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贾汪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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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贾汪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

贾规字〔2009〕17号

各乡镇规划办、徐州市工业园区管委会: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下简称《计算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和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下简称《技术规定》)、《徐州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暂行规定。

三、经营性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类建筑物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总建筑面积按照《计算规范》的规定执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照《技术规定》执行,《技术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四、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低于2.8米,且不应高于3.0米。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时,其建筑面积按2倍计入容积率。

五、住宅建筑的每套住宅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动或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当其水平投影总面积小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计入容积率。当其水平投影总面积大于10平方米时,其超出10平方米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六、建筑物坡屋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计算规范》计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前后檐口高在2.0米以下(不含2.0米),且在遮阳方向上退让建筑外主墙在3.6米以上,并设套内楼梯的坡屋顶的建筑面积。

2、建筑坡屋顶下设计净高超出2.2米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房屋标准层建筑面积的30%,且坡屋顶前檐口高出顶层屋面不超过1.5米、后檐口高不超过0.3米。

七、地面车库层高在2.2米以上的,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容积率。地面车库层高低于2.2米(不含2.2米)的,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八、居住建筑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且层高不低于3.0 米;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次,其建筑面积按《计算规范》计算,但不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内如有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其围合部分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九、全地下室不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2米以上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小于1.2米(不含1.2米)时,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半地下室顶板面不高于建筑室外地坪标较高一侧的不计入容积率。

十、高度在2.2米以下的设备层,按《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

十一、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总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十二、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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