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学生会工作制度(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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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湖北大学学生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湖北大学全体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是全校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

第二条本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直接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欢迎来自其他各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全校同学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广大同学的成长成才为中心,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广大同学的素质拓展服务,带领和引导广大同学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促进广大同学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发展,引导广大同学成为热爱祖国,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本会的会训是:服务他人,锻炼自我,努力成才。

第五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结合我校的综合性大学的特点,在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同时,加强我校的全面素质教育。

团结和引导各民族学生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奋发成才,成为具有良好政治思想、素质和突出专业技能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 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疏通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正常民主渠道,倾听和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利益。

(三)以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为工作中心,广泛开辟学习领域,为促进学生全面成长创造条件。

(四)倡导和组织同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积极组织有益于同学们成长成才的学习、科研、文体、公益等活动,努力为全校同学服务。

(五)协助学校树立良好的校风,建立良好的教育和学习生活环境;加强与校内各有关单位的联系,争取最广泛的理解和支持,的关系,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加强合作。

加强和兄弟院校学生会的交流和联系,促进相互之间的学习和友谊。

(六)积极负责地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凡具有湖北大学学籍的在校本、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监督和批评校学生会工作,有权对校学生会的工作提出质问、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参加校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享受校学生会提供的各种便利条件。

(四)有权要求校学生会支持和保护个人的正当权益和合理要求。

第九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思想道德素质。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定,服从本会各级组织的领导和安排,积极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积极参娱活动,争做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加体育锻炼及各项文。

(四)在行使权力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五)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六)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校党委的领导及校团委的指导和帮助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

(一)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学生会的各级组织都要执行学生会决议,坚持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从上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

(三)学生会的下级组织应如实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及时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十一条湖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代表由基层民主选举产生。

(一)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常任代表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

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须经学校党委和省学联批准。

(二)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之前,应成立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其成员主要由上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各学院学生会主席组成,负责筹备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学代会筹委会决定
(三)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并审议上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学生会今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制定和修改学生会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4)选举产生新的学生会主席团。

(5)讨论、决定有关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校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外代表湖北大学学生会。

学生会主席团有以下职权:
(一)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并实施学生会工作计划;制定和修改学生会工作职责、学生干部的考核、例会、值班制度及其他制度,并监督实行。

(三)在学代会闭会期间,负责实施大会决议,行使大会赋予的职权以及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四)召集湖北大学学生会委员会议。

(五)筹备下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湖北大学学生会设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组成主席团。

主席团下设秘书处、宣传部、学术科技部、新闻采编部、文艺部、、公共权益部、女工部、体育部、公共关系部、社会实践部等部门,各学院学生会为校学生会的下级组织,班委会为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

第十四条学生会主席团聘请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秘书长,秘书长负责指导和监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学代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须经校党委批准。

其成员分工经民主协商确定。

学生会主席外出时,由常务副主席代理主席;若主席、副主席同时外出时,则召开常任代表会议,推选代主席,代主席暂时行使主席的一切权力。

第四章学院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十六条学院学生会
(一)学院学生会为校学生会的下级组织,任期一年,组织机构由各学院自行设置。

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为当然的校学生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退职后也相应退出校学生会常任代表委员会。

(二)学院学生会应自觉接受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的领导和各学院团委的指导。

(三)学院学生会应执行校学生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任务,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开展本学院的活动。

(四)学院学生会应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并及时对校学生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班委会为本会的基层组织,由本班全体同学民主选举产生,班委会应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本会的宗旨和任务的贯彻落实,并根据各班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学生会干部
第十八条学生会干部是学生的公仆,学生会应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学生干部须接受监督、考查和考核。

第十九条学生会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八条所规定的会员的各项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上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

(二)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工作认真负责,勤奋踏实,能按时按质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具有民主作风,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能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自觉接受同的监督,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能正确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

(六)认真遵守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学生会干部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按一定程序进行变动或予以免职。

第六章学生会的纪律
第二十一条学生会的纪律是学生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学生会团结、做好各项工作的保证。

学生干部必须自觉接受学生会纪律的约束。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干部,应当本着“教育为主、警示为辅”的原则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的纪律处分有四种:警告、严重警告、劝其辞职、撤销职务并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对学生干部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学生会主席团会议的讨论决定。

处分决定要实事求是,并要认真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若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校学生会主席团或团委提出申诉。

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取闹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校团委有权对各级学生会作出的错误处分决定予以纠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湖北大学学生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湖北大学学生会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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