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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黄呈远诉张孝清其它特殊侵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呈远,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

委托代理人孟秋,徐州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成莲,徐州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孝清,男,1949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

委托代理人张秀荣(被告张孝清之妻),女,195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阙大锋,徐州市贾汪区前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呈远诉被告张孝清其它特殊侵权纠纷一案于201X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X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呈远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秋、吴成莲,被告张孝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秀荣、阙大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呈远诉称,母亲张玉兰1996年去世,父亲黄圣友201X年4月5日去世,我将父亲与母亲合葬在殷庄大运河边。201X年5月16日夜,张孝清将母亲张玉兰的尸骨盗走,转移到贾汪镇采堂山与被告之父暨母亲张玉兰的前夫合葬,父亲黄圣友与母亲张玉兰系合法夫妻,应当合葬。被告偷盗尸骨的行为在当地产生了恶劣的影响,给原告及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张孝清公开赔礼道歉,返还尸骨(与父亲合葬),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被告张孝清辩称,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并非人身关系亦非财产关系,不属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原告黄呈远并非我母亲张玉兰所生,双方亦未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张玉兰系我亲生母亲,母亲死后,我当然享有母亲尸骨的所有权。原告与我母亲无血缘关系,对母亲尸骨不享有所有权。我移走母亲尸骨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违反公共道德,相反如再次返还尸骨,母亲入土而不能得到安宁,有违公共道德。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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