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四川省政法干警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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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四川省政法干警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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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行测考试刚刚结束,今年的题型依然考察五部分,题量也较稳定。尽管题型题量变化不大,但是背景描述变化多样,考点设置较为灵活,技巧应用的考查明显,这也愁煞考生。现在来细数行测最个性的题目。其中,定义判断依然篇幅较长,读起来绕口,理解起来较费劲儿,但是选项都非常的生活化。如:

【真题】反事实思维通常是在头脑中对已经发生了的事件进行否定,然后表征为原本可能发生但现实并未发生的心理活动。根据发生的方向可将反事实思维分为上行反事实思维和下行挨整实思维,上行反事实思维,是对于过去已经发生的事件,想象如果满足某种条件,就有可能出现比真实结果好的结果;下行反事实思维,是指是对于过去已经发生了的事件,想象如果满足某种投机倒把,就有可能出现比真实结果坏的结果。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各项中属于下行反事实思维的是:

A.要是当时好好复习,这次考试就可以通过了

B.如果我发挥得稍微差一点,就与奖牌失之交臂了

C.如果祖父还活着,他一定不愿意看到今天这个局面

D.如果没有带这么多东西的话,我们现在就可以跑得快点了

【答案】B

【解析】这道题一共说了三个定义,但题目只考察我们下行反事实思维。下行反事实思维的定义要点:①已经发生的事件;②如果满足某种条件,就有可能出现比真实结果坏的结果。A项中是考试能够通过,是好的结果,不符合定义要点②,C项中不愿意看

到这个局面,是希望局面更好一些,也不符合定义要点②。D项我们现在就可以跑得快点了,是好的结果,不符合定义要点②。所以正确答案是B

【盘点】定义判断大家在拿到手的时候就会开始吐槽,这是神马呀?完全不会有木有。平时从来都没有听过,各种法律,经济,科技的知识都拿出来挑战我们的神经。但是此题题目篇幅虽长,但是选项描述都透露着生活气息。而比较四个选项发现,ACD 都是希望得到更好的结果,只有B选项不是,即可选出正确答案。

能否把握好政法干警申论文章写作,直接关系着我们考生能否取得好成绩。申论文章立论为先,论点是申论文章的灵魂,要写好申论文章,首先要拟定符合题意紧扣材料的论点。那么拟定论点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原则呢?在文章中又如何凸显论点,使得我们的论点鲜明呢?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拟定论点要注意的原则

1、高远:要有政治高度,结合理论热点

2、概括:选择一个具有概括性的论点,不要拘泥于细节,大题小作,否则容易跑题、偏题。

3、正确:坚持正确的政治价值选择,立足人民的政治立场。论点正确是议论文的起码要求。

4、鲜明:赞成什么,反对什么,要非常鲜明,不能模棱两可,含混不清。

5、新颖:论点尽可能新颖、深刻,能超出他人的见解。但是这一点很难,不能强求,从阅卷的要求来说,这是锦上添花的事情。

(二)在文章中如何凸显论点

在申论文章写作中,第一段必须提出论点,在这里我给同学们的建议是,不建议第一段的字数写的太多,字数写的太多难免造成阅卷老师在文章中找论点。大概第一段写150左右,这样就简明的在文章中更容易凸显出论点,也就是要亮出你的观点给阅卷老师。

具体如何凸显论点应该注意的是:

首先是标题要体现论点。标题是文章的重要信息点,在文章的结构中起到了“窗口”的作用。通过这一窗口,读者可以“管中窥豹,可见一斑”。这样的写法善于从总体的角度,用简明、精确的词语,反映文章的主要内容和观点,引导读者去发现、并准确地把握文章要领,是拟定标题的基本要求。其次是在你的第一段要突出论点,也就是上文中说的亮出观点;每一段的第一句话也就是分论点也要紧扣总论点;结尾要深化论点。这样的文章才能达到阅卷老师给一类和二类的文章的判分标准,更能彰显一篇文章的结构性和完整性。

民法调整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要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有一个知识点是无论如何也绕不过去的,就是我们首先要确认案件中存在民事法律事实。只有存在民事法律事实才可能引发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案件中是否存在民事法律事实,就成了政法干警考试的常考考点。特将常考的四种“非民事法律事实”总结如下,以帮助广大考生避开陷阱。

一、好意施惠关系不是民事法律事实

好意施惠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1、搭乘便车;2、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3、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4、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5、为人指路。

例如,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显然,按照前段所述理论,本案中甲的损失应当由甲自己承担。

二、法外空间不是民事法律事实

主要包括:1、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人的活动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2、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三、婚约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在中国大陆,婚约(订婚)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与婚约相关的问题是彩礼。须注意:“支付彩礼”的性质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然是民事法律事实。支付的彩礼应如何处理呢?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但是,《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三种例外,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四、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是民事法律事实

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宜适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故被定性为“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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