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员入场安全教育(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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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完善安全执行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总包项目部增加安全员和巡查处罚力度, 同时分包单位增加兼职安全员和班组安全协管员。
(二)、 2008·8·17中铁四局
四公司触电死亡事故情况通报
事故经过
2008年8月17日中午12时45分左右,中 铁四局四公司在梅钢公司钢4线钢3道口房处 进行污水管顶管作业,现场作业人员曹孝兵 (男、23岁、普工),发生触电事故,急救 梅山医院,经抢救无效于13时25分死亡。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 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 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事故初步原因:
因中铁四局进行X1、X3地下穿铁路顶管作 业,施工单位用彩钢瓦进行基坑围挡。钢3号 道口房进线电缆(生活用电220V)被压在彩钢 瓦边角下,导致电缆接头处包扎层被割破,进 而割破了电线的绝缘层,发生漏电,致使曹孝 兵触电死亡。
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地点全景
事故发生地点全景
发生漏电的电缆被压在彩钢瓦下方
43.5米 36.5米
事故现场
事 (故 安人 全员 网坠 缺落 失俯 )视
图
7米 事故人员坠落高度
雨棚 事故人员坠落位置
事故人员作业位置
事故人员 作业时生 命绳立柱
位置
防范措施
1.现场全面停工整改,总包项目部经理带队对整个施工现场所有的高处作业点、 临边、洞口、脚手架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地毯式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全部定人、 定时、定措施整改;
法律法规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 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 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各单位要坚决落实建设工地区域安全负责制。
(三)、2008·10·21中冶长天烧结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事故经过
2008年10月21日,中午11:20分左右,在中冶长天 总承包的梅钢公司新1、2#烧结工地梅精矿库厂房钢屋架 下弦平衡支撑安装过程中,分包方十九冶的劳务分包队伍 郎溪华峰钢结构公司作业人员查小华(男,35岁,辅工) 使用双钩安全带的一根勾拉十字钢结构件,另一根挂在厂 房的立柱上,违章用安全带当麻绳拉取十字钢结构件过程 中,十字钢结构件一端滑落,将查小华从19.5米的高空带 落至地面(身上所背另一根安全绳超过承重极限被拉断), 同时造成当班作业人员王帅(男,21岁,普工)坠落, 幸被安全带挂住,未造成坠落伤害。
电源线被彩钢瓦割破的漏电点
彩钢瓦割破电线后留下的电击点
事故原因
这起事故是因施工单位在设置基坑围挡 时,彩钢瓦压破电缆线,致使电缆线发生漏 电,导致现场作业人员死亡是直接和主要原 因。
防范措施
1、各单位紧急动员起来,开展一次“反违章,查隐患,防事故” 专项活动,坚决遏制住事故抬头趋势。
2、广泛汲取事故教训,针对本单位施工特点,立即开展对公司 全部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的专项检查。
一、法律法规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法规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 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 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 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检查范围包括:用电线路(含隐蔽线路的设置)、手持式电动工 具、电焊机、潜水泵、避雷装置、配电箱、漏电保护器等。
用电专项检查要按照JGJ46-2005《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进行,对照标准严格检查,限期落实整改。
3、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的教训,排查各类隐患,并将这 起事故通报到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引以为戒。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 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 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 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 合同。
5.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总包项目部已对所属所有分包单位的资质报审、施工 合同、安全协议、入场教育、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清查,确保施工资源 符合业主要求;
6.严格执行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对高空作业或其他较大的危险作业,方案 中提出的针对性防护措施必须定人落实,无条件执行,并且定人旁站监督;
2.对整个施工现场所有的安全绳立桩、绳卡进行检查加固,并且实行签字确认, 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加大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投入,总包项目部已经购置了300张安全网和50吨角 钢,确保整个施工现场高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到位;
4.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总包项目部已组织所有职工进行复工安全再教育,对 “7.27”事故进行通报学习,教育普及率做到100%,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通过教 育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杜绝违章作业;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二、建设项目事故案例
(5起梅钢伤亡事故、3起宝钢近期典型 事故、3起梅钢自救事件)
(一)、7.27宝冶高炉高空坠落死亡事故
事故来自百度文库过
2008年7月27日下午17:20分左右,上海宝冶建设梅钢高 炉项目部所属外协队(上海跃兴建筑安装公司)职工杜德扣 (男,39岁,安装工)在梅钢1#3#高炉易地大修工地热风炉西侧 行车梁上调整行车轨道,双钩安全带挂在行车梁的安全绳上, 因行车梁狭窄(宽约40厘米),其身体失衡不慎滑倒,安全带的 下坠力将固定安全绳的立桩与行车梁侧边焊接点(2处)全部拉 脱,导致其从行车梁上(约43.5米)处坠落至下方防雨棚顶(4.4 米)处,坠落高度约为39.1米,送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医院抢救 无效死亡。
(二)、 2008·8·17中铁四局
四公司触电死亡事故情况通报
事故经过
2008年8月17日中午12时45分左右,中 铁四局四公司在梅钢公司钢4线钢3道口房处 进行污水管顶管作业,现场作业人员曹孝兵 (男、23岁、普工),发生触电事故,急救 梅山医院,经抢救无效于13时25分死亡。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 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 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事故初步原因:
因中铁四局进行X1、X3地下穿铁路顶管作 业,施工单位用彩钢瓦进行基坑围挡。钢3号 道口房进线电缆(生活用电220V)被压在彩钢 瓦边角下,导致电缆接头处包扎层被割破,进 而割破了电线的绝缘层,发生漏电,致使曹孝 兵触电死亡。
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地点全景
事故发生地点全景
发生漏电的电缆被压在彩钢瓦下方
43.5米 36.5米
事故现场
事 (故 安人 全员 网坠 缺落 失俯 )视
图
7米 事故人员坠落高度
雨棚 事故人员坠落位置
事故人员作业位置
事故人员 作业时生 命绳立柱
位置
防范措施
1.现场全面停工整改,总包项目部经理带队对整个施工现场所有的高处作业点、 临边、洞口、脚手架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地毯式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全部定人、 定时、定措施整改;
法律法规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 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 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各单位要坚决落实建设工地区域安全负责制。
(三)、2008·10·21中冶长天烧结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事故经过
2008年10月21日,中午11:20分左右,在中冶长天 总承包的梅钢公司新1、2#烧结工地梅精矿库厂房钢屋架 下弦平衡支撑安装过程中,分包方十九冶的劳务分包队伍 郎溪华峰钢结构公司作业人员查小华(男,35岁,辅工) 使用双钩安全带的一根勾拉十字钢结构件,另一根挂在厂 房的立柱上,违章用安全带当麻绳拉取十字钢结构件过程 中,十字钢结构件一端滑落,将查小华从19.5米的高空带 落至地面(身上所背另一根安全绳超过承重极限被拉断), 同时造成当班作业人员王帅(男,21岁,普工)坠落, 幸被安全带挂住,未造成坠落伤害。
电源线被彩钢瓦割破的漏电点
彩钢瓦割破电线后留下的电击点
事故原因
这起事故是因施工单位在设置基坑围挡 时,彩钢瓦压破电缆线,致使电缆线发生漏 电,导致现场作业人员死亡是直接和主要原 因。
防范措施
1、各单位紧急动员起来,开展一次“反违章,查隐患,防事故” 专项活动,坚决遏制住事故抬头趋势。
2、广泛汲取事故教训,针对本单位施工特点,立即开展对公司 全部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的专项检查。
一、法律法规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法规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 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 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 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检查范围包括:用电线路(含隐蔽线路的设置)、手持式电动工 具、电焊机、潜水泵、避雷装置、配电箱、漏电保护器等。
用电专项检查要按照JGJ46-2005《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进行,对照标准严格检查,限期落实整改。
3、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的教训,排查各类隐患,并将这 起事故通报到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引以为戒。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 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 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 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 合同。
5.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总包项目部已对所属所有分包单位的资质报审、施工 合同、安全协议、入场教育、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清查,确保施工资源 符合业主要求;
6.严格执行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对高空作业或其他较大的危险作业,方案 中提出的针对性防护措施必须定人落实,无条件执行,并且定人旁站监督;
2.对整个施工现场所有的安全绳立桩、绳卡进行检查加固,并且实行签字确认, 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加大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投入,总包项目部已经购置了300张安全网和50吨角 钢,确保整个施工现场高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到位;
4.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总包项目部已组织所有职工进行复工安全再教育,对 “7.27”事故进行通报学习,教育普及率做到100%,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通过教 育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杜绝违章作业;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二、建设项目事故案例
(5起梅钢伤亡事故、3起宝钢近期典型 事故、3起梅钢自救事件)
(一)、7.27宝冶高炉高空坠落死亡事故
事故来自百度文库过
2008年7月27日下午17:20分左右,上海宝冶建设梅钢高 炉项目部所属外协队(上海跃兴建筑安装公司)职工杜德扣 (男,39岁,安装工)在梅钢1#3#高炉易地大修工地热风炉西侧 行车梁上调整行车轨道,双钩安全带挂在行车梁的安全绳上, 因行车梁狭窄(宽约40厘米),其身体失衡不慎滑倒,安全带的 下坠力将固定安全绳的立桩与行车梁侧边焊接点(2处)全部拉 脱,导致其从行车梁上(约43.5米)处坠落至下方防雨棚顶(4.4 米)处,坠落高度约为39.1米,送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医院抢救 无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