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动物园游乐场南区经营权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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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动物园游乐场南区经营权租赁合同

甲方:广州动物园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20号

乙方:

地址:

甲方与乙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如下,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出租标的

甲方同意将位于广州动物园内游乐场南区场地出租给乙方作室内外游乐项目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7500 平方米。

二、出租标的地址

广州动物园(广州市先烈中路120号)内。

三、出租期限及租期起算日的确定

出租标的于年月日移交场地给乙方。出租标的租赁期限为5年,租期起算日自本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开始计算,租赁期限自年月日~年月日。出租标的设3个月的免租期,免租期从租期起算日开始计算。

四、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一)首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并从第二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 2 %。

(二)租金交付期限和交付办法:租金按月结算,每月租金于当月的5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以方式支付,甲方收到租金后即

时向乙方开具租金发票。

(三)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相当于出租标的首年3个月月租金数额的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乙方无违约并结清所有费用、办清一切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地退回给乙方。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则甲方不予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提供经营本游乐项目所需的场地(占地面积按出租面积交付)。

(二)负责项目场地的绿化配套。

(三)负责提供电度表,开关箱前(电度表、开关箱始装费甲方负责,安装位置由行政科安排)供电的线路、电源;游乐设备进场安装施工期间,甲方负责道路的疏通及提供水、电源。

(四)在乙方办理有关开业和经营所需的一切手续时,甲方可协助办理。

(五)甲方和甲方的领导单位或有关检查监督部门有权对经营场地进行安全生产、消防、经营综合治理等方面的工作检查,发现问题有权督促乙方限期整改。对乙方的违规违章经营、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甲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处罚或单方提出终止本合同,收回场地。

(六)合同签订时,甲方向乙方提供国家GB8408-2008《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ISO9001、ISO14001等相关文件及广州动物园的相关管理规定。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须自行办理好有关开业和经营所需的一切手续。办妥《广州市特殊项目检测合格证》,所有设施必须通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有合格报告及其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按本合同规定的出租用途在经营场地内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同时须将游乐设备的有关资质证书、特殊项目检测合格证及相关资料复印件送甲方备案。

(二)乙方负责经营项目游乐设备的购置、设备基础土建、运输、安装调试、操作、维修、保养等费用,确保在经营期内正常安全运营,否则,由此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

(三)游乐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票价规定,不得擅自调整价格。如需调整票价,经甲方同意,另行协商。经甲方审核后,票据由乙方根据税局有关规定自行印制及保管,由乙方自行管理票务、负责日常售票工作。游乐项目的操作人员、维护人员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安排。经营期间乙方自行负责派出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等一切费用,工作人员必须统一服装持证上岗。

(四)乙方在承租期间,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在本合同期内,乙方须承担出租标的内的生产设施(含游乐设施、用电用水等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对生产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保养,并负责所产生

的一切费用。按时支付水费、电费和其他因使用出租标的所产生的有关费用。

(六)在本合同期内,禁止带故障运营,如游乐设备出现故障或其他问题,乙方须及时派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维修,确保游乐设备正常安全运营。如因乙方不及时维修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七)乙方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包括国家GB8408-2008《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广州动物园管理规定,做到合法经营,做好门前三包工作,承担相应的治安、安全、消防责任。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有关部门罚款或者其他经济索赔等,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八)负责电度表、开关箱后的用电线路(电度表、开关箱合同期内的维修费用)。

(九)本合同期内,甲方承担出租标的的修缮责任。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以及由于乙方使用不当而造成出租标的损坏的修缮责任、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乙方认可并承诺按照出租标的现有质量、交付使用时的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进行承租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标的结构及拆卸相关物品。

(十一)乙方不得将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十二)乙方须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的相关手续,依法应由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甲方协助提供。乙方不得以办理经营证照为由向甲方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

七、其他约定事项

(一)对于新投入游乐项目,乙方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品牌、出产地、型号、载客人数进行购置;如需更改项目,需经甲方同意。原有游乐项目移交场地时,乙方必须按规定的设备转让费支付给原设备所有者,在乙方经营期间按规定的金额向甲方定额定期交纳租金,方可取得原有设备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二)本项目的游客人身安全应向广州有关保险公司投保,所需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负责缴纳经营上述项目的各种税、费。

(四)经营期间,所产生的用电、用水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五)本合同期满或合同因故解除,乙方应在30天内处理完毕一切债务,拆走设备,交还并平整好场地。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出租方追究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游乐项目其中若干项目或全部项目的合作经营权发包、转包或质押。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进行补充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方为有效。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如因国家建设、政府征地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甲方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在结清各项费用后可解除合同,政府有补偿的另议。

(三)设备设施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不能再继续营运,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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