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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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启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首张新版营业执照颁出
更新时间:2015-10-09 11:44:34
10月8日上午,副省长隋忠诚在省政务服务大厅,向企业申请人颁发了我省首张“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标志着我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全面实施。
首张“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领取者姜镪兴奋地说,“作为全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受益第一人,我感到十分荣幸。”姜镪表示,“以前企业在办理‘五证’时要跑工商、质监、税务、社保、公安等多个窗口,光材料就要准备一打,现在五证合一改革真的方便企业,一个窗口搞定,只需要提交一份资料,而且工商部门登记效率这么高,企业是省时、省事又省心。”
据了解,本次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适用于吉林省内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但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本次实施范围。改革实施后,将原来的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社保部门核发社会保险登记和公安部门核发刻制公章准许证明,改为一次申请,由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窗口负责受理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审核后发放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做到源头统一赋码,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质监、国地税、社保、公安部门对企业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刻制公章准许证明。
在省政务服务大厅工商窗口记者看到,吉林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服务指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说明等材料一一陈列在展示栏内,让办理证照的企业一目了然。
据省工商局审批办工作人员薄广介绍,“本次制度实施的过渡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企业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相关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将使开公司办理流程精简、成本降低,办事变得更加方便,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同时,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共享,并与社会和市场各方面信息交换整合,为政府监管和服务提供支撑保障。”
关于印发《吉林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9-24 10:32:24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公主岭市,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局、公安局、政务大厅管理机构,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为顺利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制定《吉林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
吉林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要求,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45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社保部门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公安部门核发刻制公章准许证明,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个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作为企业唯一合法身份证明。质监、国地税、社保、公安部门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和刻制公章准许证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照一码”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实现数据交换、档案互认。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在吉林省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登记流程
第四条统一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申请人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收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对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审核通过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向企业发放“一照一码”,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不再向其他部门重复填报申请表格,不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
第五条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照一码”后,即时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至“五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取企业登记信息,并导入本部门业务管理系统使用。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其他部门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到其他部门办理有关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从业人数、隶属关系等信息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新设时采集。在后续管理过程中,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从业人数、隶属关系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属地社保部门申请变更。相关部门办理变更后,应当即时将变更信息共享到“五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工商(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