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消防产品目录(强制检验制度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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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消防产品目录
No.1
常用消防产品目录
No.2
注:1、实施强制认证制度的产品和强制型式认可制度的产品应分别提供认证证书或型式认可证书,证书应每年通过年检。
2、产品购买和供货时其检验报告或证书应在有效期限内。
2002年6月前购买的产品,其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可由型式检验报告代替。
3、根据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通字[2003]38号《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尚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将分期分批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过渡期为3年左右。
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将采用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
4、检验报告应为法定国家级检验机构出具的全项的检验报告,具体检验机构为: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测试中心、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