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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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三 、被保 险人 自杀或 故意 自伤 但被 和资 料为 : 保 险 人 自杀 或 故意 自伤 时 为 无 民事 行 为 1 保险单 : 能 力人的 除外 ; 四 、被保 险人 醉酒 , 用 吸食或注 服 射毒 品 . 五 、被保 险人 酒后驾 驶机动 车 ; 2 申请人 的 法定身份 证 明 ; 3 公安部 门、二级 以上 ( 含二级 ) 医
合 同约定 的 交费 宽限 期 内 , 本公 司 同意 伤 程 度 与 保 险 金 给 付 比例 表 》 ( 附 表 经 见 后. 向本 公 司交 付 续保 保 险 费 . 合 同于 二 ) 本 的规 定 . 次按 本 合 同 约定 的 保 险 金 每
保 险 期 间届 满 的次 日起 延 续有 效 一 年 。 满 七十 周岁后 的第一 个年 生效对 应 日。 本公 司保 留终止 本合 同续保 的权利 ,
下 简称 本合 同基 本 条款 ) 批 注 、 附贴批 二 、被 保险人 遭受 意外伤 害 , 自该 并 单 、投 保单 , 以及 与本合 同 有关 的投 保 文 意 外伤 害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生 之 日起 一 百 八 十 日内 因该 件 、声 明和其他 书面协 议共 同构成 。 意外 伤 害导致 身体 残 疾 , 本公 司根 据 人
身 保险 残 疾 程 度 与保 险 金 给 付 比例 表 》
第 二条
( 附表一 ) 见 的规定 . 本 合 同约定 的保 险 按 凡 出 生二 十八 日 以上 、六 十 五周 岁 金 额 乘 以该 项残 疾 所 对 应 的 给付 比例 给 以下, 身体 健 康 的 农 村 居 民 . 均可 作 为被 付 残疾保 险金 。 保险 人 , 由本 人或 对其 具 有保 险利 益 的其 被 保 险 人 因 同 一 意 外 伤 害 造 成 一 他人作 为投保 人 向本 公 司投保本 保 险。 项 以上 身体 残 疾 时 , 公 司 给 付 对应 项 本 残 疾保 险金 之 和 。 但 不 同残 疾 项 目属于 第三条 保险 期 间和续保 同 一 肢 时 , 公 司 仅 给 付 其 中一 项 残 疾 本 本合 同的保 险期 间为一 年 , 另有约 保 险金 。如 残 疾 项 目所 对 应 的给 付 比例 除
院 或 本公 司 认 可 的其 他 医疗 机构 出具 的 被保 险人死 亡证 明书 ;
4 .如被 保 险人 为宣 告 死亡 申请 人 六 、被保 险人 的精神 和行 为障碍 : 七 、战争 、军事 冲 突 、暴 乱或 武 装 须提 供法 院出具 的宣告 死亡 判决书 :
叛乱 :
本 刊 活 动
BN E KAN U H O0 ON G
o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寿 农 村 小 额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利 益 条 款
第 一条 保险 合同构 成 该 意 外 伤 害 发 生之 日起 一 百八 十 日 内因 国寿农村 小额意 外伤 害保险 合 同 ( 该 意外 伤害 身 故 . 公 司按 本合 同约 定 的 以 本 下简 称本 合 同 ) 由保险 单及 所 附 国寿农 村 保 险 金 额 扣 除 已给 付 残疾 保 险 金 和 烧 伤 小 额 意外 伤害 保险 利益 条款 ( 以下 简称 本 保 险金 后的 余 额给 付身 故保 险金 , 合 同 本 合 同利 益 条款 ) 、短 期 保 险 基本 条款 ( 以 终 止 。
八 、核爆 炸 、核辐射 或核污 染 。
5 被保 险人 的户籍 注销证 明 : 6 保险 金 作 为被保 险人 遗产 时 . 必
发 生 以上任何 情形 , 导致被保 险人 身 须 提供 可 证 明合 法 继承 权 的 相 关权 利 文 故 的 . 合伺 终止 。对未 发生 任何保 险 金 件 ; 本 给付 的 . 本公 司 向投 保人 退还 本合 同现 金 7 本公 司要 求的 申请人所 能提供 的 价值 . 投保 人对 被 保险 人故 意杀 害或 伤 与 确 认保 险 事 故 的 性质 、原 因 、伤 害 程 但
。 AO B活 本HG EU NO KD 刊动 NN
费宽 限期届 满的次 日起 终止 。 险金 的责任 :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一
、
第 八 条 保 险 金 申请 所 需 证 明 和 害 、故意伤 害 ; 二 被保 险人 故 意 犯罪 或 抗拒 依 法 资料 申请 身故 保险金 时 . 需 的证 明 所 采取 的刑事 强制措 施 :
第四条 保险 责任 在本合 同保 险期 间内 . 公司依 下列 本 第 五条 责任 免除 约定承 担保 险责任 : 因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导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 自 并 故 、残疾 或烧 伤 的 . 公 司不 承担 给付 保 本
一
、
如果 衣领和袖 口较脏 可 将衣物 先放进 溶有洗衣粉 的温水 中浸 泡 1-2 分 o 5 钟 再进行正常洗涤 就 能洗干净。 l 7
定外 , 自本 合 同生效 之 日起 至约 定终 止 日
协商 确定 。
投保范 围
不同 仅 给 付 其 中 比例 较 高 一 项 的残 疾 二十 四时止 . 由投 保 人在 投保 时 与本 公司 保 险 金 。
三 、被保 险人遭 受意 外伤 害 . 因该 并
投 保 人可 于保 险期 间届 满 前 或 在本 意 外 伤害 导致 …度 烧 伤 . 公 司根 据 烧 本
并有 权调 整保险 费收 费标准 。 额 乘 以 该 项烧 伤 所 对 应 的给 付 比例 给 付 四 、本 公 司给 付 的保 险 金 以本 合 同 约 定 的保 险金额 为 限 , 一次 或 累计给 付 的 保险 金达 到 本合 同 的保 险金额 时 . 合 同 本
终止 。
本 合 同 可按 上 述 方 式 续保 至被 保 险 人 年 烧伤 保险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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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被保 险人 自杀或 故意 自伤 但被 和资 料为 : 保 险 人 自杀 或 故意 自伤 时 为 无 民事 行 为 1 保险单 : 能 力人的 除外 ; 四 、被保 险人 醉酒 , 用 吸食或注 服 射毒 品 . 五 、被保 险人 酒后驾 驶机动 车 ; 2 申请人 的 法定身份 证 明 ; 3 公安部 门、二级 以上 ( 含二级 ) 医
合 同约定 的 交费 宽限 期 内 , 本公 司 同意 伤 程 度 与 保 险 金 给 付 比例 表 》 ( 附 表 经 见 后. 向本 公 司交 付 续保 保 险 费 . 合 同于 二 ) 本 的规 定 . 次按 本 合 同 约定 的 保 险 金 每
保 险 期 间届 满 的次 日起 延 续有 效 一 年 。 满 七十 周岁后 的第一 个年 生效对 应 日。 本公 司保 留终止 本合 同续保 的权利 ,
下 简称 本合 同基 本 条款 ) 批 注 、 附贴批 二 、被 保险人 遭受 意外伤 害 , 自该 并 单 、投 保单 , 以及 与本合 同 有关 的投 保 文 意 外伤 害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生 之 日起 一 百 八 十 日内 因该 件 、声 明和其他 书面协 议共 同构成 。 意外 伤 害导致 身体 残 疾 , 本公 司根 据 人
身 保险 残 疾 程 度 与保 险 金 给 付 比例 表 》
第 二条
( 附表一 ) 见 的规定 . 本 合 同约定 的保 险 按 凡 出 生二 十八 日 以上 、六 十 五周 岁 金 额 乘 以该 项残 疾 所 对 应 的 给付 比例 给 以下, 身体 健 康 的 农 村 居 民 . 均可 作 为被 付 残疾保 险金 。 保险 人 , 由本 人或 对其 具 有保 险利 益 的其 被 保 险 人 因 同 一 意 外 伤 害 造 成 一 他人作 为投保 人 向本 公 司投保本 保 险。 项 以上 身体 残 疾 时 , 公 司 给 付 对应 项 本 残 疾保 险金 之 和 。 但 不 同残 疾 项 目属于 第三条 保险 期 间和续保 同 一 肢 时 , 公 司 仅 给 付 其 中一 项 残 疾 本 本合 同的保 险期 间为一 年 , 另有约 保 险金 。如 残 疾 项 目所 对 应 的给 付 比例 除
院 或 本公 司 认 可 的其 他 医疗 机构 出具 的 被保 险人死 亡证 明书 ;
4 .如被 保 险人 为宣 告 死亡 申请 人 六 、被保 险人 的精神 和行 为障碍 : 七 、战争 、军事 冲 突 、暴 乱或 武 装 须提 供法 院出具 的宣告 死亡 判决书 :
叛乱 :
本 刊 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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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寿 农 村 小 额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利 益 条 款
第 一条 保险 合同构 成 该 意 外 伤 害 发 生之 日起 一 百八 十 日 内因 国寿农村 小额意 外伤 害保险 合 同 ( 该 意外 伤害 身 故 . 公 司按 本合 同约 定 的 以 本 下简 称本 合 同 ) 由保险 单及 所 附 国寿农 村 保 险 金 额 扣 除 已给 付 残疾 保 险 金 和 烧 伤 小 额 意外 伤害 保险 利益 条款 ( 以下 简称 本 保 险金 后的 余 额给 付身 故保 险金 , 合 同 本 合 同利 益 条款 ) 、短 期 保 险 基本 条款 ( 以 终 止 。
八 、核爆 炸 、核辐射 或核污 染 。
5 被保 险人 的户籍 注销证 明 : 6 保险 金 作 为被保 险人 遗产 时 . 必
发 生 以上任何 情形 , 导致被保 险人 身 须 提供 可 证 明合 法 继承 权 的 相 关权 利 文 故 的 . 合伺 终止 。对未 发生 任何保 险 金 件 ; 本 给付 的 . 本公 司 向投 保人 退还 本合 同现 金 7 本公 司要 求的 申请人所 能提供 的 价值 . 投保 人对 被 保险 人故 意杀 害或 伤 与 确 认保 险 事 故 的 性质 、原 因 、伤 害 程 但
。 AO B活 本HG EU NO KD 刊动 NN
费宽 限期届 满的次 日起 终止 。 险金 的责任 :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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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条 保 险 金 申请 所 需 证 明 和 害 、故意伤 害 ; 二 被保 险人 故 意 犯罪 或 抗拒 依 法 资料 申请 身故 保险金 时 . 需 的证 明 所 采取 的刑事 强制措 施 :
第四条 保险 责任 在本合 同保 险期 间内 . 公司依 下列 本 第 五条 责任 免除 约定承 担保 险责任 : 因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导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 自 并 故 、残疾 或烧 伤 的 . 公 司不 承担 给付 保 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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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衣领和袖 口较脏 可 将衣物 先放进 溶有洗衣粉 的温水 中浸 泡 1-2 分 o 5 钟 再进行正常洗涤 就 能洗干净。 l 7
定外 , 自本 合 同生效 之 日起 至约 定终 止 日
协商 确定 。
投保范 围
不同 仅 给 付 其 中 比例 较 高 一 项 的残 疾 二十 四时止 . 由投 保 人在 投保 时 与本 公司 保 险 金 。
三 、被保 险人遭 受意 外伤 害 . 因该 并
投 保 人可 于保 险期 间届 满 前 或 在本 意 外 伤害 导致 …度 烧 伤 . 公 司根 据 烧 本
并有 权调 整保险 费收 费标准 。 额 乘 以 该 项烧 伤 所 对 应 的给 付 比例 给 付 四 、本 公 司给 付 的保 险 金 以本 合 同 约 定 的保 险金额 为 限 , 一次 或 累计给 付 的 保险 金达 到 本合 同 的保 险金额 时 . 合 同 本
终止 。
本 合 同 可按 上 述 方 式 续保 至被 保 险 人 年 烧伤 保险 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