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会议流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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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流程

本流程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股份有限公司可参照执行。

一、股东会召开的条件:

二、会议流程及注意事项

股东会提前通知的时间应按照公司章程约定,下表以提前15日通知为例。(T为会议召开日,T-n为会议召开前n日,T+n为会议召开后n日。)

应急事项的处理:

1、股东委托授权无效、股东临时缺席导致不满足召开董事会条件的,可参考公司章程约定

寻找其他会议召开方式(电话接入、直接书面决议等);

2、会议过程中发现议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该议案应废止;

3、会议漏签股东签字的,或会议中法人股东代表仅签字未盖公章,应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

尽快完成盖章签署。

特别注意事项:

《公司法》第22条规定:

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4.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

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16条规定: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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