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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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立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集团公司的中文全称: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简称:华能集团公司;英文全称ChinaHuaneng Gmup,简称:CHINAHUANENG,缩写:CHNG。

第三条集团公司的法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40号。

第四条集团公司是在原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及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改组的国有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集团公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依法在境内外投资设立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

集团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经国务院批准,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

第六条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国务院派出的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哥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国家利益,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第二章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八条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亿元。

第九条集团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根据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坚持改革、改组、改造,加强管理,发挥集团整体优势,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以电力为主、综合发展,逐步发展成为实力雄厚、管理一流、服务国家、走向世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第十条集团公司主要经营以下业务:
(一)依法经营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全部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下同)。

(二)从事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的生产和销售。

(三)从事信息、交通运输、新能源、环保等相关产业、产品的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

(四)经国家批准,自主开展外贸流通经营、国际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国内外投融资业务。

集团财务公司按有关规定开展业务。

(六)经营国家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集团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总会计师1名。

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总工程师、总经理师各1名。

副总经理根据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总经理的授权履行相应职责,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集团公司领导人员职务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的全面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工作。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重大资本运营项目。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集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计划。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组织审定集团公司内部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七)行使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下重要事项:
(一)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二)有关资源配置、投融资计划、资本运营、利润分配和集团公司内部管理体制、组织结构调整和内部机构设置等重大决策。

(三)聘任或解聘集团公司全资企业的领导成员及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

按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四)拟定集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要,制定集团公司重要管理制度。

(五)审批子公司章程和重大决策方案。

(六)审批子公司限额(具体限额由集团公司确定)以上投资、借贷、对外担保。

对控股或参股企业通过董事会实施。

(七)审定子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和股票、债券的发行方案。

(八)拟定集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拟定集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拟定集团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的方案。

(九)集团公司其他重大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副总经理和有关负责人参加。

总经理、副总经理对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重大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总经理办公会议要按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可追溯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根据管理和发展的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设置总部管理机构,并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党的组织及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法自主经营。

集团公司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二)对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三)根据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

(四)才艮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优化配置生产要素,组织实施重大投资活动,对投入产出效果负责。

加快技术创新和进步,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五)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结构调整,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妥善做好企业重组、精简机构和富余人员分流与再就业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六)指导和加强集团公司有关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统一管理集团公司的名称、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搞好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七)承担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的主要权限:
(一)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定全资子公司国有资产的重组、转让、租赁及外部资产的收购、兼并等事宜。

对控股或参股企业的上述相同事宜,通过法定程序决定或参与决定。

(三)享有投资决策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的投资项目,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奉管部门批准,集团公司享有外事审批权、外贸流通经营权、对外投融资权、对外担保权、对外工程承包权和对外劳务合作权。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集团公司的内部管理体料和机构设置,依法决定有关企业的经营方式、分配方式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以及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和管理全资企业的领导成员以及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按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七)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的涉外工作。

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出国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五章集团公司与成员单位的关系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与有关企业组成企业集团,名称为中国华能集团,集团公司是中国华能集团的母公司,与有关企业之间是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

集团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有大型企业集团试点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体制,充分调动有关企业的积极性。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审批和监督子公司的重点投资项目,审核全资子公司的财务预、决算,审批子公司对外的重大投资、举债、抵押和担保。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对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全部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有关企业对集团公司投资形成的全部资产向集团公司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集团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检查、考核有关企业业务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在制定集团发展战略、调整结构、协调利益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是重大投资、经营活动的决策与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有关企业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集团公司有关企业应加强管理和协作配合,共同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章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
并依法经有资格的会计(审计)机构审查验证。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按国家规定,对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实行合并财务报表制度。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的资产与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根据经营需要,经批准可分别开设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
户。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在总经理领导下,内部审计机构对集团公司及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
监督,并定期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第七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生
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依据国家政策和集团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竞争有序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职工参加地方社会保险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章程。

章程的修改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核报国务院批准,由国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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