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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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崆峒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14〕67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
一、总体要求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行政审批流程,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理顺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为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加快形成权界清晰、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按照项目法定、客观真实、分级负责、分类清理的原则,对现行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收费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等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加大取消调整力度,该取消的取消,该整合的整合。各部门要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部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和取消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时间表、路线图,分批次提出取消调整的意见建议,报区审改办审核,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区要求,尽快取消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公布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监督、适时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及时修订相关政府规章和政府部门文件,防止变相设置审批事项或增加审批条件的行为。严格行政审批收费管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一律取消收费。各部门要全面清理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除国省设立的外,区上设立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一律取消。
(二)继续削减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精神,加快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步伐。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要求,对不符合行政许可设定标准和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接、管、放”工作,对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区上对应的项目要一律取消;对国务院和省、市政府下放区上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主动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和衔接,制订管理办法,规范审批流程,确保承接落实到位;要全面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持续优化规范行政审批管理。
(三)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研究制定《平凉市崆峒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实行目录管理,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审批。严控新设行政许可,今后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设立的,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立,坚决防止行政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
暗增。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要严格规范管理,按照“能简必简、能并则并”的原则,持续简化审批程序、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审批时限、降低收费标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四)改革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和管理体制机制。要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类事项全部纳入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对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建立会商、会审、会签制度,实行并联审批。对国家、省、市、区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重点民生项目,建立“绿色通道”,快审快批,优先办理。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依托电子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监察平台,建立统一的审批电子平台,大力推行网上审批,并逐步扩大网上审批范围,降低行政审批成本。
(五)推进重点领域改革。一是深化投资领域审批改革。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区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投资主管部门与前置审批部门的关系,减少投资审批事项,放宽投资项目审批条件,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最大限度的赋予企业投资自主权,确立企业和公民个人的投资主体地位,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二是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严格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持续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准入门槛。按照“依法申办、宽进严管”的原则,加快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精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三是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要根据市场化、社会化要求和便民利民原则,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和各类行业组织。科学界定政府部门与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职能范围,对一些通过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能够解决的事项,逐步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承担,加快政企分开。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区政府决定需要前置审批的外,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成立由申请人直接向民政、工商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机构的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建立监管体制,制定组织行为规范和准则,规范服务行为,推动和引导社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服务。四是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逐步推广实行。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评价机制和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强化对购买服务项目的动态管理和监督考评,引入竞争淘汰机制,使群众享受丰富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六)健全完善行政审批长效机制。积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监督管理、专家评审、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审核论证等配套制度。一是健全后续监督配套措施。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对取消和承接的审批事项,特别是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制定操作性强的监管措施和办法,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督查监管,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科学合理地配置部门行政审批权,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二是建立综合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改进行政审批绩效考评办法,细化、量化考评指标,明确奖惩措施,建立部门行政审批职责体系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用制度规范行政审批管理。三是建立行政审批评估机制。探索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服务对象、专家学者参与的评估机制,定期对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审批项目提出精简意见,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四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监督职能,鼓励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开展外部监督,强化法制、监察、审计等政府部门监督职责,建立广泛完善的监督网络。要进一步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行政审批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层级监督制度,认真排查审批过程中的廉政风险点,强化内部监督和约束,确保行政审批透明、公正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