“两金”的企业,应该给予严厉的惩戒,包括财产处置、行政罚款和法律判定等。
这对于执法者来说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和法律机构的密切合作和配合。
四、加强监管力度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对“两金”清欠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五、宣传教育对于职工、企业和公众来说,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意识和法制观念,能够更好地推进“两金”清欠工作。
总结“两金”清欠是推进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职工权益的现实需要。
目前,我国在“两金”清欠工作方面已经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仍然需要加大力度,进一步完善机制,推动保障职工权益的全面实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05.24•【文号】财预[2002]322号•【施行日期】2002.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解决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所得税退库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规范所得税退库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重新明确如下:一、退库范围(一)按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税收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先征税、后退税办法(以下简称“先征后退”)需要退库的;(二)企业按计划预缴所得税税款,在税款清算时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三)多缴的所得税及应退的利息;(四)需要退还的所得税罚款、滞纳金;(五)其他需要退库的所得税。
退还预缴税款、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不计付利息。
二、先征后退的所得税,原则上由中央和地方按分享比例承担,但所得税分享改革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的先征后退政策在清理后保留,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
其他需要退还的所得税,所得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多缴税款及利息,按改革后的所得税预算级次和分享比例,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先征后退的企业所得税(包括以前年度未退库的部分),按下列程序办理退库:(一)中央企业(含中央独资企业和中央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符合《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财预[2002]5号)第二条规定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先征后退的所得税,统一由企业总机构向财政部有关司提出申请,并附税款的原始缴库凭证及复印件一份(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审批后,开具“收入退还书”,由中央总金库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停止执行有关减免“两金”政策问题的通知-京税法[1993]675号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停止执行有关减免“两金”政策问题的通知-京税法[1993]6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af90332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9c79a43.png)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停止执行有关减免“两金”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停止执行有关减免“两金”政策问题的通知(京税法(1993)675号、京财综(1993)2094号1993年10月14日)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各财政直属分局,(县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决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越权减免“两金”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经过认真清理,并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对市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属于越权减免“两金”的政策规定(详见附件)一律停止执行,自1993年10月1日(征收季度所得税)起改按国家统一规定征收“两金”。
各分局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要求,主动向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做好宣传政策规定及有关政策调整的衔接工作,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停止执行减免“两金”政策一览表---------------------------------------序号|文件名|发文|发文日期|执行日期|越权规定内容|国家税法|称|单位||||规定--|---|--|------|------|---------|-----1|关于对|市税|93.3.6|93.1.1|按照国务院批|现行规定所|股份制|务局|||准的《北京市|得税后利润|试点企|市财|||新技术产业开|征收“两金|业和税|政局|||发试验区暂行|”|利分流|京税|||条例》和市政||企业免|四(|||府京政发||征“两|19|||(1992)40号||金”的|93|||《关于加快改||通知|)京|||革开放和经济|||税1|||发展若干政策|||50|||(试行)的通|||号|||知》有关规||||||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1993||||||年1月1日起||||||免征“两金”。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
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03.21
•【字号】财综[2002]16号
•【施行日期】2002.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
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
知
(财综[2002]16号2002年3月21日)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财综[2002]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两金”转增资本金的管理,对转增部分,省属企业统一由湖南省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总公司持有;省属以下地方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明确其持有人。
二、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所属企业欠缴“两金”的清理核实工作,并按规定程序于10月30日前,将有关书面申请及附表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综合规划处)和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其中各省级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所属行业管理办汇总填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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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两金”清欠政策的通知
【标 签】调整两金清欠政策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综字﹝1996﹞8号
【发文日期】1996-03-30
【实施时间】1996-03-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分金库: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6年起停止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
对以前年度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部队欠缴的“两金”,都应按规定补缴。
各级财税部门应继续做好欠缴“两金”的清理入库工作。
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1996年国家预算安排的“两金”清欠收入为15亿元。
鉴于各地欠缴“两金”的数额都比较大,且难以确切统计,因此,不再给各地下达“两金”清欠任务。
二、除实行集中缴库的单位,如交通、民航、铁道、军工、邮电等部门仍执行原办法外,对1996年各地清欠上来的“两金”收入,不分隶属关系,一律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办法,即上缴中央财政50%,地方财政留用50%。
各地国家税务局清收各单位以前年度欠缴的“两金”收入,即按此比例分别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三、对以前年度欠缴的“两金”,各地不得擅自减免,符合政策规定,确有困难无力补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四、考虑到1996年“两金”清欠的难度和工作量很大,为支持各级财税部门做好“两金”清欠工作,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经研究决定,1996年的“两金”征收业务经费的提取比例由原来的7‰提高到2%,具体提取及分配办法仍按财政部[89]财综字第86号文件执行。
五、各级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两金”的清欠入库工作。
六、本通知从1996年3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按原比例缴库的,不再调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