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潍坊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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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潍坊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建发〔2011〕18号

关于印发《潍坊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企业、单位:

《潍坊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1年6月7日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建设局科教科联系。电话:8221890。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潍坊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工程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关于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中使用省统一认定技术产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低温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空调系统。

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及其他水源热泵系统(包括污水源、工业废水源等热泵系统)。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安装、应用地源热泵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地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应用应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并重的原则,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地源热泵系统应用区域和形式。

优先发展应用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海水源地源热泵系统和污水源地源热泵系统,适度发展应用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鼓励集中连片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

第五条应用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应实施有效的地热能回补技术,保证地热能平衡,鼓励实行冷热联供。

第六条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家委员会,设立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具备规划、地质勘查、建筑设计、给排水、暖通空调等专业高级以上职称。

第八条安装应用地源热泵系统应符合规划、国土、水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的应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开发项目情况编制地源热泵系统应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地质勘查报告、施工设计等资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持地源热泵系统应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审。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源热泵系统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有关资料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经评审,符合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条件的,出具地源热泵系统建设意见书。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建设应用地源热泵系统。

(一)项目产权、管理主体不明确的;

(二)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可能影响建筑物使用安全的;

(三)在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超采区域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

(四)回灌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或影响饮用水源用水安全的;

(五)地下水无法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井距不合理的;

(六)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可能对地表水、地下水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或水源不能满足系统可靠运行的;

(七)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三条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应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实行专项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施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选用的地源热泵系统技术产品应当通过山东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

术产品认定。

第十六条热源井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地源热泵系统、供水管井等标准。

第十七条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应当采取可靠的回灌技术措施,确保置换冷量或热量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与地下水接触的部件应当采用对地下水无污染的耐腐蚀材料,取水、回灌过程应采取密闭措施,防止地下水与空气接触。

地源热泵系统使用寿命应保证十五年以上。

第十八条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的抽水管和回灌管必须设置水样采集和监测装置,取水井与回灌井应安装水位、水量测量装置,水量测量装置应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地源热泵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试运行,并形成试运行报告。

第二十条地源热泵系统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验收,验收应邀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家委员会专家参加。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7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安排2名以上专家参与验收。验收报告应有专家签字,未经验收专家签字的验收报告无效。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地源热泵系统建设意见书;

(二)取水许可和凿井批准文件;

(三)地源热泵系统设计计算书和竣工图纸;

(四)热源井或地埋管实际完成的总工程量;

(五)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应提交钻孔柱状图、热物性测试报告、地下土壤热平衡保障措施等资料;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应提交水文地质综合柱状图、电测曲线图、成井工艺文件、抽水(回灌)试验报告、地下水动态监测措施建设情况等有关资料;

(六)取样、监测、计量设施的配置、安装情况;

(七)取水和回灌的水量、水温和水质化验报告等试运行记录;

(八)地源热泵系统施工技术资料和监理资料。

(九)系统试运行报告及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地源热泵系统交付使用前,应当进行整体运转和调试。系统调试完成后应编写调试报告及运行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应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申报资料与现场不符或伪造虚假审批文件的,一经查实,不予验收并取消其参与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资格。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安装使用地源热泵系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可再生能源管理办法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1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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