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两金”清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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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两金”清欠政策的通知
【标 签】调整两金清欠政策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综字﹝1996﹞8号
【发文日期】1996-03-30
【实施时间】1996-03-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分金库: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6年起停止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对以前年度各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部队欠缴的“两金”,都应按规定补缴。各级财税部门应继续做好欠缴“两金”的清理入库工作。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1996年国家预算安排的“两金”清欠收入为15亿元。鉴于各地欠缴“两金”的数额都比较大,且难以确切统计,因此,不再给各地下达“两金”清欠任务。
二、除实行集中缴库的单位,如交通、民航、铁道、军工、邮电等部门仍执行原办法外,对1996年各地清欠上来的“两金”收入,不分隶属关系,一律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办法,即上缴中央财政50%,地方财政留用50%。各地国家税务局清收各单位以前年度欠缴的“两金”收入,即按此比例分别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三、对以前年度欠缴的“两金”,各地不得擅自减免,符合政策规定,确有困难无力补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四、考虑到1996年“两金”清欠的难度和工作量很大,为支持各级财税部门做好“两金”清欠工作,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经研究决定,1996年的“两金”征收业务经费的提取比例由原来的7‰提高到2%,具体提取及分配办法仍按财政部[89]财综字第86号文件执行。
五、各级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两金”的清欠入库工作。
六、本通知从1996年3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按原比例缴库的,不再调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