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
浅谈义乌改革发展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
![浅谈义乌改革发展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https://img.taocdn.com/s3/m/49f3c971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d8.png)
LAND&RESOURCES义乌地处浙江中部,市域面积1105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103平方公里,本地户籍人口78.2万,登记在册外来建设者133.6万。
义乌历史悠久、人文荟萃、山河秀丽,拥有万年的恐龙文化、千年的古越文化、百年的商业文明,历史上孕育了禅宗傅大士、文宗骆宾王、武宗宗泽、医宗朱丹溪和现代文学三杰陈望道、冯雪峰、吴晗等一批名人志士。
改革开放以来,义乌坚持和深化“兴商建市”发展战略,以培育、发展、提升市场为核心,大力推进工业化、国际化和城乡一体化,走出了一条富有自身特色的区域发展道路,成为了改革开放全国18个典型地区之一。
2011年3月获国务院批复同意开展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是全国第10个综合改革试点、首个在县级市开展的国家级改革试点。
义乌的改革发展一直得到各级领导的关怀和重视。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上海工作期间,先后10次到义乌检查指导工作。
感慨义乌的发展是“莫名其妙”“无中生有”“点石成金”。
习近平同志到中央工作后,多次在国际外交场合推介义乌,2015年12月习近平在出席中非领导人与工商界代表高层对话会暨第五届中非企业家大会时介绍义乌为世界“小商品之都”。
2014年11月,李克强总理到义乌视察并发表了重要讲话,称赞义乌小商品市场是中国名片,义乌商贸城堪称当代“义乌上河图”。
近年来,义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打好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经济社会保持良好发展态势。
除了国贸改革,义乌还有包括国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试点、电子商务大数据应用统计试点、现代物流创新发展试点、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等10多项国家级改革试点,其中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在义乌统筹推进,是全牌照改革。
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开行义乌至西班牙马德里、英国伦敦、中亚五国等中欧中亚班列,启动实施“义甬舟”开放大通道,成为“一带一路”重要支点。
义乌市场经营面积640余万平方米,经营180多万种商品,全市拥有各类经济主体32万户、注册地在义乌的账户数超过25万家,外贸出口占全省1/8、全国1.6%,快递业务量占全国1/30。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基准地价一览表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基准地价一览表](https://img.taocdn.com/s3/m/143db7c9866fb84ae55c8d23.png)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基准地价一览表一、宅基地基准地价内涵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开发程度设定为完成新农村建设,“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土地权利类型为宅基地使用权;容积率统一设定为4;使用权年期为无限年期。
二、宅基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区片范围稠城街道:银苑社区(兴中、赵宅)。
稠城街道:雪峰社区(大塘下)。
福田街道:诚信社区(西张)、银海社区(十里牌)湖塘村、联平村、宗宅村、江村村、楼西塘村、东前王村。
江东街道:五爱社区(鲇溪、五爱、梅湖、桥东)、东洲社区(永胜)、鸡鸣山社区(金村、樊村)、江南社区(后成)、商苑社区基准地价Ⅰ 25870 Ⅱ (青岩刘)、南苑社区(前成)、下王村、下朱村、青口村、下傅村、宗塘村、端头村、山口村、赤塘村、龚大塘村。
稠江街道:兴业社区(稠关、城店、贝村)。
北苑街道:幸福社区(黄杨梅)、迎宾社区(楼店、大三里塘、小三里塘)、复兴社区(复兴)、四季社区(星火)。
福田街道:思古塘村、江北下朱。
江东街道:塔下洲、东山头村、九联村、西陈村、孔村村。
Ⅲ 18850 稠江街道:松门里社区(松门山、大水畈)、永祥社区(楼下)、13750 昌德社区(下门)、杨一、杨二、杨三、黎明。
北苑街道:望道社区(何麻车)、拥军社区(下仓、星火)、幸福区片范围社区(沈村)、丹溪社区(石桥头)、留雅、上里角塘村、下里角塘村、柳一村、柳二村、柳三村、新后傅村、游览亭村、莲塘村、曹道村、下山头村、高桥村。
后宅街道:金城社区(洪华、遗安)、洪深社区(杜元、上洪)、起航社区(后里、十二山头、上河)、北站社区(西何、山塘、溪坦、叶宅、何界)、黄龙、宅二、永宁、万界、全备村、下畈村、前毛店村、后毛店村、上周村、马踏石村、雅楼村。
廿三里街道:廿三里、下娄、东陈、如甫、石柱下村、朱村村、八足塘村。
苏溪镇:胡宅、蒋宅村、新院村、油碑塘村、马丁村、长府村、苏南村、王界村、杨梅岗村、月白塘村、车站村、苏院村、余家殿村、韩界村。
5义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调剂细则(试行)
![5义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调剂细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07be3d347375a417866f8fa7.png)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调剂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有偿调剂工作,切实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促进农村更新改造按村庄更新改造规划实施,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义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更新改造取得的宅基地分配权在落地前,权利人自愿放弃落地权退出宅基地的,在确保户有所居的前提下,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可由村级组织统一回购,再通过市场公开配置方式有偿调剂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宅基地有偿调剂应遵循“自愿有偿、公开公平”的原则由村级组织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村级组织应结合本村实际制订宅基地有偿调剂操作细则,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自愿放弃宅基地落地权退出宅基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确保拥有人均不少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居住用房。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回购价格应当由村级组织与退出宅基地的权利人充分协商,在此基础上经村级组织民主决策确定。
第七条有偿调剂的受让对象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人调剂面积和已有审批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本村更新改造政策规定的最高户型面积,并应符合规划建设要求;权利人退出宅基地后剩余面积也应符合规划建设要求。
第八条有两个以上调剂需求意向者的,有偿调剂应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
保证金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的20%,起拍价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的70%,并须经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九条拍卖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实施。
第十条村级组织应当与受让人之间签订宅基地有偿调剂合同。
第十一条拍卖结果由村级组织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鉴证后附相关资料报国土、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办理行政许可及不动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拍卖所得收益管理和分配按《义乌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XX村宅基地有偿使用、退出、流转实施细则
![XX村宅基地有偿使用、退出、流转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5e6f4728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d7.png)
XX村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实施细则为健全农村村民住房保障机制,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强化村民自治,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切实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按照《中共XX县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XX发〔2021〕15号)》、《XX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X 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暂行办法>的通知(XX宅改办发〔2021〕3号)》要求,结合本村、组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宅基地有偿使用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公有制性质,体现农村宅基地的公平使用,逐步解决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超标准占用、闲置浪费等问题,实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下的宅基地使用,促使宅基地有序退出。
(一)“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一户一宅”是指一户只能占有一处宅基地。
若一户村民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面积总和未超过起征面积的,亦认定为一处。
(二)收取范围鉴于因历史原因,且结合本村、组实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1.“一户一宅”情况下超过起征面积520㎡的部分;2.“一户多宅”,其中一宅超出起征面积520㎡的部分,和不愿退出的多宅部分须交纳整栋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赠予房屋或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情形。
(三)收费标准1.对于符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计费根据其超出部分面积,实施阶梯式计费,超5㎡以内的不收取有偿使用费,超出5㎡按实际超出面积交费。
计费标准如下:(1)超出面积1-50㎡部分按每年[1]元/㎡计费;(2)超出面积51-100㎡部分按每年[1.2]元/㎡计费;(3)超出面积101-150㎡部分按每年[1.4]元/㎡计费;(4)超出面积151-200㎡部分按每年[1.6]元/㎡计费,每增加50 ㎡标准提高[0.2]元/㎡计费,以此类推。
2.对于“一户多宅”,其中一宅超出起征面积520㎡的部分,收费标准见第1条规定;不愿退出的多宅部分整栋宅基地有偿使用计费标准为每年10元/㎡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赠予房屋或其他方式在农村占有和使用宅基地或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取得宅基地。
义乌宅基地转让
![义乌宅基地转让](https://img.taocdn.com/s3/m/44bfd43d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d2.png)
义乌宅基地转让
甲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的宅基地位置为_________________,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______平方米;
二、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设施包括:_____________。
三、甲方对该房屋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
1、保证对该宅基地有处分权;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房屋的一致同意;
2、该房屋的抵押状况为:_____________。
3、该房屋的使用状况为:_____________。
四、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
该价格不包括转让产生的契税、和该宅基地过户等费用,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付款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
六、宅基地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
七、乙方已经对所购买的宅基地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宅基地产权、使用等作了详细了解并已知悉。
八、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不能过户或无故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______万元;乙方未按本协议付款,乙方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______万元。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
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双方往来通讯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页共2页。
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
![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https://img.taocdn.com/s3/m/0a831e99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8f.png)
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一、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
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然而,在现实当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一点不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其有效无效的区分与前述情形一样。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据此,似乎可以认定,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其实不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1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430b2a57e518964bce847c06.png)
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更新改造行为,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更新改造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的农村(不含“异地奔小康”村庄),在核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内,以村级组织为主导,依据村庄更新改造规划,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宅基地,按照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原则,优化调整村庄用地布局,科学合理安排农民建房,积极有序推进农房改造,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户有所居、住有宜居”。
第三条农村更新改造坚持“规模控制、多规管控,村级自治、镇街审批,公平取得、配置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更新改造积极引导采用权益置换、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多种方式实现宅基地权益和“户有所居”,逐步提高货币化补偿的比例,满足农民个性化多层次需求。
第五条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逐步探索宅基地跨村审批制度;鼓励充分利用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建设“房在山中、园在林中”的坡地村镇;鼓励建设突出地域特征、时代特色、乡土风情的美丽乡村。
第六条规划局、国土局应当在符合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完善农村和社区空间布局规划,优化全市农村和社区的布局、选址、规模及时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加强与上位规划的衔接,以强镇富村政策为指导,按照尊重民意、沿袭历史、科学布局、适度集聚的原则,合理整合,统筹引导,组织编制本辖区内“1(镇区、城市分区规划)+X(中心村建设规划)+Y(特色村规划)”的村庄布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农村更新改造工作由镇街组织领导,村级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农林局(农办)负责全市农村更新改造指导、统筹和协调工作,规划局、国土局、城管委、文广新局、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所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二章规模控制第八条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核定,按规定不能享受的除外。
义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经验
![义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经验](https://img.taocdn.com/s3/m/c51ff514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ce.png)
义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经验要说到义乌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嘿,那可真是一块硬骨头!这不,改革一出手,大家都开始围观了,议论纷纷。
你看,宅基地这玩意儿,原本是农民兄弟的“家底”,每个村子几乎家家户户都有人有宅基地,土地上的“三权”就成了村民的命根子。
原来这三权分别是“使用权、承包权、流转权”,简单点说,就是你这块地是你家的,但你能不能用它、租出去或者卖掉,就得看这些权怎么分配了。
这三权一混合,搞得人头晕脑胀的,很多地方的宅基地也就成了“死地”,村民能用,可用来干啥呢?也就看着地荒废了,赔本不干。
所以,义乌的改革简直是“大刀阔斧”一招,解决了不少人心头的老大难问题。
改革最厉害的地方,嘿嘿,真是把这“宅基地”从一个束缚了很多年的“铁链”变成了“自由鸟”。
你看看,农民的“使用权”不变,但通过“流转权”他们可以把地租出去,甚至卖掉,挣点外快也没问题。
这一改革简直就像给大家的“财富密码”加了密,让土地不再是废物,而是变成了可以打工、挣钱的“宝藏”。
试想,很多农民朋友以前看着地荒芜,心里别提有多着急了!如今有了改革,他们不再是地的“俘虏”,而是土地的“主人”,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简直爽翻了。
说起这些,义乌的农民可是很有心得的。
有些村民干脆把宅基地租出去,开起了民宿,赚的可是盆满钵满。
尤其是那种村落靠近城市的地方,大家纷纷把地流转给了想在这住一住的城市人,自己也因此发了一笔小财。
你说,土地不再是“死物”,反而成了可以带来实实在在好处的“活物”,这是不是就像把“死狗”养成了“金鸡”?想当年,谁能想到自己那块小小的宅基地,竟然能成了财富的源泉!你说,宅基地三权分置这改革,真是解放了“农民思维”。
以前村民们根本没有考虑过这些问题,土地是自己的,哪敢乱来?而现在,改革让他们意识到,不仅是可以用地,甚至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赚钱,真的是给他们的“眼界”打开了一扇新窗。
很多人开始琢磨如何通过流转土地来增加收入,结果一算账,发现自己并不比城市人差,反而能过得更滋润!不仅仅是土地的流转,改革的另一个亮点是它给了农民更多的选择权。
立足“三权分置”改革_探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立足“三权分置”改革_探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https://img.taocdn.com/s3/m/d9dca4bc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1d23d01.png)
山区的特殊性,集中专门人才
农 2000 人。要在项目资金、基
木子系统。同时,要树立全省
和资金,针对产业的具体需求
础设施、人才政策、产销服
一盘棋的观念,切忌重复建
开展集中攻关,充分利用土专
务、科技帮扶等方面加大对乡
设,实现“一地创新,全省共
家研制实用新产品。林业产业
土专家的支持力度,使乡土专
享”。 现 行 的 “ 一 亩 山 万 元
应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利用
基地跨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宅
蓄、流转、交易平台,保障宅
方式、经营产业、租赁期限、
基地使用权转让等内容有与现
基地和其他资源资产流转方使
流转对象等规范,防止侵占耕
行法律相冲突的情况。
用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房流
地、大拆大建、违规开发,确
转市场的透明度。
保盘活利用的闲置宅基地和闲
3.对策建议
的优先支持范围。落实“两进
村农户之间的转让由于缺乏市
权)流转市场运行机制,重点
两回”行动,鼓励创新金融产
场化的对价机制,成交有限。
是农房交易的中介机制、宅基
品和服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
四是政策冲突,流转保障难。
地使用权收益分配机制及监督
投入,多渠道筹集盘活利用资
象山在开展试点过程中为保障
管理机制。二是建立健全农房
件。对利用闲置住宅发展民宿
律法规。有关部门和立法机构
意、养生养老、农村电商、来
等项目,要尽快出台消防、特
要尽快扫清现有农房及宅基地
料加工等产业,或用于农产品
种行业经营等领域便利市场准
使用权流转、抵押等相关法律
仓储、分拣、初加工等,不断
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地价管理规定(试行)
![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地价管理规定(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b1da273858fb770bf78a55b5.png)
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地价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健康运行,根据《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并参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13〕20号)(以下简称《规范》)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实行价格评估,作为集体决策的依据。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评估,也可经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评估,土地估价机构原则上应选择二家(含)以上。
第四条土地估价机构必须客观、独立、公正,按照同权同价的原则进行土地估价,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要求。
土地估价应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第五条《土地估价报告》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取得备案号后方可提交给委托方。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和底价,应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由集体决策确定。
(一)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起始价,但最低不得低于评估价的80%。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需设置底价的,集体经济组织可邀请相关专家和成员代表等组成议价小组(不少于5人的单数),于交易活动开始前30分钟内由议价小组确定底价,并在交易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
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组织评估。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抵押涉及的价格评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义乌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指导方案(试行)附件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指导方案(试行)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根据《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并参考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13〕20号)(以下简称《规范》)等规定和土地估价的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义乌市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细则
![义乌市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0a4c9191c281e53a5802ffaf.png)
义乌市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40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2014〕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住房(含宅基地,以下简称农房)的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不动产权利,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历史遗留问题,是指2014年3月27日之前,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土地、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农房(不含庭院、辅助用房及乱搭乱建的房屋等),至今未依法处理的情形。
2014年3月27日之后的违法建房,按现行政策处理。
第三条农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坚持“尊重历史、客观公正、面积法定、让利于民”的原则。
第二章土地违法的处理第四条农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相衔接,并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
第五条已实施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及异地奔小康(以下统称新农村建设)的农房,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按户控制面积部分未经批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罚款,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二)超出批准面积或按户控制面积少于一间(约36平方米,拆除会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下同)的,由村级组织对超占面积上的建筑按建筑面积收取有偿使用费。
超出部分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标注,但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按户控制面积按实施新农村建设时的政策和细则确定。
第六条未实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或农村更新改造的农房,按以下方式处理:(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至今未扩建或拆(翻)建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二)1982年2月13日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若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等职能部门已经处理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至今未处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实际使用面积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罚款;(三)1987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建成,超出按户控制面积少于一间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按户控制面积内的未批部分按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罚款。
宅基地转让协议书(2024版)
![宅基地转让协议书(2024版)](https://img.taocdn.com/s3/m/d3a44301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d7.png)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宅基地转让协议书(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宅基地转让协议的订立1.1 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基本信息1.2 宅基地的权属证明及合法性1.3 转让方有权进行宅基地转让的证明第二条宅基地的描述2.1 宅基地的地理位置2.2 宅基地的面积及形状2.3 宅基地的土地用途及规划第三条转让条件3.1 转让方应满足的条件3.2 受让方应满足的条件3.3 宅基地转让的价格及支付方式第四条转让程序4.1 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合同4.2 办理宅基地权属变更手续4.3 转让方将宅基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交给受让方第五条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5.1 受让方对宅基地的使用权5.2 受让方应遵守的土地使用规定5.3 受让方应承担的费用和责任第六条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6.1 转让方保证宅基地的合法性6.2 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权属变更手续6.3 转让方应承担的费用和责任第七条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7.1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7.2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8.1 合同的变更条件8.2 合同的解除条件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9.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10.1 合同的生效条件10.2 合同的终止条件10.3 合同的解除条件第十一条合同的附加条款11.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释和适用法律12.1 合同的解释原则12.2 合同适用的法律第十三条合同的签订日期和地点13.1 合同的签订日期13.2 合同的签订地点第十四条合同的附件14.1 宅基地使用权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宅基地转让协议的订立1.1 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基本信息(1)姓名/名称:____________(2)住所/营业地点:____________(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____________(1)姓名/名称:____________(2)住所/营业地点:____________(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____________1.2 宅基地的权属证明及合法性1.2.1 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出示宅基地的使用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以证明其对所述宅基地拥有合法的权益。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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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将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构)筑物,按规定的程序和约定的条件通过买卖、赠与、互换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给本市特定受让人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节约集约利用和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局和农林局(农办)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改变土地用途。
受让人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必须持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能完整的不动产权证书。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全部权利人须自愿一致,并征得村级组织同意。
第七条已完成新农村建设(含更新改造、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异地奔小康”工程,下同)的村庄,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国土局、农林局(农办)备案后,允许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
(一)受让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在同一行政村内转让取得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最高户型面积。
(二)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实行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转让后使用年限最高为70年,使用期届满后受让人可优先续期,并实现有偿使用。
(三)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优先回购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受让权。
义乌市城乡规则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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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二节建设用地第三节建筑容量第四节绿地第三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退让第三节建筑高度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第二节管线综合第五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宜符合表一的规定。
- 3 -- 5 -- 7 -- 9 -件:(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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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一、甲方:(出让方)身份证号:住所:电话: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住所:电话:鉴于甲方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并有权转让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二、宅基地基本信息:宅基地面积:宅基地坐落:土地权属证号:土地权属证书照片: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宅基地转让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后,应于三日内办理宅基地的过户手续。
四、权利保证:1. 甲方保证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不存在任何影响宅基地转让的纠纷和权属争议。
2. 甲方保证宅基地的面积、地理位置、所处土地性质等信息的真实性,乙方转让后不得追究。
五、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1.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价款后,应向乙方出具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证书,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
六、宅基地的使用权变更:1. 乙方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后,可以依法将宅基地的使用权出租、转让、赠与或按照规定进行继承,但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七、宅基地使用权的责任和义务:1. 乙方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按照当地的规定自行建设或购买住房,不得将宅基地用于非法活动或违反土地利用规划的行为。
2. 乙方应按照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缴纳宅基地使用权管理费,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的正常行使。
3. 乙方在使用宅基地期间,有责任保护宅基地和周边环境的卫生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维护和修缮费用。
八、宅基地的管理:1. 乙方负责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维修、修缮、绿化等。
2. 乙方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或其他附属设施,但需符合当地的规划和建设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县、乡政府的规定。
九、违约责任:1.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支付宅基地转让价款或违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7义乌市农村土地民主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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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农村土地民主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对农村土地的民主管理作用,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管理制度,提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土地的能力,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40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民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244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议事决策机制、民主监督机制、财产管理机制、服务群众机制、调处矛盾纠纷机制,促进农村基层土地管理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农村宅基地的依法公平取得、有序转让、有偿使用、自愿有偿退出,夯实农村土地基层管理基础。
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民政局、农林局(农办)、财政局、国土局、城管委、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民主管理职责第四条各村根据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成立村土地民主管理领导小组,行使土地民主管理职责。
人员一般由村两委(董事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成员及若干村民(社员)代表组成。
原则上组长由村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村委会主任(副董事长)担任,其他成员由村党组织(董事会)提出建议名单,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关专项小组。
第五条村土地民主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和商议涉及土地有关事项,其主要职责有:(一)立足本村经济基础、地势地貌、文化传承等实际,综合村庄产业结构和发展趋势,开展村级土地利用、村庄建设、环境保护等“多规融合”村庄更新改造规划编制。
(二)制订并执行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和转让实施细则,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基数面积、收费标准及配套措施,建立信息台账,加强对有偿使用收益和转让收益的收缴及使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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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将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构)筑物,按规定的程序和约定的条件通过买卖、赠与、互换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给本市特定受让人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节约集约利用和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局和农林局(农办)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改变土地用途。
受让人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必须持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能完整的不动产权证书。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全部权利人须自愿一致,并征得村级组织同意。
第七条已完成新农村建设(含更新改造、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异地奔小康”工程,下同)的村庄,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国土局、农林局(农办)备案后,允许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
(一)受让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在同一行政村内转让取得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最高户型面积。
(二)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实行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转让后使用年限最高为70年,使用期届满后受让人可优先续期,并实现有偿使用。
(三)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优先回购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受让权。
第八条未实施或正在实施新农村建设的村庄,允许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受让方必须是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受让后面积不超过《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按户控制面积。
第九条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可自行协商转让,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的也可在政府指定的交易平台公开挂牌转让。
第十条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未实施新农村建设的农房产权互换除外。
受让方仍可在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和村级组织细化的实施细则参加新社区集聚或农村更新改造。
第十一条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必须保证转让后仍拥有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的合法住宅;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处置的按《义乌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产权互换双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未实施或正在实施新农村建设的村庄,双方互换后,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占有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按户控制面积。
第十三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行协商转让程序:
(一)提交申请:转让双方持相关资料向宅基地所在地的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经转让方全体权利人签字确认)。
(二)条件审查: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转让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前应将转让审查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签订合同:签订转让合同,并经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鉴证或公证机构公证。
(四)产权登记: 转让双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后,可持转让审查表、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纳税证明等相关资料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平台挂牌转让程序:
(一)提交申请:转让方持相关资料向宅基地所在地的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经转让方全体权利人签字确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并设定受让人资格条件,出具意见书。
(二)委托挂牌:转让方持意见书、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资料委托政府指定的交易平台挂牌转让。
(三)挂牌转让:交易平台按法定程序挂牌转让,确认成交,签订转让合同。
受让人资格条件由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产权登记: 转让双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后,可持转让审查表、转让
合同、不动产权证、纳税证明等相关资料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服从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征收和城镇化及新农村建设。
第十六条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的,受让人应与村级组织签订宅基地有偿使用合同,并按不低于农村宅基地基准地价的20%一次性缴纳土地所有权收益,具体标准由村级组织民主决策决定。
在使
用年限内再次转让的不再缴纳土地所有权收益,但应扣除已使用年限。
土地所有权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所有权收益管理和分配按《义乌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