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质量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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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质量管理要求
1 编制目的
本质量管理要求作为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提供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监理要求。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其履行质量义务的行为,促进其质量管理体系的自律运行。
2 适用范围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依照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实施的质量管理行为、针对被监理工程项目实施的质量监理行为适用本程序。
3 定义
3.1本工程指XXX项目;本程序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时,特指招标文件所涉及的工程项目.。
3.2监理单位指具有国家或者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中标本工程且与业主依法订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企业法人。
3.3项目监理机构指工程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实施监理的组织。
3.4总监理工程师指经业主同意,监理单位授权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并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执业人员。
3.5主要监理人员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合同约定的项目监理机构的其他主要工作人员。
3.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指有关工程监理的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SH/T 3903—2004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4监理机构的质量义务和责任
4.1监理机构通过提供符合业主委托监理范围的工程监理服务,协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的质量目标,并对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4.2除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法定义务外,监理机构的合同质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2.1必须依照合同和/或投标文件的承诺,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足以满足业主质量需求的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
4.2.2不得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更换主要工程监理人员。业主认为不能满足本工程质量需求而提出更换的,监理单位必须在合理的时问内予以更换,并依照合同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4.2.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建立和落实项目监理机构的质量责任制,维护监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在本工程自律运行。
4.2.4坚持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质量管理原则,履行并完成合同项下的工程监理服务,在业主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为业主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2.5监理机构的履约行为和质量管理,服从业主质量管理部的监督和控制。 4.2.6服从业主为实现工程建设质量目标而作出的决定和/或其他书面文件。
5质量保证
5.1监理机构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承揽的业务转让或者分包。
5.2主要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必须在本监理单位名下注册。
5.3监理机构的质量保证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5.3.1坚持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质量管理原则,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在合同履行期间的自律运行,并对其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加以验证。.
5.3.2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工程监理人员,并全面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5.3.3激励和约束工程监理人员,依照法律、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履行职务。 5.3.4依照合同、投标文件和/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配备能够满足施工监理和平行检验要求的装备和设施。
5.4主要监理人员应当熟知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运行,具有符合业主期望的从业经历,派驻项目监理机构时的年龄最高不得超过六十周岁;同时,其个人资格应当满足不同职位的质量要求。
5.4.1总监理工程师原则要求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5.4.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同时具有本行业及本专业的执业证书和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5.5涉及工程监理人员的其他质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5.5.1从事化工工程的项目监理机构,至少有1名监理工程师具有焊接专业的从业经历,至少配备1名具备射线照相底片的评审能力(RT二级)的监理工程师。
5.5.2项目监理机构至少有1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取得工程测量人员从业资格,或者另行配备l名有工程测量从业资格的监理员。
5.5.3项目监理机构要配备1名档案或者相近专业的工作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专职从事工程监理文件的整理归档。
5.5.4见证取样人员的从业资格要求,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6项目监理机构使用的检测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计量检定有关要求,并在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环境条件、限制条件或限值内使用。
5.7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非受控本),应当在合同订立后的7日内提交业主质量管理部备案。
6质量监理
6.1业主负责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委托监理事项和权限,写入施二l:招标文件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
6.2监理规划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请业主会审确认。监理规划的编制要求见本程序附件9.1。
6.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的质量责任制,以专业监理工程师为责任主体开展合同项下的质量监理。
6.4分专业的监理实旋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以书面形式报送施工管理部和/或项目分部备案。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6.4.1专业工程概况(包括特点、难点和风险):
6.4.2专业工程所遵循的质量控制标准;
6.4.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6.4.4监理工作的流程、方法及措施;
6.4.5检验和试验的内容、要求和程序;
6.4.6工程项目质量验收的方法和程序;
6.4.7相关质量记录的样式和控制程序。
6.5负责监视承包商质量管理体系的自律运行,检查承包商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立、职责落实和技术保障,组织审查承包商的质量计划并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
6.6审查施工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监督承包商的施工分包活动。
6.7总监理工程师参加设计交底、主持图纸会审、评估工程变更,针对施工图纸和变更文件存在的质量问题,通过业主向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提出书面的意见和建议。
6.8专业监理工程师使用项目监理机构自备的测量仪器,复核并签认承包商的测量放线。
6.9审查质量检测机构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检测计划、工艺方案以及检验和试验装备。相关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应当提出针对重要检测事项操作过程的旁站监理措施。
6.10 以“人、机、料、法、环”为主要对象,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履行施工阶段质量监理的事前控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10.1组织审查承包商编报的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检验和试验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并报业主确认。
6.10.2核验并记录承包商及其施工分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质量控制人员和技术工种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协助业主质量管理部组织开展本工程的焊工及热处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