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具使用报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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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具使用报废标准

吊带报废标准

(柔性吊带和扁平吊带)

1、吊带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检查掌握吊带的全面磨损、破损程度,达到下列标准规定的,必须报废。

2、吊带的表面层多处局部严重磨损、断股,则应报废。

3、吊带的两边多处局部破损,其严重处破损、缺损达到本吊带宽度的10%时,必须报废。

4、吊扣的磨损部位,破损、断股达其截面积的5%时,则应报废。

5、在使用中,若吊带被快口利器割断,达其截面积5%时,则应报废。

6、吊带截面积磨损折减率(%)

额定负荷

破损程度

2% 4% 5% 7% (标准)

起吊重量100% 90% 80% 50% 报废请用户严格参照上述各条使用标准,确保安全使用。

吊带使用标准

1、使用吊带前,请注意吊带上的标识——额定载荷,

参照该规格产品质量证明书上填写的内容和使用说明。

2、伸长率在极限工作力下为小于2%,破断延伸率小

于12%。

3、确定吊运重量、单根或两根使用形式,选配相应额

定载荷吨位的吊带进行使用,吊装方式可参照我厂提供的说明书。

4、严禁超负荷使用。

5、吊装时不要扭、绞吊带,不要让吊带打结,以防影

响拉力,损伤吊带。

6、吊装有锋利、尖角、快口的物件,吊带上应加护套,

以免割伤吊带。

7、吊带两头吊扣与挂钩接触处,应经常检查,发现缝

合线磨断、断股,严禁使用。

8、移动吊带时不要拖拉,防止磨伤吊带。

9、吊带使用温度范围:-40℃—100℃,切勿高温使用。

10、吊带不宜吊运酸、碱性较强的物料,以防伤害吊带。

11、使用时,避免强夺或震荡负载。

12、使用时挂吊好吊扣,放置好吊带的接触面,防止滑落,脱钩。

13、吊带经使用,参照报废标准中第六条,降低负荷使用。

请用户严格参照上述各条使用标准,确保安全使用。

钢丝绳使用报废标准

根据钢丝绳吊索使用技术条件及GB/T20118-2006标准,钢丝绳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报废:

1、环眼连接部位断丝为总丝数的5%;

2、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为总丝数的13%;

3、绳股断裂;

4、钢丝绳直径相对公称直径减少10%以上;

5、出现波浪变形时,在钢丝绳长度不超过25d的范围内,d1≥

4d/3;

式中:d——钢丝绳公称直径;d1——钢丝绳变形后包络面的直径;

6、钢丝绳被压扁;

7、扭结、弯折;

8、钢丝绳严重锈蚀;

9、环眼连接部位,钢丝绳松脱或错动;

10、套管损伤、变形、裂纹和严重腐蚀;

11、套管直径缩小到GB6946中表A1所列直径的95%;

12、钢丝绳吊索的金属附件报废标准,按其国家标准中的有关规

定执行。

合成纤维吊装带安全使用及报废标准

本公司根据JB/T8521-2007标准,对本公司生产的合成纤维吊装带特订立安全使用技术标准及报废标准如下:

一、合成纤维吊装带分为柔性吊带和扁平吊带:

1、柔性吊带:

由多股加捻成承载芯并封闭在护套里的吊带,分为两种,即环形( )和异形(O—O O ),载荷范围0.5T-300T,长度0.5m-80m O O

2、扁平吊带:由无梭机一次织成并经染整加工成型吊带,可分为单层多层,有环形和两头扣及多种形式,载荷范围0.5T-30T,长度0.5m-80m。

3、保护套:由皮革或其他材料编制而成的组件,对带子起保护作用,但不影响吊带的承载能力。

4、末端件:加在吊带末端的环,钩等金属件。

5、吊带破断力(kgf):吊带在检验中能承受试验载荷的最大力。

6、吊带最大的有效力(MFU):吊带所允许承受的最大作用力。

7、吊带安全系数:破断力与最大有效力的比较值,按JB/T8521-2007标准规定最小安全系数为6,吊带的安全系数:吊带破断力/吊带最有效力≥6

8、极限工作载荷(WLL):吊带在垂直状态下所允许承受的最大

重量。

9、吊装方式系数(M):由于吊挂方式不同,而影响承载能力的一种修正系数,用来计算最大安全工作载荷。

10、最大安全工作载荷(SWLmax):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不考虑可能出现的极端情况,如高温、磨擦、化学作用等所允许的承受质量,以千克(kg)或吨(T)表示:SELmax=WLL×M

二、吊装带的安全使用

1、吊带在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检查吊带表面是否有横向、从向擦破或割断,边缘、软环及末端件是否有损坏,确认吊带良好方可进行吊运。

2、严格遵守吊装方式系数(见附录A),正确使用吊带。

3、吊运工件表面应平滑,不得有尖角、毛刺和棱边,杏则应使用吊带专用护套和护角。禁止用吊带直接吊运有尖角、毛刺和棱边的物件。

4、当用软环直接吊挂使用时,其支承件直径不超过软环内长的1/3,如果带宽大于75mm时,不应直接用软环与钩环连接悬吊,如果带宽小于75mm时,可以用软环直接与钩环连接悬吊,但钩环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带宽的0.75。

5、不得集中使用不带保护的栓结吊升方式。

6、不得将软环同任何可能对它造成损坏的装置连接起来,软环连接的吊升装置应平滑、无任何尖锐的边缘,其尺寸和形状不应撕开缝合处或使带子负载过重。

7、在移动吊带和货物时,吊带不准随地拖曳,以免损坏吊带表面。

8、在承载时不得在打结或打拧的状态下吊运。

9、禁止吊带长时间悬挂货物。

10、当货物停留在吊带上时,不得将吊带从承载状态下抽出,以免损伤吊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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