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联盟合作协议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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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联盟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承办在一地的旅游团队接待(即地接接待)。为保证团队接待质量,共同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和旅行社的信誉,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就接待旅游团中的有关事项及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主体的认定
1、甲乙双方应为在各自属地旅游主管部门注册并获得经营许可的合法经营旅行社,在经营中出现的违规操作,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属地责任。
2、甲、乙双方为组、接团旅游业务往来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为协议的附件,本协议和协议书
的附件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协议书正文与协议书附件的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委托接待合同的生效
根据前条第二项,甲方在接到乙方行程接待计划确认书时,则甲乙间业务委托合同成立。
行程接待合同一经生效,甲乙双方不得以非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合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则被视为违约,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对其进行赔偿,可投诉到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
第三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委托乙方承办旅游服务时,应将与组团社行程接待计划确认件(须双方盖章确认,以下所指行程接待计划包括散客和团队)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以下将这些通讯方式的通知统称为“送达”)乙方,行程接待计划内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旅游线路名称;
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旅游行程中交通工具(包含航班及车次、旅游汽车标准)安排及其标准和报价;
旅游行程中住宿酒店的星级、房型、间数、陪同房类型等及其报价;
旅游行程中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和报价;
旅游行程中12岁以下儿童的接待标准及报价;
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当团操作人员的联系电话、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双方确认的参团成员人数及名单(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
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必须承担收款责任和垫款责任。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团队(含散客)预报情况,及时安排落实团队的行程,以确认件方式将计划落实于甲方。团队到达前两天乙方通知甲方接待车型及车座、地陪姓名及联系电话。
二、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拓旅游客源市场,保证服务质量。
三、导游服务:
(1)乙方所派导游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员资格证书,持有效导游证上岗。
(2)乙方导游员应积极与甲方领队或全陪核对行程、计划安排。
(3)乙方导游员接送和游览过程中举社旗,严格按照《导游员管理条例》提供服务。不准擅自中止接待服务,不准私自安排他人参加团队活动,不准擅自增加计划外景点,不准超计划安排购物,不准欺骗或歧视组团社全陪。
四、车辆标准
(1)行程中所使用的车辆都必须经过检修,有营运证及其他合法有效证件。
(2)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要求,不得出现超座等不合法经营。
五、用餐标准
(1)按照合同上所注明的餐标,不得擅自减少标准。
(2)用餐的餐厅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卫生许可证等应具备的证件。
(3)要保证客人所食用的卫生。
六、住宿标准
(1)所定酒店必须达到合同所列规定的标准、星级,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七、行程安排
(1)按照行程所列的景点,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景点
(2)旅游行程中,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如气候、罢工、战争、灾害、交通工具时刻变更等)造成的行程延误及损失,乙方应积极协调、配合解决,已产生的损失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乙方保留各种证据备案。
八、保险:团队责任保险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购买。
第五条:投诉的处理
(1)甲方应按照乙方所提供的并经双方确认的行程及内容作为与游客签订合同的要件。同时,必须保证给游客的行程及内容和双方确认的一致。甲方单方面改变行程或其他变化,须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未通知乙方而单方面变更行程等原因造成游客投诉,由甲方承担,不得转嫁于乙方分担;甲方与客人签定合同后,因乙方的原因报错信息而令行程或价格更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确因乙方服务缺陷造成以下投诉,由乙方承担。
(3)甲乙双方已经确认酒店,团队抵达时发生变化,一切价格差异及赔偿由乙方负责同客人协商解决,如需要填补差价,应在当地解决并有客人签收字据,如甲方同意更改而未通知客人,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4)乙方安排餐饮严重不符合标准,引起客人强烈反应的,由乙方负责解决在用餐地点提高餐标或加菜,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安排车辆与甲方要求不符并受到客人投诉时,甲方全陪有权拒绝并责成乙方及时调整,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6)团队抵达时发生景点门票或其他接待价格变动,应由乙方承担,不得自行向客人加收费用。
(7)乙方服务过程中接待质量未达到承诺标准造成客人投诉,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可协助乙方根据实际情况与客人协商,但甲方不得以此恶意从中牟利,一切赔偿及损失需有相关证据。
(8)甲乙双方为维持企业发展、维护信誉,需有质监人员处理接待工作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并提供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9)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交由有管辖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对于调解结果双方必须执行。
第六条:费用的结算
(1)甲乙双方旅游接待费用的结算按照《旅行社条列》中第三十七条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