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郑某等与王某2、柯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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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郑某等与王某2、柯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6

【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7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耀荣黄文杰张珍芳

【审理法官】周耀荣黄文杰张珍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某1;郑某;韩某;王某2;柯某1

【当事人】王某1郑某韩某王某2柯某1

【当事人-个人】王某1郑某韩某王某2柯某1

【代理律师/律所】程坤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程坤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程坤

【代理律所】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屋购置于王某1、柯某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在

2002年7月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了一系列协议,其中对房屋的分割意见是:产权归王某1所有,如遇拆迁,所得拆迁款由柯某1、王某、王某1各得三分之一。

【权责关键词】撤销共同共有合同第三人证人证言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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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屋购置于王某1、柯某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在2002年7月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了一系列协议,其中对房屋的分割意见是:产权归王某1所有,如遇拆迁,所得拆迁款由柯某1、王某、王某1各得三分之一。王某作为儿子,对王某1有赡养义务。但由王某享有房屋拆迁款的三分之一,是王某1与柯某2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之一。王某1不得以王某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推翻离婚协议的约定。至于王某1赠与的45平方米产权,书面协议明确系无偿赠与,受赠人又是王某和王某3,非王某个人,无法确认系对离婚协议内容的协商变更。王某1关于撤销赠与的主张,因涉及案件人,应另行处理。对于王某应得的三分之一拆迁款金额,一审法院根据城镇居民房屋协商回购补偿协议书、房屋补偿价值分户评估单记载的各项补偿项目,考虑王某1和郑某婚后对被拆迁房屋有过添附等情况,酌情认定王某可得拆迁款中960000元的三分之一即320000元,并扣除御苑家园房屋购房款中从拆迁款支出的111750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王某1、郑某、韩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24元,由王某1、郑某、韩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22:12:2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1与柯某2原系夫妻,两人共生育了柯某1、王某二子。柯某2于2002年7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王某1离婚。2002年7月16日,一审法院作出(2002)相民一初字第757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双方离婚;双方无其他纠葛(夫妻共同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另查,王某1与郑某于××××年××月

××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房屋权属于2010年1月20日登记为王某1与郑某共同共有。再查,2007年,王某1向一审法院提起房屋迁让纠纷,要求王某迁出强占的房屋。一审法院于2007年8月7日作出(2007)相民一初字第069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王某1于2007年8月底前搬至苏州市相城区元和一楼房间内居住生活,王某在此之前应及时交付钥匙给王某1,一楼的卫生间、厨房、客厅王某1有权使用。水电费用由王某负担。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王某负担。(已履行)2014年,王某1、郑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迁让纠纷,要求柯某1迁出本案所涉房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一审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4)相民初字第02008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被告柯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房屋中迁出。后柯某1对判决结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苏05民终6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查,2018年8月14日,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凌浜社区居委会作为甲方,王某1、郑某共同作为乙方,签订了城镇居民房屋协商回购补偿协议书。协议书第二项关于协商补偿金额约定如下:总计人民币壹佰零拾玖万陆仟零佰零拾壹圆整(¥1096001元),其中:(1)房地产、地面附着物、装修、区位价等评估金额计:元;(2)评估以外其他财产补偿金额计:元;(3)搬迁费:1000元;(4)过渡费:自乙方腾空搬迁、向甲方交付房屋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至通知定销房交房日止,再加三个月装修期过渡费。本次先付12个月计27166元;(5)货币安置补偿金额计:元;(6)奖励金额计:20000元;(其中:按时签约奖10000元;按时腾空搬迁奖10000元。)(7)以上补偿款由甲方负责支付给乙方,税费等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协议书第四项关于定销商品房协商安置方案约定如下:1.乙方享受定销商品房预选房源为:

万泾二期小区;万泾二期小区;御苑家园小区。……万泾花园已经交房,由王某1、郑某装修、使用。2018年8月23日,王某1作为赠予人,王某、王某3作为受赠人,三方签署了房产赠予书,内容如下:一、赠予人:王某1,自愿将坐落在元和拆迁安置房其中部分的建筑面积:45平方米私有房屋无偿赠予给儿子王某、孙女王某3。甲方保证赠予给儿子王某、孙女王某3的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二、儿子王某、孙女王某3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三、本房产赠予书由赠予人王某1签字后生效。甲方(赠予人)签名:王某1乙方(受赠人)签名:王某王某3(代)。2018年11月28日,苏州市相城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与王某、王某3作为乙方签订了拆迁安置房购销合同,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坐落位置御苑家园。……第三条价格与费用:拆迁购房联系单面积为64.97平方米,该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办证面积)为64.97平方米,结算面积为30平方米,售价为3725元/㎡,计111750元;……超部分面积34.97平方米,售价5725元/㎡,计200203元……以上房款合计总房款为311953元。其中111750元购房款系从拆迁款中支付的。2018年11月30日,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御苑家园房屋登记权利人为王某、王某3,2019年6月21日该房屋权利人变更登记为王某。双方均确认拆迁款项为1096001元,除111750元用于支付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御苑家园房屋的购房款外,剩余款项均由王某1支配、保管。上述事实,由双方提供的常住人口信息、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城镇居民房屋协商回购补偿协议书、结婚证、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房产赠予书、拆迁安置房购销合同、不动产所有权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审理中,王某提供:1.2002年7月15日的房屋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并称此协议自王某1与柯某2离婚一案的案卷中复印,该协议载明“①现陆墓产权归王某1。②原居住在3号门进出的大儿柯某1和4号门进出的小儿王某,居住不变,但今后不能有任何争吵。③如国家须要拆迁,所得拆迁款有大儿、小儿及本人各得3分之一。④今后抚养老人,有柯某1负责柯某2,王某负责王某1。"据此证明王某1与柯某2离婚时对财产约定的事实;2.个体户缴税证明、柯某1的健康证,据此证明柯某1、王某1(应为王某)兄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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