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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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瑞基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基集团)所属各单位、部门机构的设置,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各分公司、子公司、下属控股公司、可对其行使实际人事管理决策权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会明确的其他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均适用本管理规定。第三条瑞基集团董事会下设编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集团总经理担任。成员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行政部、财务部、战略发展部、企管计划部负责人组成。编委会常设办公室为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条各公司负责人参与研究与本公司有关的机构编制问题。
第五条编委会每年年终召开一次编制审定会议,审定下一年度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第六条根据实际情况,编委会可不定期召开会议,审定编制调整事宜,编制调整需备案。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瑞基集团下属各公司、各部门机构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编制设定原则及条件
第八条集团各类机构的设置,应适应整体业务发展、满足经营管理需要、既相互关联又职责分工明确的原则,坚持“精简、统一、高效”;人员编制则应遵循“控制总量、精干匹配”原则,做到“定岗、定编、定员、定费”,进而控制人工成本。
第九条集团下属各公司、各部门涉及下列机构编制问题须向编委会申报:(一)增设、撤销或调整公司内职能管理部门;
(二)成立、撤销子公司;
(三)子公司增加编制;
(四)子公司更名;
(五)成立集团内或各公司间编制外议事协调机构、项目统筹机构;
(六)调整人员编制总额。
第十条因上述原因申请增设机构或增加编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完成公司事业发展、业务拓展或战略任务目标所必须成立的相应机构或增加编制。
(二)属于公司工作职能范围,为保证经营管理工作的发展,确需成立的机构或增加岗位、人员编制。
(三)其他因业务发展而又不宜或不便由集团有关部门、已设立的各公司承担,必须成立相应机构或增加编制。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编制的申报程序:
(一)各有关公司或部门应向编委会提交下列材料(交人力资源部):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理由、机构的性质、任务、编制、规模、管理形式、经费总额与来源)。2、可行性、必要性论证说明。
(二)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
(三)人力资源部综合意见后报编委会审定。
(四)经审定后,由人力资源部发文批复有关申请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瑞基集团各部门、各公司不得自行批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不得擅自提高机构规格、扩大编制。
第十三条对下属公司职能管理机构、部门设立采取下列管理模式:
(一)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机构、部门的增设、撤销或调整等进行审核,并报编委会审定;(二)集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机构、部门的增设、撤销、调整等提出初步意见,并推荐负责人,同时对该机构、部门的日常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配合集团人力资源部对新设机构、部门进行年度审查。
第十四条由于集团业务发展、运营模式发生变化,属于下列情况的,各公司职能管理机构、部门、集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一)机构调整或职能调整后业务可以由其他机构、部门承担的,原有机构、部门撤销,岗位合并。
(二)职能重复、交叉或业务相近的机构应予以整合或撤销。
(三)为某项工作任务设立,在任务完成或已被停止时,应及时提出予以撤销。
(四)不能有效地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长期业务量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的要予以撤销、合并或改组。
(五)不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保持工作联系,不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各职能机构,应予整顿。
第十五条对各公司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各公司应予每年年终向集团报送相关审查材料:
(一)《机构编制年度审查表》
(二)年度编制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机构设置、编制调整计划
集团有关主管部门在《机构编制年度审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报编委会评议、审定。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公司机构变动将通过内部文件形式进行通知或公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规定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