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知识点整理1.2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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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总论框架与知识点(整理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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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概念与含义、沿革、调整对象、性质、本位、渊源、效力(适用范围)第一章复习提纲1、了解民法的语源民法是继受而来:a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b近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一词由市民法转译而来;c18世纪民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d日本学者津田真道把市民法用汉语译为民法;e民法一词1929年9月被我国法学界采用。

2、掌握民法和民法典的概念民法可以分为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称谓。

3、理解民法的性质a是私法;b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形式;c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d是权利法;e是实体法4、了解民法的产生和发展5、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6、掌握我国民法的渊源一制定法:a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b民事法律c民事法规d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e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f国家机关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g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二习惯。

(三判例。

四法理)7、掌握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一对人的效力: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二空间上:我国领域内:我国国土、领空、领海,驻外使馆,外舶船只和飞行器三时间:a生效时间:公布生效,公布后一段时间生效。

b失效时间:新法规定废止旧法,旧法与新法相抵触部分无效,国家机关颁布决议宣布无效。

c溯及力:一般不溯及既往与特殊情况下有利追溯原则。

四对事的效力: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禁止权力滥用·、公平·、公序良俗·第二章复习提纲1、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功能含义a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b·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c·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特征a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民法规范;b贯穿于全部民事法律规范,具有普遍使用效力;c是强行性规范功能:指导功能、约束··、补充··2、掌握民法六大原则中每个原则的含义a平等: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相互间应平等对待,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第⼀章民法的概念和适⽤⼀、名词解释: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然⼈、法⼈、⾮法⼈组织、国家。

2、⼈⾝关系:与⼈⾝不可分离,基于彼此⼈格和⾝份⽽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格关系和⾝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发⽣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权的⼿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于⼈格和⾝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的合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规定的,属于强⾏法,即公法。

但民法⼤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具有⾃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及其常委会按照⽴法程序制定的⾏为规范,它是最典型的成⽂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事⽴法⽂件)2、习惯:已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为⼀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具有先例拘束性、被普遍化的,由较⾼级别法院制定或认可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当事⼈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事实本⾝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古罗马法以及现代⼤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适⽤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范围:民法的适⽤范围指民法的效⼒。

1、对⼈的适⽤范围:⾃然⼈(公民、外国⼈、⽆国籍⼈)法⼈和合伙。

大一民法学知识点总结

大一民法学知识点总结

大一民法学知识点总结一、引言在大学的法学学习中,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学科,它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之一。

本文将对大一学习中的民法知识点进行总结和归纳,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门学科。

二、合同法1. 合同的要素合同是民法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之一,它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目的。

只有当这三个要素齐全时,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2.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成立主要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三个阶段。

当要约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后,对方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

合同的效力则主要包括合同的生效、履行和终止等方面。

3. 合同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合同可以分为订立方式合同和法定方式合同、单方合同和双方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等多种分类。

不同的合同种类在法律规定和效力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的构成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构成包括行为人的过错、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等要素。

只有当这些要素齐全时,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并由法律规定相应的责任和赔偿义务。

2. 侵权责任的形式侵权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形式。

民事责任以赔偿为主,刑事责任以惩罚为主,行政责任以行政处罚为主。

不同的侵权行为将承担不同形式的责任。

3. 侵权责任的防范为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我们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措施,例如加强安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保险投保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减少侵权行为的风险,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

四、物权法1. 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支配他人不得侵害的权利。

它是我国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人们对财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方面的规定。

2. 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根据物权的客体不同,物权可以分为不动产权和动产权。

不动产是指地面和地下的土地以及与土地永久固定连结的建筑物,动产是指能够移动的物体,如车辆、家具等。

3. 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合法取得和非法取得两种形式。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txt人和人的心最近又最远,真诚是中间的通道。

试金可以用火,试女人可以用金,试男人可以用女人--往往都经不起那么一试。

民法先介绍一下民法里面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第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第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其中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掌握三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第四,民事代理主要掌握四点:(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代理的分类重点是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3)代理权行使的原则(4)关于无权代理的有关问题第五,物权制度重点掌握:(1)所有权(2)担保物权第六,债权重点掌握:(1)债的保全和担保(2)合同在民法这一章,重点掌握以上六大方面,但这也是相对本章内容而言的。

从整个教材来看,民法也属于重点考试内容,所占考分比例较高。

因此,对于本章,要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以上六点。

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无论是概念,还是调整对象,主体都应该还包括非法人组织。

因此,我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可以视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权利体现的是财产关系;人身权利体现的是人身关系。

首先,民法中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次,人格权利的具体化,就是具体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权、信用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收养、抚养、赡养、监护等人身权利,如亲权、亲属权、荣誉权。

亲权指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一种身份权;亲属权是指旁系血亲这样一些关系。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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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知识点整理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简单来说,就是规定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比如买卖东西、租赁房屋,涉及到财产的归属、利用和流转。

而人身关系,则涵盖了人格关系(像姓名权、肖像权)和身份关系(比如亲属关系、监护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是民法的基石,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

平等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不论身份、财富的差异。

自愿原则让当事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保障了各方的利益平衡,特别是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

诚信原则要求人们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确保民事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绿色原则则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关注,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死亡结束;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划分。

法人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之分。

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内容指的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种类繁多,常见的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比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知识产权保护人们的智力成果,像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人身权包含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等)和身份权(亲权、配偶权等)。

五、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等。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像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况下作出的行为。

《民法学》各部分复习要点

《民法学》各部分复习要点

2011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各部分复习要点发布时间:2011-06-28 信息来源: 大公教育点击数: 2132次我要评论( 0)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要求,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基础知识理论(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

民法学知识点

民法学知识点

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

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

社会关系分为纵向社会关系和横向社会关系。

纵向的社会关系是隶属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服从、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横向的社会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

《民法》总论要点笔记

《民法》总论要点笔记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财产关系(一)财产的概念1、狭义: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2、广义: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债务。

(二)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三)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人身关系(一)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第四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权利法(三)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救济性第五节民法与民法学体系(民法典的编纂)一、关于法典编纂和法律汇编(一)法律编纂:法律汇编(二)民法典编纂是法律编纂1、现行立法和社会发展不相符;存在着矛盾;漏洞和不足2、法官素质水平和中国法律文化3、世界潮流4、追求法律形式理性二、民法典的开放性与灵活性1、渊源2、主体资格3、权利4、行为5、救济手段三、继受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历史;法典化传统四、德国民法结构1、高度理性化的产物,形式理性最高成就,利益和价值的洞察有很高的科学价值2、中国历史上驻澳继受德国模式,在中国存在了近百年3、和保持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开放态度五毛段4、和迷信德国模式有原则不同五、法律继受和法律本土化注重民族化和本土化特色六、是否设立债权总则编——否1、内容和效用看,2、从债权总则和合同总则的关系看3、立法和法理是两个层面的东西七、是否设立人格权编——是1、民法典逻辑性和体系性的要求2、民法的调整对象3、是对原有体系的提高4、侵权法要独立成编5、是民事立法宝贵经验总结(否:1、不能以重要性为标准;2、符合公认的法理;3、民法通则专设人格权是不得已;4、因人格权特殊本质)八、是否设侵权行为编——是1、与大陆法系认为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通常写入债法,而英美法系把债券法独立成编,更优越2、侵权法的个性多于债法的共性3、现代侵权责任法已经超越了损害赔偿之债的范围4、有利于保护各种民事权利九、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民商合一:避免矛盾和冲突,有利于交易规则统一化和、国际化,有利于司法体系内在协调十、是否设民事责任编——否1、将会导致责任与义务分离2、将缺乏逻辑性3、责任形式个性大于共性,集中规定困难4、将责任与责任形式联系在一起便于法官和当事人实际了解和运用第七节民法的效力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民法重点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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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了解第二节了解(注意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可参阅老版P56-57)第三节了解(注意习惯法和判例)第四节了解(注意法律关系客体)第五节不会考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了解第二节了解(注意基本含义和适用领域)第三节了解第四节了解第五节了解(注意权利本位的含义)第六节了解第七节了解(注意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第三章民事权利通论(重点章)第一节了解第二节★重点(注意1、买卖不破租赁P37;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第三节★重点第四节★重点第五节★重点第六节★重点第七节了解第八节★重点第九节了解(注意:自力救济尤其是自助行为P53)第四章民事主体概念第一节了解(注意:民事主体特征)第二节★重点(注意胎儿的保护问题P59)第三节★重点(注意限制行为能力人及其法律后果P64)第五章自然人第一节了解第二节★重点(注意四各主要的具体人格权)第三节★重点(注意1、财产代管人P76;2、宣告死亡的撤销P79;3、监护人的职责P82 )第六章法人(重点章)第一节★重点(注意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P92;2、我国法上关于法人的分类P93;3 、法人设立的原则P94)第二节★重点(注意1、法人的机关P102;2、法人合并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P112;3、社团法人的其他问题P115)第三节★重点(注意设立条件P119-120)第七章无权利能力的社团与合伙第一节了解第二节★重点(注意二分类;四、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五、合伙事务的执行、六、内部关系;七、外部关系)第八章法律事实概要第一节了解第二节★重点第九章法律行为(重点章)第一节★重点(注意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二、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三和四了解)第二节★重点(注意全面掌握)第三节★重点(注意全面掌握)第四节★重点第五节★重点第六节★重点第七节★重点第八节了解第十章法律行为的代理第一节了解一二三,重点掌握四五六第二节★重点(注意1、代理权的授予与基础关系的关系P210;2、代理权的范围P212)第三节★重点第四节★重点第十一章民法上的时间第一节了解(注意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内在关系)第二节★重点(注意一、二、四、六)第三节★重点(注意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第四节了解第十二章物权概述第一节了解(注意物权的特征)第二节★重点(注意三、物权分类)第三节了解(注意二、物权的学理分类)第四节★重点(尤其要注意四、五)第五节了解第十三章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第一节了解第二节不会考第三节★重点(注意绝对原则、法定原则,尤其要注意物权公示原则)第十四章物权的变动第一节了解第二节了解(内容偏难,一般不会出考点。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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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 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最新人大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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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节:民法的含义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第一章:民法概述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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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 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人大出版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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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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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包括物质性人格和精神性人格。

物质性人格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

精神性人格包括荣誉权和名誉权。

(2)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等等。

2、这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平等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

拆迁、征收、上下级管理关系均不是平等主体间关系。

二、民法的特征——区分同其他部门法间的关系(一)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平等主体间的法律(二)民法为属地法(国内法)——同国际私法相区别(三)民法为实证法法律部门(主要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同民事诉讼法相区别(四)民法为私法体现在:1、权利本位2、身份平等3、自主独立(五)民法以选择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为主(六)纠纷可以调解(七)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即直接救济,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为宗旨,只有在不能恢复时才转化为金钱性赔偿。

第二节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了解)一、民法与私法的关系在民法与私法的关系上,如从“民商合一”的角度看,私法就是民法;如果从“民商分立”的角度看,私法则包括民法与商法。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与主流学理看,是实行“民商合一”的体例,民法是商法的基础,但从教学与理论上看,仍然实行“民商分立”的教学与科研制度。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了解)(一)主张民商合一的理由1、上发在中世纪的出现时因为有商人阶层,而今天商人阶层已经不存在。

2、“民商分立”难以避免民法典与商法典的矛盾和冲突,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3、特定交易关系可以采取特别法规的方式,不宜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典。

4、有些“民商分立”的国家,如法国等,学者也提出建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法学课程重点知识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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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课程重点知识树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了解民法的相关概念(1)民法;(2)形式上的民法;(3)实质上的民法;(4)广义的民法;(5)狭义的民法;(6)民法学。

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明白得:(1)平等主体;(2)财产关系;(3)人身关系。

领会:(1)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3、我国民法的渊源了解:(1)民法的渊源;(2)我国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4、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

领会:(1)我国民法在时刻上的适用范围:(2)我国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大体原那么明白得和领会民法大体原那么:平等原那么,志愿原那么,等价有偿原那么,公平和老实作用原那么,民事权利受法律爱惜原那么的大体内容。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本章为了解内容。

第四章公民(自然人)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明白得把握:(1)民事权利能力;(2)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明白得经历:(1)民事行为能力;(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4)无民事行为能力。

把握和应用:(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2)神经病人(包括痴呆症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3、监护与公民的居处明白得:(1)监护:(2)居处。

明白得和把握:(1)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2)为神经病人(包括痴呆症人)设立监护人;(3)监护人的职责;(4)公民的居处确信。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明白得经历:(1)宣告失踪;(2)宣告死亡。

明白得和把握:(1)宣告失踪的条件;(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3)失踪宣告的撤销;(4)宣告死亡的条件;(5)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6)死亡宣告的撤销。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了解和领会:(1)个体工商户的特点与法律地位;(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点与法律地位。

6、个人合股。

了解领会:(1)个人合股的特点;(2)合股的加入、退伙和终止。

(完整word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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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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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属于民法的范围。

)2.实质意义的民法是只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分为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是私法的全部。

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司法。

我国采取民商合一,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冠以的民法。

3.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比例编纂的并移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4.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5.古代民法是指简单商品生产者即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民法,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6.近代民法是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反应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生活条件的民法,以1804《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7.现代民法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来的民法。

始于1897公布、1900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3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就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8.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具有以下特点: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受价值规律支配。

9.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主体的地位平等(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人身:主体的自身)。

人身关系也就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基于主体的人格而发生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

(人格:主体只能作为独立主体存在必须具备的条件)。

身份关系: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而发生的以身份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

(身份:主体在特定的关系所处的一种不可让与的地方为或资格)。

10.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民法,因为它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人民的意志。

具有以下性质: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三个基本要素:确认主体;确认主体的权利;确认交易规则。

民法的主体制度、财产权制度、合同制度等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最基本的制度);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为实体法(实体法: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程序法:规定保障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程序的法律。

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

);民法为私法(公法:规定国家生活关系的法律;私法:规定私人生活关系的法律。

私法涉及法律上有平等地位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公法涉及的是不具有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11. 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

民法的任务包括:(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事主体只有享有人身权,才能成为独立的主体;只有享有财产权,才能生存和发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是民法的主要任务之一。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1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的集中反映,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民事政策。

13.民法基本原则的表现在:(1)它是民事立法须遵循的准则(2)它是解释民法的基准(3)它是民事活动中的基本行为准则(4)它是在没有具体规定时裁决民事案件的依据14.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评价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帮助人们准确的理解民法的精神实质,正确的评价民事关系但是人的行为。

补充功能:它可以补充法律的漏洞。

民事关系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发展性。

15.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16.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民法的首要原则,归根结底是由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决定的。

表现:(1)主体资格(法律上的人格)平等,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各自独立、互不隶属、无上下高低之分。

(2)民事主体平等的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17.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其实质是“意思自治”。

表现:(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核心:是合同自由。

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18.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判断公平与否的标准是社会公认的价值标准,而不是个体的价值观。

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是相互补充的。

自愿不能违反社会正义和公平,公平又是以自愿为前提的。

表现:(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利益均衡与等价有偿不同。

等价有偿是指当事人在转移财产时应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实行等价交换。

等价有偿原则是公平原则在有偿交易活动中的表现和要求,等价意味着经济利益的均衡,而公平原则所要求的利益均衡不局限于经济利益(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19.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驶权利和履行义务。

表现:(1)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正当竞争(2)善意行使权力,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意义:是讲道德准则法律化,而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既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法院解释当事人的意思的思维。

但法院在依诚实信用原则处理民事纠纷时,不得依此原则而滥用自由裁量权,也不能违反平等和自愿原则。

20.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内容包括:(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21.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订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一】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包括民法在内的各部门法的立法依据和基础。

宪法中有关民事的规范是民法的渊源(2)民事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基本民事法律。

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都属于民事基本法(3)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基本法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有关民事的部分是民法的渊源。

地方性法规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民事的规范也为民法的渊源。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能与行政法规想地抵触。

【三】规章: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就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关于贯彻执行法律的意见、适用法律的解答、就某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等也是重要的渊源。

【五】国家政策和习惯:政策具备以下条件(1)国家政策(2)其规范的事项须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3)其适用须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民事基本权利的规定。

习惯是指一定范围、一定地域的人们长期形成的为多数人认可并遵守的行为规则。

满足以下条件:(1)经国家法律认可(2)所规范的事项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3)其适用不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法理也为民法的渊源。

22.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23.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内有效。

24.法律不溯及既往规则是法律原则上只是用于法律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法律生效前已发生的事项。

法律生效时间也是法律的实行时间。

25.新法给废旧法规则指在新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

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新旧法是同一级机关颁布的(2)须新旧法处于同一位阶(3)须新旧法规定针对的是同一事项。

26.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即地域上的使用范围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注意以下三点:(1)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全国,但仅为某一地区指定的,则该规定仅适用于该地区(2)地方性的法规性文件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3)我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仅适用于该地区,我国民法不适用于这些地区。

27.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

28.民法的使用与解释。

民法的适用:对民事法律规范的应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民法适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用民事法律规范解决各类案件的活动。

广义的民法使用还包括民事主体按照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从事民事活动。

(这里民法适用指的是狭义的民法)。

29.应遵循以下原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是指对于某一事项,特别法有规定时,应适用特别法的规定(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强行法规必须遵守,任意性发给可以选择适用的,所以对于某一事项,凡有强行性规范的,就应适用该强行性规范,而不能适用任意性规范。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是对一半情形的规定,例外规定是对例外情形的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

具体规定是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一般性条款是并不具体规定某种实时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而仅是规定原则的法律规范。

对于某一事项,有具体规定的,用。

没具体规定用一般性规定。

30.民法的解释是探求民事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其内容。

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是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论理解释: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推里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有以下几种情形:(1)扩张解释,仅以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解释(2)限缩解释,只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对其含义应予以缩小的解释(3)反面解释,依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4)类推解释,对法律无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进行解释,以类推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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