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程序及疑难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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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村委会或乡镇政府调解过的案件,是 否受理?
• 调解仲裁法 第10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来自百度文库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
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 意见( 2009年07月24日 )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 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 (六)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 行为的; (七)其他情形不应当确认的。
2、商事仲裁的特点
• 一是协议仲裁;二是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 域管辖;三是或裁或审,裁了不审,审了 不裁,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 终局裁决,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 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四是仲裁裁决具 有强制性,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 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 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五是中院可依法撤销 裁决(仲裁法第58条)。
• 第22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 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 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 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不包括财产 保全案件;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 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5、如何审查仲裁当事人是否合格?
• 第19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 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 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 裁。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 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 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仲裁。
如何确定管辖? •
3、如何审查申请条件?
• 第20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 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 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 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的受理
4、如何审查不予受理条件?要不要主动
审查(二)、(三)、(四)情形?

送达时间:发现终止程序的事由之
日起5日内
(二)受理仲裁案件中的疑难问题
• 1、如何审查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 §21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 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 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 ●仲裁申请书内容遗漏的处理
• 必备内容
仲裁委的解释说明
• 非必备内容:证据和证据来源
二、土地承包仲裁案件的受理
• (一)受理案件的一般流程
• ●当事人申请
• 书面-申请书及其内容 §21
• 口头-记入笔录+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 ●仲裁委审查

审查内容:申请条件§20+不予受理
条件§22
• ● 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23 • △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附理由)
▲受理--受理通知书
• ●仲裁申请书表述不当或错误的处理,如有谩骂 或人身攻击言论等。
• ●申请人通过邮寄明信片给仲裁委,其中提出仲 裁的请求,算不算仲裁申请书?
2、如何审查仲裁管辖权?
• §2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 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 交仲裁申请书。
• ●当地没有成立仲裁委,如何确定管辖? • ●当地县和设区的市分别成立了仲裁委,
目录
• 一、仲裁基本知识 • 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案件的受理 • 三、庭审程序与具体技巧 • 四、仲裁时效 • 五、证据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 • 六、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与先行裁决
一、仲裁基本知识
• 1、仲裁的概念 • 仲裁亦称公断,是指争议各方自愿将争议提交无
利害关系的第三者作出判断或裁决的一种法律制 度。 • 我国目前仲裁的类型 • 三种:一是商事仲裁;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2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 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 );三是土地承包纠纷仲裁
5、土地承包仲裁性质
• 土地承包仲裁既不属于商事仲裁,也不是 行政仲裁,也不是“准司法”性质。
• 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裁决案件不当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8、当事 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经人民 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不服仲裁或调解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 为被告。 )
3、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
• 一是先裁后审;二是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的, 以及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 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三是中院可依法撤销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
4、土地承包仲裁特点
• 一是非协议仲裁(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不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 );二是 可裁可审(可以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 是裁后可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 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才发生 法律效力。 )四是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仲裁法未规定法院可以撤销生效的裁决书。
书面--答辩书 口头--记入笔录+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仲裁委送达(答辩后的送达) §25 送达内容:答辩书副本
(口头答辩需要送达吗)
送达时间: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日内
• ●5日内作出终止仲裁程序决定§23

终止事由: §22
• ●仲裁委送达(终止程序后的送达)§23

送达对象:申请人 §23

送达内容:终止仲裁程序通知书

仲裁委送达
• ●仲裁委送达(受理后的送达)
• ○申请人 §23

送达内容: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
仲裁员名册

送达时间: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
• ○被申请人§24

送达内容: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
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

送达时间: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
●被申请人答辩 §25 答辩时间: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 答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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