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因果关系与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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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1

试题1

需要扣除的费用是()。
BD
资产管理费
9
下列万能保险的保险费,需要扣 除初始费用的是()。
多选 ABCD
首期保险费
在分析了投保人的资产状况后,
10
就可以根据这些财务状况确定保 险金额。其中,最简单的计算方
多选
法有()。
AC
保险金额=年收入×10
11
终身寿险的费率高于定期寿险, 主要原因是()。
多选
BD
B
67
风险程度进行确定和分类的过程

单选
C
在团体信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
68 、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分别是()
、保(险)人和向(第)三。者行使代为请求赔 单选
D
偿的权利时,()应当向保险人
69 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
情况。
单选 D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死亡的()
70 可以理解成是意外伤害致使被保 险人原有的疾病发作,并加重后
1776年,英国公平人寿保险公 52 司成立15周年进行决算时,发现
(),于是决定将已收保费的
10%返还给投保人,这是世界上
最早的分红保险。
单选 C
53 生命周期理论的提出者是(). 单选
B
总保险费收入明显多于实际 责任准备金
米尔顿·费里德曼
54
在联合年金中,()是年金的给
付条件。
单选 B
唯一的一个被保险人生存
多选
万能保险的保单管理费不可 向被保险人收取
CD
保险公司向公众披露或者宣传分
19 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者分红水平 多选
不得采取()方式。
ACD
在雇主为雇员提供团体保险的情
20 况下,属于团体人员参保资格认 多选

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标准

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标准

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它为人们在意外事故中提供保障,如交通事故、意外跌倒、烧伤、烫伤等。

本文将介绍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偿标准,帮助读者了解如何获得合理的赔偿。

一、保险责任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

其中,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手术费、药费、住院费等;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二、赔偿标准1. 医疗费用赔偿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对于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赔偿。

赔偿金额通常根据医疗费用清单、发票和治疗报告等证据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2. 残疾赔偿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给予一定的赔偿。

赔偿金额根据伤残等级、年龄、性别等因素确定。

一般来说,赔偿金额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之间,具体数额取决于保险公司的规定和伤残程度。

3.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给予一定的赔偿。

赔偿金额通常根据受害人的年龄、性别、伤残程度等因素确定,一般不超过几万元。

具体数额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和保险公司规定。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请务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期限。

2. 伤残鉴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及时就医并提交治疗报告和伤残鉴定报告。

保险公司会根据伤残鉴定报告来确定赔偿金额。

3. 证据提交:在申请赔偿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清单、发票和治疗报告等。

确保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以免影响赔偿金额的确定。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保险公司不会给予赔偿。

因此,在事故发生后,应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以确保自己符合保险条件。

5. 赔偿申请流程:申请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需要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流程进行。

一般来说,需要填写赔偿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据、等待保险公司审核、签订赔偿协议等步骤。

请确保按照正确的流程申请赔偿,以免影响赔偿进度。

总之,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为人们在意外事故中提供保障。

人损案件中主要鉴定项目 因果关系鉴定

人损案件中主要鉴定项目 因果关系鉴定

人损案件中主要鉴定项目——因果关系鉴定在人损案件中,因果关系鉴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因果关系鉴定旨在确定被害人损伤与事故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

对于因果关系鉴定,我们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医学证据、事故经过、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

下面,我将结合具体案例,从简到繁,逐步深入探讨人损案件中因果关系鉴定的主要鉴定项目。

一、医学证据在因果关系鉴定中,医学证据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首先需要根据被害人的医疗记录,确定事故对其造成了何种损伤。

要对医学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这些损伤是否与事故原因有因果关系。

如果被害人在事故后出现了腰椎骨折的症状,那么我们就需要通过医学证据来确认这一损伤是否是事故造成的。

医学专家的专业意见和鉴定也是至关重要的,他们能够从专业角度出发,为案件因果关系的鉴定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事故经过除了医学证据,事故的经过也是因果关系鉴定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和事故相关人员的询问,我们可以了解到事故的具体经过和影响范围。

如果事故是一起车辆碰撞事故,就需要通过对车辆损坏情况、车速、路况等因素进行分析,以判断被害人的损伤是否与事故相关。

还需要了解事故当时的环境情况,比如天气、交通情况等,这些都对因果关系鉴定有一定的影响。

三、相关法律法规在因果关系鉴定中,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不同的地区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法律条款和裁判案例,这些都会对因果关系的最终判断产生影响。

在进行因果关系鉴定时,我们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了解,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专家的专业意见也是值得借鉴的,他们能够为案件的因果关系鉴定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

人损案件中因果关系鉴定涉及医学证据、事故经过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多个方面,需要全面评估和分析。

只有全面综合地考虑这些因素,我们才能够准确地确定被害人损伤与事故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

为了确保因果关系鉴定的公正和客观,我们还需要引入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和裁决。

保险原理与实务二

保险原理与实务二
A一般商业信用保险 B长期商业信用保险 C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D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38、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如果意外伤害 构成了保险责任,且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 原有的疾病发作,进而加重后果,造成被保 险人死亡或残疾,则表明意外伤害与被保险 人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是( )。 A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主因 B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次因 C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副因 D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诱因
A保险人 B被保险人 C投保人 D受益人
36、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 定》,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 )。
A与保险营销员达成口头委托协议 B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C与中国保监会达成口头委托协议 D与中国保监会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37、承保信用期不超过180天、出 口货物一般是大批的初级产品和消 费性工业产品出口收汇风险的一种 信用保险是( )。
A对 B错 ( ( ) )

单选题
(单选题只能选择一个正确答案,每题1分)
2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 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 交易,损害竞争对手。该法所列举 的不正当手段之一是( )。
A以次充好 B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C生产淘汰产品 D伪造检疫结果
22、在合同订立程序中,一方 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意 思表示,被称为( )。
A银行代理 B机关代理 C行业代理 D社会代理
51、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 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申请换 发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 )。
A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B无过失不履行数额较大人人债务的行为 C无故意不履行数额大单位债务的行为 D无过失不履行数额较大单位债务的行为

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

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

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1 、范围本文件提供了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法医学检验和鉴定方面的指导和建议,包括检验时机、检验方法、因果关系类型以及因果关系分析与判定基本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法医学鉴定中各种因素所致人身损害及自身疾病或者既往损伤与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的判定。

其他各种外因(如环境损害等)引起的人身损害后果与既往疾病并存时的因果关系判定,参照本文件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F/T 0111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人身损害personal injury侵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人身或健康伤害的不良后果。

3.2 参与程度degree of participation人身损害(3.1)在现存后果中原因力大小的范围或者幅度。

4 、总则4.1 宜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客观事实出发,研究并确定人身损害和疾病是否客观存在;明确损伤与疾病发生、发展和转归的过程,探索其时间间隔的延续性和病理变化的规律性。

4.2 当人身损害与既往伤、病共存时,宜运用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技术和方法,全面审查病历资料并进行必要的法医学检验,全面分析并综合评定人身损害在现存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

5、检验时机5.1 伤病关系判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依据的,宜在损伤后早期进行检验和评定。

5.2 伤病关系判定以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宜在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效果稳定后检验。

6、检验方法6.1 了解案情包括了解案发经过、受伤过程和现场情况等。

尽可能详细了解损伤和疾病等信息。

6.2 审阅资料宜全面收集反映损害后临床诊治过程的病历资料(包括医学影像诊断资料和实验室检验资料),全面了解损害后出现的临床表现和治疗转归信息。

6.3 收集既往病历宜了解并收集伤者既往病历资料,如:有无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和骨关节病等。

保险纠纷案件中因果关系的判断——交通事故后伤者跳楼身亡引发的思考

保险纠纷案件中因果关系的判断——交通事故后伤者跳楼身亡引发的思考
保险 纷案件中 果关系 判 纠 因 的 断
变 故后 已毒 I 事 伤 j身 I }
口 罗登 文 杨 锐 梅 寒


典 型案例
故 造成 伤残 部分 的损 失 承担赔 偿 责任 ,对 于扩 大 的 损 失不 承 担责任 ,故保 险公 司不 应承 担 明某死 亡产 生 的赔 偿金 。本 案最 终 以保 险公 司 自愿撤 回上 诉终
经 入 院诊 断 为 “ . 颞 顶 急性 硬 膜 外 血 肿 ;. 疝形 1左 2脑
本 案 的争议 焦 点为 :保 险公 司承保 的交 通 事故 是 否 与明某 的死 亡 之 间存 在 因果关 系 。在保 险 事故 与 损 害后 果 之 间是 否存在 因果 关 系 的判断上 ,英 美 法 系 国家 多采取 近 因原则 ,在大 陆法 系 国家则 多采 相 当因果关 系理 论 。 笔者 认为 , 两种 理论 均可 作为 这 本 案法 官进 行法 律论 证 时的参 考依 据 。
责 任 , 保 险人 或受 益人 要获 得保 险赔 偿 , 须 要承 被 必 保危 险 与承 保损 失之 间具 有 因果关 系 。如何 判 断这 种 因果关 系的存 在 ,英美 法 系 国家 或地 区的法 官主 要凭 借 近 因原则 。 近 因原 则是英 国海上保 险法最 早确 立 的用 以认 定 因果关 系的基 本原 则 。 谓近 因原 则, 保 险人 所 是指 承担 赔偿 责 任 的范 围应 限于 以承保 风 险为近 因造 成 的损 失 。英 国1 0 年海 上保 险法 规定 :依 照本 法 规 96 “ 定, 除 保 险单 另 有 约定 外 , 险人 对 于 以承 保 危 险 且 保 为 近 因所 致 的损 失, 负有 责 任, 对 于 非 由以承 保 危 但 险 为近 因所 致 的损 失, 负 责任 。” 国法 庭 在 10 不 英 97 年 曾给近 因下 过定 义 :近 因是 指 引起一 连 串事件 , “ 并 由此 导致 案件 结果 的能动 的 、 决定 作用 的原 因 。” 起 后 又 对 近 因进一 步 说 明为:是 指 处 于支 配地 位 或 者 “ 起 决 定 作 用 的 原 因 ,即 使 在 时 间上 它 并 不 是 最 近

如何判定法医学鉴定中伤害赔偿的因果关系黄秋玲法律网_司法制度

如何判定法医学鉴定中伤害赔偿的因果关系黄秋玲法律网_司法制度

提供依据.ﻭ(一)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原则1。

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间一种联系:表现为由损伤引起,产生或造成疾病的一种现象,即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此,判定损伤与疾病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一定要深入到客观事物中进行,即了解案情,了解受害人损伤前的身体状况等。

2.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的区别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从损伤与疾病之间的一联串链条中抽出其局部加以研究才能明确表示因果关系,这叫做直接因果关系。

ﻭ3.损伤与疾病的表现在时间上有先后次序:损伤在前,疾病的出现在后,因此,必须从疾病出现以前所发生损伤中去寻找原因。

4。

如果损伤是在多人多次的情况下,则就**人、**次个别地鉴别损伤的程度,而对疾病之发生分清哪个原因是主要的,哪个是次要的。

从而确定某人、某次、某部位的损伤对引起疾病的主次问题。

(二)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的类型:损伤与疾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时又可分为直接的与间接的因果关系。

而此时两者均有必然性与偶然性之分。

ﻭ1。

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直接作用于的健康组织、器,而加速破坏组织、器解剖学结构的完整性,并出现功能障碍等临床症状.例如,颅脑损伤后发生损伤性癫痫,即颅脑损伤为原因,损伤性癫痫为结果,此两者之间有着直接因果关系。

ﻭ2.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作用于原有的患病处,而在正常情况下,可不致于破坏组织、器的连续性、完整性以及引起功能障碍,然而已有潜在性病变之基础上,使其病变表面化或更加恶化。

间接因果关系的基本表现形式:①诱因:由于损伤诱发潜在性病变加重。

例如,头部损伤后发生先天性或已有的动脉瘤等血管性病变破裂,致使蛛网膜下腔出血,即头部损伤是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诱因。

②辅因:损伤仅在疾病过程中起辅助作用。

例如,右大腿被他人踢伤,伤后右大腿持续并伴有发热,经X线摄片示骨肉瘤,即下肢损伤是显示骨肉瘤的辅因。

③损伤又介入第三人行为,或介入被害人本身的行为,或介入自然因素造成进一步损害。

民法典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民法典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民法典因果关系判断标准
民法典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是指在民事法律领域中,确定原因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标准。

因果关系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即原因的发生必然导致结果的发生。

在民事诉讼中,判断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对于确定事实、认定责任、计算损失等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因果关系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法定推定。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律会规定某些行为或事实会引起特定的结果,例如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中,驾驶员撞击行人或其他车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常识推断。

根据一般常识和生活经验,可以推断某些行为或事实与特定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一个人在步行时突然跌倒,可以推断其可能是因为路面湿滑或不平坦所致。

三、科学鉴定。

在一些专业领域中,需要借助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来判断因果关系。

例如,医学鉴定可以确定某个病因导致了某个疾病。

四、证据证明。

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某些行为或事实与特定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当事人可以提供医疗记录来证明受伤与事故有因果关系。

总之,民法典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是多种多样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以确定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1 -。

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与司法推理——以意外死亡保险为例

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与司法推理——以意外死亡保险为例
们 热衷讨 论 的话题 , 同时 , 也 是 一 直 困扰 司法 实 务 它
界 的难题 。在 保 险法 领 域 , 关 因果 关 系 的规 则 , 有 被 分歧 或争 议 , 作为 一个 经 常 出现 诉 争 的法 律 问题 , 最

些 学者冠 以 “ 因原 则 ” 近 的名 义 , 将 其 看 作 是 保 终 要 由 司法 机 构来 裁 决 , 并 因此 , 究 法 院在 认 定 因 果 探
可 能存在 多项 , 疾病 与意外 伤 害 因素往 往并存 或 相互 下 的 因果 关 系认定 和 司法 推理 进行 研究 。 引发 。为 了回避 问题 的复 杂性 , 免产 生争 执和 控制 避 二 、 意外伤 害引发 疾病” “ 类型 中的 因果关 系认定 风险, 许多 保 险公 司在保 险合 同 中对 其 承保 范 围进行 了严 格 的限定 , 例如 , 的 保 险公 司在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有 被保 险人 由于意外 事故 而 引发 伤害 , 而引发 疾 继 合 同 中规 定其 承保 范 围 为 “ 保 险人 于本 合 同 有 效 病 , 最终 由疾 病 导致 被保 险人 死亡 , 这种情 况 下 , 被 并 在
— —
以意 外 死 亡保 险 为 例 周 学峰
( 北京航 空航 天大学法学院 , 北京 10 9 ) 0 11
【 内容摘要 】 保险法上 的因果关 系认 定 , 目的在 于界 定保 险人 的赔付责任 范围, 其 其背景是保 险合 同已对保 险人 的承
保 范围和除外 责任都做 出 了规定。事 实上 , 保险 案件 中, 院在认定 因果 关 系时, 在 法 往往 已融入 了对保 险合 同条款
第 2期
21 0 1年 4月
政 法 论

模拟试题(含答案)【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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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题六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责任保险业务(×)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应当经外交部批准。

(×)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可以不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5、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保险行业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6、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7、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经营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其他单位和个人如要求经营保险业务,必须得到工商管理部门的特别批准。

(×)9、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若要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0、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主要对寿险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二、选择题1、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受到的处罚为(B )A、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B、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承担民事赔偿责任;D、承担间接责任;2、在保险事故中,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导致的损失,且各原因的发生无先后顺序之分,对损失都起决定性作用,则导致该损失的近因是(B )A、属保险风险的原因;B、事故中所有的原因;C、事故中部分的原因;D、属非保风险的原因;3、就销售渠道而言,保险公司自己的职员通过上门或者柜台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方法属于(A )A、直接销售渠道;B、间接销售渠道;C、宽销售渠道;D、窄销售渠道;4、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之一是委托人不同,其中,保险经纪人的委托人是(B)A、保险人;B、投保人;C、受益人;D、被保险人;5、在万能保险中,保险人主要提供两种死亡给付保险方式(习惯上称为A方式和B方式),即(A )A、均衡给付方式和直接随保单现金价值的变化而改变的方式;B、波动给付方式和间接随保单现金价值的变化而改变的方式;C、递增给付方式和直接随保单帐户资产的变化而改变的方式;D、递减给付方式和间接随保单帐户资产的变化而改变的方式;6、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守则被成为(A )A、职业道德;B、行业规范;C、岗位准则;D、工艺规范;7、张三将自己的一艘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保险,保险金额200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投保5个月后张三将船舶的30%转让给李四,保险公司同意并对合同进行了批改。

人身保险——第5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保险——第5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3、与人身伤害责任保险的比较
• (1)相同点:
• 都是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为条件而给付保险金或赔款的保 险业务
• (2)不同点
• ①合同主体不同:意外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使同一主 体也可以是不同主体,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被保险人必须是自然人且需要指定受益人;人身伤害责任 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是同一人,可以是自然人或 法人,无需指定受益人。
• ⑤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同:意外险的保险金额事先 由双方协商确定;人身伤害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 可以规定也可以不做规定。
• ⑥赔偿方式不同:意外险一般是定额给付;人身 伤害责任保险是补偿性保险,保险人只在保额限 度内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付出。
• 案例分析5-1:
• 2002年12月9日,五岁的元某随姨妈到上海某商场二楼冷 饮部买饮料,喝完饮料后,他一个人单独跑到位于电梯旁 边的果皮箱扔饮料盒,不慎摔下去。元某被迅速送往医院 急救,12月11日,因原发性脑干损伤,元某永远地离开了 他的父母。根据该商场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的“公共场所 人身伤害责任保险”的相关条款规定:凡是在该商场购物 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此事故 发生后,保险公司赔付了元某的父母5万元人民币。元某 的父母认为,商场应对此事做出进一步补偿,而该商场认 为商场已经投保“公共场所人身伤害责任保险”,就是对 消费者权益的切实维护,就是商家对顾客承担的责任,因 此不打算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再承担责任。
• ②责任期限的理解
• 是保险公司确定损失范围的一个时间期限。
• 在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运用:
– 保险事故后,责任期内,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以及发生的治 疗费用和收入损失等保险人承担,不论其是否在保险期限内。
– 责任期外的保险公司都不再负责,也不论其是否在保险期限内。

泰康人寿代理人真题精华版(1)

泰康人寿代理人真题精华版(1)

泰康人寿代理人考试模拟题(精华版)必考题目1、按照保险合同的通常规定,由于正常维修、保养引起的费用及间接损失,保险人对此不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免除属于(损失免除)2、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规范机构会员行为的规则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行为所起的作用是(间接规范作用)3、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基础是(守法遵规,专业胜任)4、承包人因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致使保险标的使用权发生变更而引起的保险合同变更属于(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5、从本质上看,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保险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6、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限度内,依法取得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叫做(代位求偿权)7、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时,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费,也可以采取处理方式是(解除合同)8、个体工商户甲与其妻二人共同经营一个夫妻店,其承担债务的基础是(甲的家庭财产)9、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申请换发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10、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服务的活动称为(保险营销活动)11、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一般采用的分摊方法是(比例责任制)12、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对于保险费的收入的管理,应该采取的措施是(保险代理机构将代收保险费记入代收保险费帐户,不得挪用)13、某公民甲某,被宣告是死亡后,由其妹妹即继承的甲某的两间房屋,因经济拮据卖给了乙,但是甲在宣告死亡两年后重新出现,并由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这两间房屋的处理意见是(由甲的妹妹把卖房款给甲)14、所有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守则被称为(职业道德)15、我国特有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是(镖局)16、一般来说,保险销售人员在为客户设计保险方案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是(高额损失优先原则)17、在分红保险中,定价的精算假设一般比较保守,就利率因素来看,“保守”表现为(减小预定利率)(增大预定死亡率)(增大预定费用率)泰康人寿代理人考试模拟题(精华版)常考题目A1.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的种类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和一切风险合同)A2.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的种类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A3.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所包括的险种有(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A4.指定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主体是(被保险人)A5.按照我国企业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条款规定,企业所有的古玩、艺术品属于(不加费特约可保财产)A6.按照我国企业财产其本险和综合险的条款规定,煤矿企业的矿藏属于(不可保财产)B1.保守秘密是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一项义务,这里所指的秘密是(客户和所属机构的秘密)B2.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诚实守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行业作为提供保障的重要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不断推进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也迅速被市场耳目所及。

它不仅能满足投保人的安全保障需求,还能在灾害、意外伤害的发生时,对受伤的配偶、子女提供安全保障。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核心要素是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主要包括:第一,保险对象,也就是被保险人;第二,保险责任,是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第三,保险金额,即在确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承担的赔偿金额;第四,责任范围,也即保险公司将对何种责任进行赔偿;最后,保险期间,即保险期限。

此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条件也是一个重要的保险标的。

投保年龄一般规定在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投保金额可根据不同的投保人的需求而定,投保期限也可根据投保人自身需求定制,考虑到保险费率可能随着投保期限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一般投保期限为一年多一点。

除此之外,救护费等附加险也是可以选择的,具体的投保选择需要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有许多细则需要注意。

首先,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索赔条款,包括索赔标准、索赔期限、索赔金额等;其次,在确定索赔标准时,要注意保险公司对于意外伤害类型、程度、性质、原因等保险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且一旦出现因受保人本身情况而导致的事故,将不会被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最后,索赔时要提供相关的手续、文书,以及受伤发病的住院记录和诊断证明书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核心要素是保险标的,这些保险标的可以从保险对象、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责任范围、保险期间、投保条件、索赔标准等方面来考虑。

此外,受保人在确定保险期限和投保条件时,也需要考虑到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财务能力,特别是投保人的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状况都是影响保险费率的重要因素,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的保费也有差异。

另外,也要留意意外伤害保险的细则,如索赔标准、索赔期限、索赔金额等,真实准确地提供索赔资料才能顺利地完成保险索赔行为。

工伤因果关系认定

工伤因果关系认定

工伤因果关系认定工伤因果关系认定是指判断工伤事件与工作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即确定事故或疾病是否与工作活动有关。

工伤因果关系的认定对于工伤赔偿和保险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工伤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认定方法和案例解析三个方面详细介绍工伤因果关系的认定。

首先,工伤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科学认证原则来进行的。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是指在劳动者从事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

认定工伤因果关系时,应当通过医学、流行病学、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等科学方法进行证明和判断。

医学上,需要确定工伤与工作活动之间的时序关系、因果关系和合理性,以及排除其他可能的原因。

流行病学上,需要通过病例对照、队列研究等方法进行科学分析和研究。

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方面,需要证明工作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与工伤事件相关联。

其次,工伤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主要包括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和合理推定三种。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工作活动直接导致了工伤事件的发生,例如产生创伤性损伤的机械作业。

间接因果关系是指工作活动与工伤事件之间存在间接联系,例如长时间受到噪声的作业导致听力受损。

合理推定是指通过科学分析和推断来判断工作活动与工伤事件的因果关系,例如职业病的发生与工作活动相关联,但无法直接证明。

最后,通过一个案例来解析工伤因果关系的认定。

小王在工作中跌倒摔伤了腰部,需要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小王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现场情况,可以推断小王的摔伤与工作活动有直接因果关系,因为小王在搬运重物时滑倒导致摔伤。

因此,可以认定小王的摔伤为工伤。

总之,工伤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科学原则进行的。

通过医学、流行病学和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的证明和分析,可以判断工伤事件与工作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

工伤因果关系的确认对于工伤赔偿和保险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人身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

人身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

人身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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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正文

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正文

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正文在法律领域中,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的判定一直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

人身损害指的是对个人肉体、精神或者名誉的侵害,而疾病因果关系的判定则是需要进行科学而又严谨的分析。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进行深入探讨,希望能够为此类案件的解决提供指导和帮助。

1. 外部作用因素我们需要考虑外部作用因素在人身损害和疾病因果关系中所起到的作用。

外部作用因素包括环境因素、工作环境、生活习惯等,这些因素对于个体健康状况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某个人在工作中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导致了身体某些器官的损害,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外部作用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与疾病的因果关系。

2. 疾病发生前后的变化我们需要对疾病发生前后个体的健康状况做出评估。

疾病发生前后个体的身体状况以及可能的病因变化,对于判定疾病与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至关重要。

通过对病情发展过程的详细描述和分析,可以更好地确定疾病与人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3. 医学证据分析我们需要进行医学证据的分析。

医学证据对于判定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医学证据的详细审查和分析,可以更准确地确定疾病的发生与人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专业的医生诊断报告、病历以及专家的鉴定意见等都是非常重要的医学证据,有助于客观、科学地判定疾病与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

4. 法律规范的适用我们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疾病因果关系的判定。

法律对于疾病因果关系的判定有着明确的规定,我们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有条不紊地进行疾病因果关系的判定,确保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判定工作。

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的判定需要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和分析。

我们需要考虑外部作用因素、疾病发生前后的变化、医学证据分析以及法律规范的适用,以确保对疾病因果关系进行准确、科学的判定。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为相关案件的解决提供一些指导和帮助。

在撰写本文的过程中,笔者深刻认识到了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判断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判断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判断「案情简介」20XX年7月14日上午,李猛(时年8岁)、尤万朋(时年9岁)、王雪松(时年8岁)、王凯(时年8岁)四小孩在一起玩耍,因借用小刀李猛与李春霞的孩子发生了争吵打架,但未造成身体伤害的后果。

中午回家李春霞的孩子把跟李猛等人打架的事情告诉了她,当天李春霞去本村的小卖部买酱油、醋时,恰巧看到了上述四个孩子正在王雪松家的房顶上玩。

李春霞进到王雪松家的院内拣起一条三角带吓唬四个孩子从房上下来,想管教一下打架的事。

在李春霞的吓唬下,李猛、尤万朋、王雪松从梯子走到院内,王凯从大房的房顶跳到院墙上,又从院墙跳到地上。

由于院墙下存放着树枝,王凯的右脚被树枝扎伤。

当时王凯的家长带王凯到本村卫生所治疗包扎。

15日到县供电局医院治疗;21日到县医院治疗被确认为“破伤风”,后转北京儿童医院门诊治疗。

于22日住进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8月27日伤愈出院,共花费医疗费元。

王凯于20XX年11月18日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春霞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不同观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凯之损害的事实与李春霞的吓唬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理由在于其他三名小孩在此种情况下均选择了正当的下房方式,即从楼梯下房,而唯独王凯采取了一种较为极端的方式下房。

加之王凯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的义务,故王凯及其监护人应当对由于自己行为方式不当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但是基于李春霞在本案中亦有过错,故被告李春霞也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的部分责任,但是这种责任只存在于小范围之内。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受到惊吓的条件下,基于其年龄的限制,我们不能期待其作出一种理性的选择。

故只要是由于李春霞的呵斥和吓唬所造成之损害,被告李春霞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即由被告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基于王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在受到李春霞惊吓之情形下,原告由此造成的一切即时的损害应当由被告来承担。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因果关系与价值判断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因果关系与价值判断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因果关系与价值判断作者:张乃予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4年第03期[摘要]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原则以及由其演变出来的新规则,为明确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承保范围提供了依据。

但是,由于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缔约地位的不平等,导致被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的合理期待利益受到侵害。

因此,为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利益,保险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通常加入了对保险合同条款的价值判断。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有关因果关系认定的司法实践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关键词]保险法;因果关系;意外伤害保险;自由心证保险起源于公元前2000年由于地中海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而发展出来的多方共同分担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规则。

随着商品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进入20世纪以来,保险业务由海上延伸到陆地,保险人也由商人间的松散组织演变成专业的保险股份公司。

在此事实背景下,作为普通个体消费者的投保人难免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同时,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投保人只有“要么接受,要么拒绝”的选择。

对于保险合同中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并不能完全体现投保人的真实意思,更不存在投保人真正意义上的认可。

因此,在保险合同中,只能体现形式上的契约自由的精神。

在此种背景下,结合传统保险法上因果关系规则及其演变,完善对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真实意思自由的尊重,明晰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存在的大量案例,为研究保险法上因果关系的规则提供了数量丰富,类型多样的素材,为反思当前我国法院合理应用“近因原则”对保险合同中限制责任条款效力的判断提供了司法实践基础。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伤害”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主观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的侵害的客观事实。

此处的意外,应当具有“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①并且,大部分保险公司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都将其承保范围限定为“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意外事故,并以此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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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因果关系与价值判断[摘要]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原则以及由其演变出来的新规则,为明确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承保范围提供了依据。

但是,由于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缔约地位的不平等,导致被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的合理期待利益受到侵害。

因此,为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利益,保险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通常加入了对保险合同条款的价值判断。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有关因果关系认定的司法实践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关键词]保险法;因果关系;意外伤害保险;自由心证保险起源于公元前2000年由于地中海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而发展出来的多方共同分担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规则。

随着商品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进入20世纪以来,保险业务由海上延伸到陆地,保险人也由商人间的松散组织演变成专业的保险股份公司。

在此事实背景下,作为普通个体消费者的投保人难免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同时,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投保人只有“要么接受,要么拒绝”的选择。

对于保险合同中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并不能完全体现投保人的真实意思,更不存在投保人真正意义上的认可。

因此,在保险合同中,只能体现形式上的契约自由的精神。

在此种背景下,结合传统保险法上因果关系规则及其演变,完善对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真实意思自由的尊重,明晰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存在的大量案例,为研究保险法上因果关系的规则提供了数量丰富,类型多样的素材,为反思当前我国法院合理应用“近因原则”对保险合同中限制责任条款效力的判断提供了司法实践基础。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伤害”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主观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的侵害的客观事实。

此处的意外,应当具有“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①并且,大部分保险公司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都将其承保范围限定为“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意外事故,并以此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

”②但是,在实践中不难发现,导致被保险人伤害事实的因素往往并非一种,可能存在多种因素的并存甚至相互引发。

这就为意外伤害保险中“伤害”事实是否由且仅由“意外”引起的认定增加了复杂性和争议性,并更进一步推动基于保险合同缔结目的以及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利益的角度,反思保险合同中关于“直接且单独原因”条款的效力。

同时,在围绕这些“限制条款”发生争讼之时,法院如何解读这些条款,如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是当前保险法实务中应当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实践分歧(一)黄某等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案2007年3月30日黄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某公司签订1份格式条款的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单由保险单正本暨保险费收据、投保单暨保险单副本、核销联、保险费收据构成。

合同主要内容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系黄某,保险人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保险责任中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为3万,保险期限为1年,责任免除按照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条款第4条规定(有属于所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事故的,保险公司免责。

其中的第6项为: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2007年7月28日黄某在游泳池不慎滑倒,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猝死。

后原告方(系黄某的父亲、妻子、孩子)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于2008年5月6日以被保险人既往有脑梗塞、原发性高血压病史,“猝死”是由于疾病引起死亡的一种症状,故被保险人此次出险不属于其购买的意外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而引起纠纷。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就本案而言,原告对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之外的原因所致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猝死是疾病引起,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范围的情形,并非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之外的原因所致。

被告所提出的辩解意见正确,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被保险人黄某死亡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之外的原因所致,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

因此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判决。

(二)杨某诉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某公司案③被保险人周某于2004年5月购买被告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额2万元的“美满人生”保险,并交纳保费2742元。

被保险人周某按照被告要求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由被保险人周某、检查医师签名,并由医院盖章。

2004年5月27日,被告向被保险人周某签发了保险单。

2004年12月28日,被保险人周某在自家门前台阶不慎摔倒,于2004年12月30日入住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高血压病3级、慢性阻塞性肺病、脑梗塞、交通性脑积水。

2005年7月17日,被保险人周某因脑梗塞死亡。

同年8月15日,原告杨某向被告提出被保险人周某身故的索赔申请,被告经调查核实,认为被保险人周某在投保前已患乙肝多年,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该公司,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承保决定,予以拒赔,并要求解除合同。

原告杨某不服诉讼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的丈夫周某作为被保险人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某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美满人生”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

本案系格式合同之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被保险人周某在投保前曾患有慢性活动性乙肝、肺病等疾病,未明确告知被告,但被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应全面、合理地提请投保人了解合同的免责条款和解除条款及相应内容,除了在保单上用醒目的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向投保人阐明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进而说明哪些病症足以引发拒保或拒赔的情形,而不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提出索赔时,才向原告提出哪些病是拒保和拒赔的。

因为投保人并非保险专业人士,不知道哪种情况能投保,哪种情况不能投保,而保险人则应该掌握这些专业知识,并依此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投保人周某虽然在投保时未向被告明确告知曾患有慢性活动性乙肝、肺病等疾病,但通过了被告组织的保前体检,说明周某当时身体状况是健康的。

被告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投保人未告知的病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被保险人周某因意外撞倒而引发脑梗塞导致死亡,并非因其未告知的疾病复发而导致其死亡。

被告也未向法院提交被保险人周某的死因与其隐瞒的既往病史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

因此,被告新华人寿保险某公司单方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付保险金的理由缺乏有力的证据,原告杨某要求按保险合同约定,由被告新华人寿保险某公司支付保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故此,当地法院做出了被保险人周某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签订的美满人生保险合同效力终止,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应赔付原告某保险费2.1万元的判决。

在两个案件中,被保险人都是由于意外事故引发伤害并进而引发疾病,最终由于自身的原因或疾病导致被保险人死亡。

几乎一模一样的案情两地法院却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两案中,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几处都是一致的:由于跌倒这一意外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自身本来的疾病被引发,并因为该疾病最终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死亡。

在黄某一案中,法院认为疾病的发生阻断了意外事故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或者,法院认为是跌倒与疾病共同作用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结局,因此,按照保险合同中限制责任条款的规定,判决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而在周某的案件中,法院认为周某的死亡虽然是由于其疾病直接导致的,但是该疾病的引发是由于先前跌倒这一意外事故,在法院看来,意外伤害无须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死亡,只要它启动了因果链条并最终导致伤害结果的发生,即可将其看作是被保险人伤亡的近因,④并因此判决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二、理论见解通过简单的分析,不难发现,两个法院迥异的判决,是对保险法上因果关系的理解不同甚至是对保险法精神的不同价值判断引起的。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可以分为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及合同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文认为,在黄某案件中法院认为疾病的发生阻断了意外事故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混淆了保险法上因果关系与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要义。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认为如果损害事实是由某一违法行为引起的,该违法行为就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则可以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而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则复杂得多。

当前学者通常以近因原则来分析界定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⑤当一系列事件发生,并都有可能导致某种损害结果发生时,近因是处于支配地位或者起决定作业的原因,即使在时间上它并不是最近的。

在周某一案中,法院就是采用了近因规则作为推理的依据,认定跌倒这一意外是导致被保险人周某死亡的近因,哪怕其死亡已是在意外事故发生半年后,也判定保险公司承担赔责任。

在保险法上,近因规则意味着作为事实上原因的因素可能有多个,但只有那些促成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才是保险法上需要考虑的原因。

相应的,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在人身意外事故保险中,意外与疾病竞相作用,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非常常见,有学者将意外与疾病的关系分为以下三类:由意外伤害引发疾病并最终导致被保险人伤亡;由疾病引发意外伤害并最终导致被保险人伤亡;意外伤害疾病相互独立且共同促成被保险人伤亡。

⑥无论是这三种情况的哪一种,结合国外以及我国部分地区相当判例的分析,法院或采用传统的近因原则,或采用“实质性促成原因”规则,大多倾向于判决由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

例如,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当意外引发的疾病并使得被保险人伤亡时,外国法院通常将启动因果关系链条的意外伤害认定为导致被保险人伤亡的近因。

美国法院甚至建立了这样的规则:当损失的发生是由一系列事件引发的,并且这些事件彼此之间具有关联性或依存性,如一事件引发了另一事件并最终导致损失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能够触动其他事件发挥作用的启动性事件为有效近因。

⑦但是在这种推理模式下,由疾病引发意外并使得被保险人伤亡时被保险人就无法获得赔付。

于是,法院为了达到保护受益人的目的而改变了司法推理模式,将意外伤害认定为导致被保险人伤亡的原因,疾病仅看作是条件;在意外伤害与疾病共同导致被保险人伤亡的案件中,法院将意外认定为法律上的原因,从而表面上符合保险合同关于“唯一原因”的要求,并使得受益人有权获得赔付。

⑧从中不难看出,问题的本质在于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付责任不是法定的,而是基于保险合同约定产生的,而保险合同又是由保险人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在其中规定了大量限定保险人承保范围的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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