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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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
一、遵循基本准则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总体框架,基本准则是纲,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基本准则框架下的两个子系统,分别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在遵循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小企业的特点,以及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较为单一的实际情况,对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了简化处理。
二、统一小企业会计核算的标准
小企业规模较小、数量众多、行业分布广、业务相对简单,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长期以来,在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中,存在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等多种标准的情况。会计标准的不统一,使得会计信息难以有效可比,会计信息质量优劣不一,不能很好地满足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作为小企业外部财务报告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之一的税务部门,难以对企业纳税调整准确性作出正确判断,税收征管信息需求得不到满足。这次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小企业会计核算的标准进行了统一,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简化核算要求
本次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针对小企业的特点量体裁衣,可操作性更强,在以下方面进行了简化。
根据小企业经济业务相对简单的特点,减少了设置的一级会计科
目。以资产类会计科目为例,未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等科目。会计科目的增删合并,更符合小企业经济业务的实际,从而更加实用。
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减少了会计入员职业判断的内容和要求。《小企业会计准则》仅要求采用历史成本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在资产计量方面,要求按照成本计量,不再对任何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有关认定标准;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对小企业的长期债券投资,不再要求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对投资利息收入不再要求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对小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也不再要求按照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计量标准。在收入确认方面,要求小企业在发出商品或者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作为标准,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在确认和计量所得税费用时,对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要求调整,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资本公积仅核算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从以上举例可以看出,《小企业会计准则》大大简化了部分业务的会计处理。
简化财务报告的列报和披露。《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编报的财务报告只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不编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对现金流量表进行了适当简
化,无须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等信息。财务报告附注的披露内容减少、披露要求有所降低。取消了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减少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的工作量。
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协调
小企业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是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主要利用小企业会计信息作出税收决策,包括是否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何种征税方式等,他们更希望减少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理念、框架结构、计量方法、核算原则等都充分考虑了税务机关的需求,小企业部分会计要素核算与计价方法完全采用税法规定。其主要表现是:
《小企业会计准则》统一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简化会计核算,保持与税法规定一致,使会计标准与相关税收法规较好衔接。
《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确定应当考虑税法的规定。如要求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者出售时止;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规范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内容和摊销期限等方面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规定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
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所有资产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采用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等使得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更加趋于一致,缩小了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减少了纳税调整,有利于税务部门监管。为保持会计信息的完整;准则在简化相关纳税业务核算的同时,也要求小企业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增加纳税调整的说明,披露“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