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贾汪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
镇江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镇江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依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运用权的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规划管理。
第三条容积率指标包括上限指标和下限指标,为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出让土地的容积率不得低于下限指标。
本规定所谓容积率指标调整系指变更增加容积率上限指标。
第四条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由规划部门依据限制性详细规划、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状况,提出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规划限制指标。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国土部门应刚好通报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应刚好将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规划部门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应当和规划设计条件给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相符,建设项目竣工规划应当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容积率指标进行核实。
规划管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规划部门对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定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突破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指标。
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范围的建筑面积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 353-2005)。
半地下室、地下室、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六条经营性建设用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增加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
确需增加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的,必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更的;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须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条件发生变更的3.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更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指土地受让单位和个人,下同)可向规划部门申请调整受让土地容积率指标。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1•【字号】徐政办发〔2015〕132号•【施行日期】2015.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1日徐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 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5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
第四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出具预审意见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二)由市政府及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行政区域内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四)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的项目;(五)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XXX《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2号)

XXX《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2号)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各省、自治区XXX,直辖市规划局(委):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XXXXXX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尺度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小我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在国有地皮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贾汪区2014年度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4]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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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贾汪区2014年度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
复
正文: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贾汪区2014年度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苏政地[2014]57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呈报的(贾)地呈字[2014]第9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征收土地方案,将大泉街道办事处泉东村6.187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6.1877公顷,其中征收土地6.1877公顷。
二、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
三、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及时供地,并将供地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014年11月27日
——结束——。
投资强度、容积率指标

一、滁州市南谯区属于十等:天津:宁河县江苏:徐州市九里区徐州市贾汪区淮安市楚州区东台市扬州市邗江区仪征市江都市姜堰市镇江市丹徒区金坛市浙江:富阳市海宁市衢州市柯城区永康市东阳市临海市温岭市瑞安市乐清市丽水市莲都区安徽:肥东县肥西县阜阳市颖州区阜阳市颖东区阜阳市颖泉区亳州市谯城区滁州市琅琊区滁州市南谯区芜湖县繁昌县宣城市宣州区宁国市………..二、指标解释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5、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计算公式: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绿地率所指绿地面积包括厂区内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
三、在主要从事产品制造的企业(单位)中,为产品销售而进行的机械与设备的组装与安装活动,应按其主要活动归类。
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送审稿)1

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定(报审稿)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容积率计算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一、术语解释容积率分为地上容积率与地下容积率。
凡未注明地上、地下的,均指地上容积率。
地上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建筑物地上的计容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建筑物地下的计容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容面积,系指一定地块内参与容积率指标计算的建筑面积。
二、计算规则一般情况下,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下列情况,按照本规定执行:(一)建筑的层高1、住宅建筑、公寓(包括酒店型和混合型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3.9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设计层高大于5.4米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2、办公建筑、写字楼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6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设计层高大于6.6米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3、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0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计算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计算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7.8米,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超市、农贸市场、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单一空间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徐政发[2009]132号【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0.08【实施日期】2009.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9〕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八日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号)等政策法规精神,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机关和谐高效运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市级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房屋土地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其相应土地,以及市政府交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管理的其它房产及其相应土地。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的权属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坚持存量调配与建设改造相结合,充分合理使用存量;职能部门统一管理与使用单位日常管理相结合,实现维修、物管的规范化专业化;严格审批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有效杜绝违规行为。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实施管理与监督。
贾汪区经营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贾汪区经营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摘要:
1.贾汪区简介
2.经营住所证明的用途和重要性
3.办理经营住所证明的流程和所需材料
4.经营住所证明的办理时限和费用
5.注意事项
正文:
贾汪区是江苏省徐州市下辖的一个市辖区,地处苏鲁两省交界处,区域总面积612 平方千米。
贾汪区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是徐州的卫星城市之一。
近年来,随着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选择在贾汪区经营和创业。
为了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贾汪区实行经营住所(经营场所) 证明制度。
经营住所证明是企业在设立、变更、注销等过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一种证明文件,用以证明企业的经营场所位置、面积、权属等相关信息。
办理经营住所证明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凭证,也是企业在银行、税务、社保等部门的登记和备案材料。
在贾汪区办理经营住所证明,一般需要遵循以下流程:首先,申请人需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其次,申请人需将这些材料提交至贾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最后,工商局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领取经营住所证明。
贾汪区经营住所证明的办理时限一般为5 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经营住所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
此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确保经营住所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总之,贾汪区经营住所证明是企业在贾汪区合法经营的重要凭证。
(精选文档)经营性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及建筑层高控制规定

金华市区经营性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及建筑层高控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的计算及建筑层高的规划管理,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金华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区经营性用地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务、商业类建设项目。
二、建筑密度计算1、建筑密度系指在规划建设用地内,建筑基底面积的总和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基底面积按接触地面的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计算。
3、建筑物底层的走廊、门廊、门厅、架空层按围护结构外围或结构底板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4、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阳台按围护结构外围或结构底板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5、有顶盖(包括可开启式顶盖)的中庭、采光厅、采光井、内廊等设施按水平投影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6、室外楼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但与室外地坪高差小于1.5米且无顶盖的室外楼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三、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计算容积率系指在规划建设用地内,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住宅建筑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层高控制在3.4米(含)以内(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大户型层高可适当增加,但不得大于3.6米),低层住宅层高控制在3.9米(含)以内。
跃层式或低层住宅允许起居室(厅)单一空间在户内通高,当起居室(厅)单一空间在户内通高部分的投影面积不超过该户该层建筑面积的20%时,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当户内通高部分投影面积超过该户该层建筑面积的20%,超出部分按1.5倍计入容积率。
2、商务建筑商务建筑首层层高控制在4.8米(含)以内,二层及以上层高控制在4.2米(含)以内。
二层及以上层高超出以上标准,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大于4.2米小于7.2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大于等于7.2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入容积率。
3、商业建筑商业建筑层高控制在5米(含)以内。
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9.26•【字号】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2年8月30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8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领导,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对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范围内行使县级城乡规划管理权。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立派出机构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平台,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公开城乡规划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六条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的要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总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核定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及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他建筑面积之和。
核定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核定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第四条可建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可建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第五条容积率计算公式为:容积率=核定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
第六条实施公共开放空间奖励面积,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全天候开放空间的,可奖励建筑面积,但奖励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核定建筑面积的10%;住宅建设项目的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00 平方米,公共建筑建设项目的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00 平方米。
开放空间条件和计算方法及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核定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四)设计作为交通、绿化、居民休闲健身等公共用途的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部分的面积(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之宇文皓月创作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尺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计容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按相关规范计算建设项目的实际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可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扣除按高度折算部分)+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奖励建筑面积范围详《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绿化等公共活动部分(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不设围护结构,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二)建筑飘窗挑出外墙宽度一般不得大于0.6米,飘窗高度一般不得超出2.2米,符合上述要求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
(四)设备管道夹层(专用于设备及管道布设的空间,一般除检修口外不得设置其他出入口)高度不超出2.2米时。
第五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出亡层中的出亡空间。
(二)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停车、居民设施等用途部分按1/2计算建筑面积。
(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如仅用作公共停车、公共设备用房、人防用途时。
(四)在建筑内部(包含首层、其他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空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屋顶层设备用房(含公共楼梯间、电梯机房等)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徐州市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徐州市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徐政发[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徐政发[2007]46号2007年4月3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我市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大部分地方能够依法管地用地,整合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保护资源的关系,努力破解土地制约,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但一些地方多占少用、宽打宽用、长期闲置、降低投资强度等粗放用地现象仍时有发生。
我市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紧缺,土地资源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供需矛盾日趋突出。
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依法规范合理用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供应总量。
按照统一部署,以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统筹考虑全市发展需求和城市总体规划,科学修编新一轮市、县、镇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建设和产业用地。
要进一步完善全市开发区规划体系,合理确定开发区用地结构,努力将开发区建设成节约集约用地的示范区。
在新修编的规划依法定程序批准前,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用地计划指标的分配使用,要突出重点,分清缓急,实行“有保有压、从严从紧”的政策,坚持以供给引导和制约用地需求,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项目用地需要。
二、严格建设用地全程管理严格项目用地预审。
认真落实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限制和禁止供地目录,严控不合理用地,从土地供应上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徐州市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定(徐规字[201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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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定徐规字[2016]18号第一条为科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内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其中,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第四条新建建筑被自然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下同)三分之一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其中,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米以下的建筑部分,视为被掩埋。
建设单位为满足建筑被掩埋需要而人工堆土的,仍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五条建筑物底层布置层高在3.6米及以上架空层的,除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可不计入容积率。
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
第六条建筑层高应严格控制,其中住宅建筑层高不得超过3.6米,办公建筑层高不得超过4.5米,普通商业(门面房)建筑层高不得超过4.8米,超市、大型商场、电影院、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的商业建筑层高根据审定的规划方案确定具体层高。
以上各类建筑,凡超出上述规定的,计算容积率指标时,每超出2.2米,则该层建筑面积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1倍计算,不足2.2米的,该层建筑面积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0.5倍计算;其中住宅、公寓建筑的起居厅,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大型会议室等公共部分仍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贾汪区及所辖江庄镇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贾汪区及所辖江庄镇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08•【字号】苏政复〔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省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贾汪区及所辖江庄镇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6〕99号徐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修改贾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徐政报〔2016〕4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贾汪区及所辖江庄镇、汴塘镇、青山泉镇、塔山镇、紫庄镇、大泉街道、大吴街道、老矿街道、潘安湖街道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
在上述9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939.7019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将496.9764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245.5113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237.1655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8.3458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
规划修改后,贾汪区及所辖江庄镇等9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减少205.56公顷,限制建设区增加205.56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你市要指导贾汪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贾汪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你市要指导贾汪区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
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土地利用。
徐州市贾汪区贾汪镇等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徐州市贾汪区贾汪等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贾汪镇人民政府汴塘镇人民政府大吴镇人民政府青山泉镇人民政府塔山镇人民政府紫庄镇人民政府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三年八月项目名称:徐州市贾汪区贾汪等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技术承担单位:江苏省东图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刘吉军项目审核人:陈健赖松清项目参加人员:陈嘉斌郑伟武燕青扈明生二〇一三年八月目录一、规划修改背景及必要性 (1)(一)规划编制及实施成效 (1)(二)规划修改的背景 (3)(三)规划修改的必要性 (6)二、规划修改原则和依据 (9)(一)规划修改原则 (9)(二)规划修改依据 (10)三、现行规划主要调控指标情况 (11)(一)徐州市贾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情况 (11)(二)规划修改镇主要规划指标情况 (12)四、规划修改方案 (16)(一)管制区修改情况 (16)(二)用途区修改情况 (29)五、规划实施影响评价 (31)(一)对土地利用各项目标的影响评价 (31)(二)耕地质量评价 (31)(三)合理性评价 (33)(四)现势性评价 (36)(五)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37)(六)公众参与性评价 (37)(七)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38)六、结论和建议 (38)(一)结论 (38)(二)建议 (38)附件:1.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修改贾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请示2.关于对徐州市贾汪区贾汪等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的请示;3.徐州市贾汪区贾汪等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请示;4.徐州市贾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申请表;5.关于徐州市贾汪区贾汪等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说明;6.听证公告、纪要、签到表;7.贾汪区建设用地管制区地块调整情况统计表;8.省政府关于调整贾汪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9.徐州市贾汪区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一、规划修改背景及必要性(一)规划编制及实施成效按照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徐州市贾汪区完成了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成果编制,并通过了江苏省人民政府的批准。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中的重要指标,它对于保障城市建设的合理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以及维护公共利益都具有关键意义。
为了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容积率的定义与计算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
地上总建筑面积包括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一般包括地上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通常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用于停车、设备用房等的建筑面积,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架空层、避难层等建筑面积。
二、容积率的确定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功能定位、用地布局和开发强度要求。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目标、人口规模、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区域的容积率指标。
2、保障公共利益容积率的确定要保障公共利益,如提供足够的公共空间、绿地、停车场等设施,确保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要考虑周边已有的建设情况和基础设施承载能力,避免过度开发对周边环境和设施造成不利影响。
3、体现土地价值根据土地的位置、用途、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容积率,以充分体现土地的价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在城市中心区、商业繁华地段等,容积率可以适当提高;在生态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容积率应严格控制。
4、技术合理性容积率的确定应考虑建筑的采光、通风、消防等技术要求,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同时,要符合相关的建筑规范和标准。
三、容积率的调整程序1、申请与受理建设单位或个人认为需要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徐政发〔2007〕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徐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创优服务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徐州市市区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规划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科学提出容积率指标,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
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b/t503532005)。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第五条规划设计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其中容积率指标是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心内容之一。
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面积及相关建设条件发展变化的;(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贾汪区国有土地上经营性用房认定办法(暂行)

贾汪区国有土地上经营性用房认定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该宗房地产登记为经营性用房的,根据房地产权登记档案资料认定为经营性用房。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住宅改成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手续,方可按照经营性用房予以补偿。
第四条:房屋所有权人不能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由贾汪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织人员现场核准后认定。
第五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认定的经营性用房,按照以下办法予以评估补偿:(一)、住宅楼一层(包括平房)改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
(1)、1984年1月5日前持有营业执照并实际连续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参照同类经营性用房,按照收益法予以评估,依法需扣除土地出让金的,相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的40%。
但征收补偿款不得超过同类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的2.5倍;(2)、1984年1月5日后取得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参照同类经营性用房,按照收益法予以评估,依法需扣除土地出让金的,相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增值部分的40%后,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偿:1年至5年(含本数,下同)为60%,6年至10年为70%,11年至15年为80%,16年以上为90%。
但征收款不得高于同类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的2.5倍。
(二)、二层及二层以上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评估补偿安置。
(三)、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使用,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一律按住宅房屋予以安置。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主题词:房屋认定通知抄送: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贾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日印发-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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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贾汪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
贾规字〔2009〕17号
各乡镇规划办、徐州市工业园区管委会: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下简称《计算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和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下简称《技术规定》)、《徐州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暂行规定。
三、经营性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类建筑物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总建筑面积按照《计算规范》的规定执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照《技术规定》执行,《技术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四、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低于2.8米,且不应高于3.0米。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时,其建筑面积按2倍计入容积率。
五、住宅建筑的每套住宅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动或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当其水平投影总面积小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计入容积率。
当其水平投影总面积大于10平方米时,其超出10平方米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六、建筑物坡屋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计算规范》计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前后檐口高在2.0米以下(不含2.0米),且在遮阳方向上退让建筑外主墙在3.6米以上,并设套内楼梯的坡屋顶的建筑面积。
2、建筑坡屋顶下设计净高超出2.2米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房屋标准层建筑面积的30%,且坡屋顶前檐口高出顶层屋面不超过1.5米、后檐口高不超过0.3米。
七、地面车库层高在2.2米以上的,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容积率。
地面车库层高低于2.2米(不含2.2米)的,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八、居住建筑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且层高不低于3.0 米;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次,其建筑面积按《计算规范》计算,但不计入容积率。
架空层内如有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其围合部分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九、全地下室不计入容积率。
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2米以上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小于1.2米(不含1.2米)时,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半地下室顶板面不高于建筑室外地坪标较高一侧的不计入容积率。
十、高度在2.2米以下的设备层,按《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
十一、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总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十二、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