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地源热泵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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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源热泵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已经不断了,大概是从20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有学者,教授,学校研究这个东西了。但是以前一直是出于实践阶段,很多方面都没有完善。国家说是支持。但是没有做出什么实质性的行动。一直到2006年地源热泵在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很重要的推动作用的法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它把地热能作为可再生能源推广和应用,在全世界范围内以法律形式对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只有中国。而2008年即将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也是在建筑节能领域里最高的一部国家行政法规,有待批准,其中《条例》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其中也谈到了推广满足环境和水资源保护要求的地热供暖、供热水和地源热泵技术,后面还有一些其他的国务院的规定。在这里特别要强调就是财政部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以及配套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现在地源热泵得到这么大的推广,特别是得到政府官员、房地产开发商的重视,与两部委的政策引导密切相关。《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重点支持8个领域,与地源热泵有关系的有4个,它们是地表水及地下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在地方政府方面,北京市发改委等九委(局)联合颁布了《北京市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鼓励发展再生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地下(表)水源热泵。2006年5月31日,北京发改委、规划委、建委、科委、财政局、水务局、国土局和环保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其主要内容如下:
1.鼓励发展的热泵系统包括:再生水源热泵(含污水、工业废水等)、地源(土壤源)热泵、地下(表)水源热泵(含地下水、河流、湖泊、地热等)。
2.各级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园林、行政副业办公楼公益性项目,供暖制冷系统优先选用热泵系统,所需投资从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解决。
3.其他在本市辖区内建设的各类项目,供热制冷系统选用热泵系统的,根据市规划委核定的建筑面积从本市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地下(表)水源热泵35元/平米,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50元/平米。
4.采用热泵系统的供暖企业参照市清洁能源锅炉供暖价格收取
采暖费,具体价格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5.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本市投资建立专业化能源公司,从事热泵系统的研发、建设、经营和服务,能源公司享受投资补助、价格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