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同品种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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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同品种核发
2012年11月05日发布
一、项目名称: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核发
二、许可内容: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同品种)核发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7号)、《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的通知》(中保办发〔2011〕20号)
四、许可收费标准及法律依据:
审评费(含同品种质量考核费):每个品种20000元
保护品种年费:每个品种7500元
收费依据:《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78号)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一)《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表》;
资料编号(二)证明性文件;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初次保护申请企业还应提供其为原研企业的相关证明资料。
2、《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3、现行国家药品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实样。
4、专利权属状态说明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资料编号(三)申请保护依据与理由综述;
资料编号(四)医学相关资料;
1、批准上市前研究资料。
2、批准上市后研究资料。
资料编号(五)药学相关资料;
1、批准上市前研究资料。
2、批准上市后研究资料。
资料编号(六)药理毒理相关资料;
1、批准上市前研究资料。
2、批准上市后研究资料。
资料编号(七)拟改进提高计划与实施方案。
七、对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须按上述申请资料目录中规定的序号编号,并在每项资料封面中间及其右
上角分别写明相应的资料名称及目录序号,其中目录序号格式为“申报资料X”,X代表目录序号。
2、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左边距不小于28mm,页码标在页脚上面20mm
的正中位置),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所报送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作者姓名、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卷、期、页、年;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4、为本次申请而补充的试验资料应提供原件,试验资料封面应写明验证项目,试验负责人并签字,试验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并注明各项试验研究工作的试验者、试验起止日期、原始资料的保存地点、保存时间和联系人姓名、电话等;补充的证明性文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报企业的公章。
5、资料一式三份,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局受理中心)报送1份完整资料,并将2份相同的完整资料报送申请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套资料装入独立的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分类、药品名称、原件/复印件、申请机构、联系人、电话。
6、《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表》:中药品种保护申请企业可以在国家局政府网站上下载(h ttp://)。
7、对批准保护的品种,国家局将在政府网站和《中国医药报》上予以公告。生产该品种的其他生产企业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局受理中心提出同品种保护申请并提交完整资料;对逾期提出申请的,局受理中心将不予受理。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表》
要求表内项目填写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企业名称、药品名称、批准文号、剂型、规格等项目,应与有效批准证明文件一致。
在“生产与质量管理情况”栏目除说明生产与质量管理情况外,还应注明与申报品种相关的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的名称、型号及制造企业名称等。
2、证明性文件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①现行生产批准文件或变更的有效文件(复印件);
②同一品种,多种规格,可按一个品种申请保护,并附相应的批准文件;
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后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应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新企业名称核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批复文件;
④修订质量标准的,应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其所附药品质量标准。
(2)《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应与申请企业名称一致,有效期在规定的时限内,生产范围包含申报品种的剂型。
②申报品种相应剂型的GMP证书(复印件),有效期在规定的时限内。
(3)现行国家药品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实样。
执行新药正式标准或修订质量标准的,应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其所附药品质量标准。
(4)专利权属状态说明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①申请中药保护的企业应当对所申请保护的品种,提供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并保证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同时说明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情况;
②如申请品种涉及专利,应附专利证书、专利权利要求书和专利说明书等。
3、申请保护依据与理由综述
综述资料包括申报品种临床、药理毒理和药学等内容的概述,并说明所适用《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条款及申请级别的理由。应注意突出与同类品种比较的优势和特色。
4、医学相关资料
(1)批准上市前研究资料,包括临床试验单位资质及证明材料、临床试验方案、对照药使用说明书、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等。
申请同品种保护的,如批准上市前未进行临床研究,应说明相关情况。
(2)批准上市后研究资料,包括有关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出具的《不良反应检索报告》、注册批件提出要求的完成情况、上市后开展的医学研究资料及企业认为能够证明其可保性的其它医学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等。
①注射剂及要求提供毒性试验研究资料的品种(指导原则3.10)应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评价中心出具的《不良反应检索报告》。
②上市后重新进行临床研究的,还应提供临床试验单位资质及证明材料、临床试验方案、对照药选择依据及其使用说明书、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包括各试验单位小结)等。
③申请同品种保护的,可使用在首家品种保护公告前已完成的医学相关资料(包括文献资料)进行申报,必要时可说明相关情况。
5、药学相关资料
(1)批准上市前研究资料,包括原料来源及质量标准、制剂工艺研究及制剂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