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作业答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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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析国际经济法法律地位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的部门。国际经济法不单纯是“经济的国际法”,它还包括调整跨国经济交往的其他法律规范,如国际商法、国际私法,以及有关的国内法等等。

二.试论述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家的经济主权具体表现为:

(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

2、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基本原则。

真实意义上的公平,不仅要求在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要求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所谓互利,是指要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不能为谋求单方利益而无视甚至损害他利益。公平互利合而为一个原则,是一个统一体,其中互利是核心和基础,没有互利就谈不上公平,必然要求互利,公平和狐狸密不可分,否则就会造成对这一原则的曲解。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规定,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这一原则,要促进所有国家的经济发展,首先必须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要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为促进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就必须加强国际合作。

三.简述国际经济法主体概念及类型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资

格。

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

(1)自然人。自然人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参加者,能依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之一。

(2)法人。法人是指依法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际经济法律关

系的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

(3)国家。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家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义务的能力。同时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直接参加国

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以与另一国家的国民缔结各种经济合同。

四.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范围

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使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3、货物买卖,通常指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公约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电力的买卖;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

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人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的问题。

五.试述提单的基本作用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提单的作用有三种: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在班轮运输中,当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已事先就货物运输订有货运协议,提单是双方运输合同的证明;如事先无货运协议,则提单就是双方订立的运输合同。当托运人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则在承运人和第三人之间,提单就是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并签发提单后,负有在目的地只

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

六.阐述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1)《知识产权协议》的第3条第1款对同民待遇作出规定,即所有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其他成员的国民给予的待遇,与正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相比,不应较为不利,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中已经分别规定的例外除外。《知识产权协议》在第1条第3款的释注中认为“国民”的含义包括:在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单一独立关税区的情况下,被认为是有住所或实际和有效的工业或商业营业所的人。

(2)这里的知识产权仅指《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各种知识产权类型,即版权和有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的保护。其他知识产权,如实用新型,不包括在内。

(3)这里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包括受保护的各项条件、授予的各项权利、权利的期限以及影响知识产权提供的种类、获得、范围、维持、执法等事项。

2、最惠国待遇原则

(1)《知识产权协议》第4条首次确立了知识产权领域实行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由一成员方授予任何一个其他国家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方的国民。

(2)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据《知识产权协议》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下列情况下一成员方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可以免除最惠国待遇义务:

a、不是专门保护知识产权而是针对一般性司法协助和法律执行的国际协议所规定一成员方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可以免除最惠国待遇义务;

b、由《伯尔尼公约》或《罗马公约》根据某种互惠而非根据国民待遇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可以免除最惠国待遇义务;

c、本协议就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没有规定的,可以免除最惠国待遇;

d、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前,已由生效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议产生一成员方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在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并对其他成员方的国民不构成随意或不公正的歧视的情况下,可以免除最惠国待遇义务:

e、最惠国待遇义务不适用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多边协议中规定的有关获得或者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方面一成员方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3、权利穷竭原则

所谓权利穷竭是指知识产权人行使一次即告用尽了有关权利,不能再次行使。在合法贸易中才会适用权利穷竭原则,对非法制作的产品,不论其处于制造、运输、销售或者已经进口、出口阶段,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不会穷竭。各国对是否承认权利穷竭原则以及原则适用的范围,有不同的规定,《知识产权协议》也无意统一各国的规定。因此第6条规定,成员方不得借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去涉及权利穷竭问题。

4、保护公共利益原则

据《知识产权协议》第8条的规定,各成员方在制定或修正其法律和规章时,可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公众健康和营养,并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部门的公众利益;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知识产权所有者滥用权利或借此对贸易进行不合理限制或对国际间的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这表明,虽然《知识产权协议》认为知识产权是私权并应给予充分的保护,但协议也强调应避免由于过度顾及知识产权人的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各成员方为此可以采取包括立法在内的措施对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七.试述TRIPS的主要内容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和基本原则

(1)义务的性质和范围。TRIPS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具有特定的含义,专指其第二部分第一节至第七节中所包括的特权及有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

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未披露的信息等七个类别的知

识产权。

(2)国民待遇。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成员方向其他成员方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它对本国国民所提供的待遇。

(3)最惠国待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任何成员方对另一国国民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及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国家的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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