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加快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初稿)
2-4-0 林规发〔2010〕20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
级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于 9月 2Q日 、省级规划编制大纲
于 11月 30日 前 ,报 我局 全 国林地保 护利用 规划编 制 工 作领 导小 组 办公 室。
(五 )大 力 宣传',提 高全社会保 护林 地 意 识 。各 级林 业主 管
部 门要抓好 宣传 工 作 ,充 分利用 电视 、广播 、报纸 、宣传标 语 等 方 式 ,宣 传 编 制和 实施林地保 护利 用规划 的重要意义 ;结 合规 划 编 制 工 作 ,深 入基 层 、广 泛 宣传 ,提 高 全社会保 护森林 和林地 的 法律 意识 ,为 规 划 的实施创造 良好 的社会氛 围。
(中 2O10〕 力度进 一步夯实农 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 发 〔
1
号
)、
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 (2O10-2O20年 《
)》
(以 下简称
纲要》 )等 ,制 定本意见。 《 各省 、 自治 区、直辖市 ,内 蒙古 、吉林 、龙江、大兴安岭森 工 (林 业 )集 团公 司 ,新 疆生产建设 兵 团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应符合本意见的要求。各地应根据 当地林地保护利用现状和 问题、 森林资源条件和 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突 出重点 ,积 极探索 创新方法 ,做 好规划编制工作。 一 、总体要求
-5一
五、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 规划一经批准 ,必 须遵 照执行 。政府 主管部 门 要严格依据林 地保护利 用规 划审查各类建设 项 目使用林地。各地 要建 立规划实施情况监 测、评估和统计制度 ,加 强监督检查 ,严 肃查处随意调整或修改林地保护利用规 划行为和违 法违 规使 用林 地行为。 特此通知。
紧 围绕 以生态建 设 为 主
极 发 展 、科 学 经 营 、持 续 利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文件林资字[2006]227 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积极推进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指导各地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依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本区域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二、各地要以森林可持续经营为准则,以本《纲要》为指导,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实施细则,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工作,确保编制成果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各地要选择不同森林类型的经营单位,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试验示范,并率先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为其他单位提供借鉴。
为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本《纲要》,请将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国家林业局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一、总则1、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全面推进我国的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规范和引导森林经营主体科学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纲要。
2、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主体为了科学、合理、有序地经营森林,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自然条件,编制的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对生产顺序和经营利用措施的规划设计。
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主体和林业主管部门经营管理森林的重要依据。
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是一项法定性工作,森林经营主体要依据经营方案制定年度计划,组织经营活动,安排林业生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经营方案实施管理,监督检查森林经营活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的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为严格依法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管理,我局制订了《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要求其提供符合本规范的使用林可行性报告。
对按照规定权限由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占用征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面积较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范要求用地单位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二、凡没有提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含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办理审核或审批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事项。
三、请各省尽快将本规范转发各地、各有关单位执行。
附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二○○二年十月十一日附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下同)时应提供的由具备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占用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规范
试点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试点县(含市、区,下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规范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试点县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规划的目的与任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实现林地科学管理、优化用地结构、规范林地用途、遏制乱垦滥占林地及提高林地利用效益的基础性工作,其目的是充分发挥林地的生产潜力,保障如期实现林业发展战略目标,并为林地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林业发展规划和相关区域规划的要求,结合区域内的自然生态和经济社会具体条件,建立符合区域特点和林地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要求的林地保护利用优化体系。
包括:(一)确定全县林地保护利用目标和基本原则。
(二)科学划定林地保护区域和等级。
(三)合理规划可供建设用地的范围和数量。
(四)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第四条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臵,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及“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政策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今后一个时期试点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的需要,全面统筹和合理安排林地利用的结构与方向,科学保护、合理配臵、集约利用好林地资源,提高林地的利用效益,促进林业的全面发展。
(二)原则要求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符合如下原则:1、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原则应科学协调好林业两大体系建设与全社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使林地的保护利用既能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生存发展的需要。
2、坚持生态优先,兼顾经济、社会效益原则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与林业分类经营、林业产业化结构调整相结合,在确保生态公益林建设用地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商品林用地的规模,促进解决林区的“三农”问题,满足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促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健康发展,2010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成为指导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的重要文件。
林业系统建设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主体。
为切实加强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发挥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林业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认识(一)用《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指导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支持,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取得很大成效。
到2010年,全国林业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达2035处,总面积12370.92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2.88%,占全国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数量的80.09%、面积的83.73%,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47个,面积7597.42万公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02•【文号】林资发[2005]131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林资发[2005]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林业《决定》),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推进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生态建设状况处于“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要求,现对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1.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经过多年努力,初步建立了以行政管理为主体、监督检查和综合监测为两翼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强化了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理念。
特别是近五年来,认真贯彻“严管林”方针,全面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程,森林资源呈现出面积和蓄积持续增长、质量明显提高的可喜局面。
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我国森林面积已达1.7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上升为18.21%,活立木总蓄积达136.18亿立方米。
森林资源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改善,是推动我国生态建设状况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因素。
2.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
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效益低下,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一些地方过度依赖森林资源、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增长,林地非法流失、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机构队伍不稳定,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薄弱,不能适应当前林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
国有林场林区管理工作方案
国有林场林区管理工作方案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21〕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强化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确保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2.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第三章森林资源经营与保护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
有条件的林场可以采纳承租集体林地造林经营的方式,扩展森林资源规模。
承租集体林地应当签订书面的承租合同,明确承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大力推广林业先进有用新技术,加快中幼龄林抚育步伐,大力发展珍贵用材树种,积极培育大径级林木,不断提升森林资源质量。
第十八条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展开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状况。
第十九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场实际状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其中跨地〔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调整森林经营方案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并完善森林经营档案。
第二十条国有林场进行林木采伐,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和造林育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并依法进行更新造林。
作为单独采伐编制限额单位的国有林场,年度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执行采伐许可指标单列。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
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参加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鲁政发[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2〕4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在保障木材及林产品供给、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中具有核心地位,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
制定实施《规划》是落实国务院“要把林地与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统筹好林地资源的保护利用,积极构建全省林地“一张图”、调查监测“一盘棋”、森林资源“一套数”为基础的一体化监测体系。
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和森林保有量等主要指标,作为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认真分解《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落实各项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科学的监测、评估、统计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为实现“绿色山东”、“生态山东”宏伟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11月23日山东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目录第一章林地保护利用形势分析第一节规划背景第二节林地资源现状第三节森林类别与结构第四节林地保护利用现状第五节规划的重要意义第二章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规划原则第三节规划依据第四节规划目标、指标第五节主要任务及措施第六节宏观调控第三章区域布局第一节区域划分第二节保护利用方向第四章林地保护第一节用途管制第二节分级管理第三节森林保护第四节林地增量第五节节约用地第五章林地利用第一节优化结构第二节保障重点第三节科学经营第四节持续利用第六章区域管理第一节主体功能区规划第二节区域差别管理第七章规划实施保障体系第一节完善法规制度第二节完善规划体系第三节健全管理制度第四节保护利用林地第五节强化调节机制第六节加强基础建设第一章林地保护利用形势分析第一节规划背景2010年7月25日,国务院以国函〔2010〕69号文件批复了《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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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第一部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背景一、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括林业发展目标、林种比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植树造林规划”。
第十四条规定“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地方各级林业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下级林业长远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林业长远规划编制。
”二、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提出了“要把林地与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并规定了“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文)再次重申“要依法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实施林地用途管制”的规定。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实施林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科学利用立地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工作。
三、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推动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通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对林地进行分区、分类、分级、分等,明确了各区域林地利用方向,是落实林地保护利用政策,推进分区施策、分类管理的重要基础;建立林地质量评价定级制度,对林地分等使用、差别管理,是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落实经营措施,实现科学经营的重要支撑;实施森林质量工程,确定不同生态区位和水热条件地区森林培育目标,是最大限度挖掘林地产出潜力,大幅提升林地生产力,是统筹生态恢复和林业产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
四、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应对气候变化、实现森林云南目标的基础工作胡锦涛主席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提出,到2020年我国的森林面积和蓄积要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蓄积增加13亿立方米,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实现目标的基础和保障;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森林云南的目标为: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56%左右、活立木蓄积量达到20亿立方米以上,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各县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需要规范林地的保护与利用行为。
森林资源管理监督大会讲话稿
森林资源管理监督大会讲话稿同志们:“十二五”开局之年,召开这次全区森林资源监管工作大会,是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现代林业建设,努力构筑祖国北方绿色生态屏障的新形势下,经自治区政府批准,自治区林业厅和国家林业局驻专员办,共同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国和自治区林业工作会议及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森林资源管理成效,安排“十二五”森林资源管理任务,把握当前森林资源管理面临的形势和要求,切实做好新时期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刚才,司长、专员做了重要讲话,两位领导对我区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很高的评价,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工作要求。
讲的非常客观、中肯,切合我区的实际,各级林业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贯彻落实好。
多年来,我区的林业保护建设发展、特别是资源管理工作,一直得到了国家林业局资源司、驻自治区专员办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对我们在实际中遇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和困难,都给予了充分理解和全力帮助,给我们创造了很好的工作环境。
在此,我代表全区林业战线的广大干部和职工群众,对资源司和专员办领导表达最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会议表彰的森林资源管理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是近年来在我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监督战线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代表,我们要以先进为榜样,学习楷模,勤奋工作,恪尽职守,秉公执法。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在全区各级林业部门和广大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森林资源持续“双增长”,年全区森林资源清查,森林面积3.55亿亩,居全国第一位,比年增加4736万亩;森林蓄积量13.6亿立方米,居全国第五位,比年增加7267万立方米;人工造林保存面积达到9790万亩,居全国第一位,比年净增1323万亩。
森林覆盖率达到了20%,比年提高2.43个百分点,提前两年实现了自治区奋斗目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08•【文号】林天发[2001]180号•【施行日期】2001.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1〕180号2001年5月8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工程运作,保证工程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国家林业局研究制定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
附件:1.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是,停伐或调减木材产量,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林规发〔2015〕192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通知林规发〔2015〕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建立国家储备林制度的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国家储备林制度的重要意义国家储备林是指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的工业原料林、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等优质高效多功能森林。
国家储备林建设是全面保护天然林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国家木材安全的重要途径,是推进林业改革的重要抓手,是改善民生扩大内需的重要工作。
国家储备林制度是全面保护天然林的重要配套制度,是发挥财政金融合力、创新投融资模式的基础保障制度,也是大型营造林工程实现系统化精细化管理的样板先行制度,对加强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我局启动实施了国家储备林建设试点,同时根据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建立储备林制度的要求,研究制定了《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组织保障,这是保障和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的重大步骤和关键举措,各地各单位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关注和积极支持做好国家储备林建设。
二、科学编制《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我局正在组织编制《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明确东南沿海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黄淮海地区、西南适宜地区、京津冀地区及东北地区六大区域的国家储备林建设目标和任务。
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意见
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函[2010]69号文件精神,指导并规范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下简称省级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等,制定本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符合本意见的要求。
各地应根据当地林地保护利用现状和问题、森林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突出重点,积极探索,创新方法,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一、总体要求(一)省级规划是落实《纲要》的重要环节,是统筹省级行政辖区林地保护利用的纲领性文件。
省级规划要明确林地发展空间,对未来林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做出战略性和政策性决策,并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二)省级规划的主要任务包括:落实《纲要》提出的战略目标和任务;优化林地保护利用结构与功能布局;统筹林地保护利用的宏观调控;解决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林地保护问题;建立健全科学的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机制;指导省级以下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
(三)省级规划编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确定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用地,优化林地结构、布局,统筹林地保护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强化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战略性、指导性、科学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林地科学管理,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和推动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省级规划编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
严格遵循《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国务院关于“要把林地与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的要求。
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编制规范
附件1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编制规范国家林业局二O一八年一月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编制规范 (3)1范围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3)3术语和定义 (3)4总则 (4)5规划前期准备 (6)6森林经营分析评价 (7)7森林类型划分 (7)8森林经营分类 (8)9森林作业法设计 (8)10森林经营分区 (9)11规划成果编制 (10)12森林经营档案建立 (11)13规划成果论证 (12)附录A (规范性附录)规划文本提纲与主要内容要求 (13)附录B (规范性附录)成果统计表 (16)附录C (规范性附录)图件编制方法与要求 (22)附录D (资料性附录)经营规划数据库结构及因子代码说明 (23)2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编制规范为落实省级森林经营规划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指导并规范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编制工作, 将县域森林经营分类、森林作业法以及经营措施落实到小班,提高县域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特制定本规范。
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森林经营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编制的任务、原则、程序、内容、方法 和成果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区(简称县域,下同)森林经营规划的编制。
内蒙古、吉林、龙江 、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所属林业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团场,以及各 省国有林业局和直属国有林场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 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造林技术规程 飞播造林技术规程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森林抚育规程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规范 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 林业地图图式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 《省级森林经营规划编制指南》(办造字[2017] 11号) 《全国森林经营规划(2016-2050年)》(林规发〔2016〕88号)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17) 34号)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2014)3术语和定义3. 1 规划基数 planning basic data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编制中,根据规划要求对县域森林资源调查数据进行更新,经有关程序审 查确定的基准年森林资源基础数据,简称规划基数。
2024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工作方案
2024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工作方案2024年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工作方案一、概述目前,我县林地资源面临生态破坏、森林覆盖率下降等问题,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县域的林地资源,制定了本规划工作方案。
本方案旨在通过科学规划、加强管理和促进合理利用等措施,实现县林地保护与利用的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1. 提高县林地生态功能:加强林地生态保护,提高林地植被覆盖率,促进生态系统稳定。
2. 推进县林业产业发展:针对县域的特点,发展具有特色的林业产业,促进经济增长。
3. 加强林业管理和监测:建立完善的林业管理制度,加强对林地资源的监测和保护。
三、工作内容和措施1. 林地保护1.1 加强林地生态保护,制定并执行严格的生态保护政策,禁止非法砍伐和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
1.2 行政区划调整,合理规划林地资源,保留核心林地,提高林地保护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1.3 加强对濒危物种的保护和恢复,提高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意识。
2. 林地利用2.1 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根据市场需求和资源优势,培育壮大具有特色的林业产业,提高林业综合效益。
2.2 加强林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林业生产的科技水平和效率。
2.3 积极发展林下经济,提高林地利用效益,推动林业产业链延伸。
3. 林地管理和监测3.1 健全林地管理制度和林业执法体系,加强对林地的巡查和监测,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3.2 建设林业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对林地资源的监测和管理。
3.3 加强林地消防工作,提高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实施机制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林地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划工作的统筹和协调。
2. 建立定期评估和督导机制,对工作进展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3. 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林地保护利用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五、工作计划1. 第一年:制定并发布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建立林地生态保护区,并实施相关管理措施。
2. 第二年:加强林业产业发展,推动林业经济转型升级。
国家林业局关于启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6]16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启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启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6〕163号)辽宁、吉林、江苏、福建、陕西、甘肃省林业厅(局),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林业长远规划的内容之一,是实现林地科学管理、优化用地结构、保障生态用地、提高林地利用效率的基础。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中明确提出要依法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为此,我局决定正式启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试点工作,并确定辽宁省北票市、吉林省敦化市、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福建省永安市、陕西省吴起县、甘肃省泾川县等6个县(含市、区,下同)作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试点县。
为切实做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试点工作,我局制定了《试点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规范》(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同时,结合试点工作需要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有关省林业厅(局)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负起协调与指导职责,认真把关,并给予试点县相应的支持。
同时,要及时将我局开展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试点工作有关情况正式通知各试点县人民政府。
二、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作为试点工作技术支持单位,要成立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技术工作组,明确人员,落实责任,做好各试点县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
三、各试点县要成立由县政府领导和县林业(农林)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编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农林)局,作为试点工作的领导与组织机构。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3]3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近期,我局对全国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
结果显示,全国97%的县级规划编制单位完成了规划文本编制工作,但仅有19%的县级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大部分县级规划文本仍处于审查和报批阶段。
同时,通过对部分县级规划文本审核,发现一些地方对县级规划编制工作重视不够,没有严格执行县级规划编制的有关规定,存在规划编制主体不明确,随意调整规划基数,规划文本内容不全、文字质量不高、附图不规范等问题。
为确保县级规划成果质量,扎实做好县级规划编制、审查、审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县级规划编制工作县级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划定林地范围,将林地保护利用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是实施林地用途管制的基础,是实现《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省级规划确定目标的基础,规划成果质量直接关系到林地保护利用制度和措施能否落到实处。
《纲要》明确规定,县级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批准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县级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动承担起县级规划编制的主体职责,提出符合本地实际的林地保护利用的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组织专家研究论证规划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规划科学可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11•【文号】林场发[2011]254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11〕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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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加快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根据8月12-14日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培训班上各单位的交流情况,目前,规划编制工作进展缓慢。
为推进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保证省、县级规划和林地“一张图”建设成果质量,请各单位进一步加大省、县级规划编制工作推进力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省、县级规划编制工作的紧迫性。
根据《国家林业局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林规发[2010]203号)的精神,编制省、县级规划是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以规划管地的重要环节,是实现《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根本保障。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大规划编制工作推进力度。
二、明确责任,加快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文本编制进度。
省级规划编制责任主体是省(区、市)人民政府,县级规划编制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的能动性,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省级规划文本编制,报国家林业局审查;2011年9月30前完成县级规划试点工作,形成县级规划文本范本;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县级规划文本编制,报各省(区、市)林业厅(局)审查。
不能按期完成规划编制的,将暂缓下达2012年占用征收林地定额。
三、狠抓落实,全力推进全国林地“一张图”建设。
林地落界工作分三批完成:北京、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湖南、广东、贵州、青海、内蒙古森工、吉林森工、龙江森工、大兴安岭森工13个单位,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天津、山西、吉林、上海、江苏、湖北、广西、海南、云南、甘肃、宁夏11个单位,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河北、内蒙古、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西藏、陕西、新疆、新疆兵团12个单位,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
各地林地落界成果须经县级单位全面自查、省级单位抽样检查、国家核查的方式进行检查验收。
没有按时完成林地落界的单位,将暂缓下达下一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
四、加强沟通,建立工作进展报告制度。
各单位要及时向国家林业局报告进展情况,每月底和月中向本监测区国家林业局直属院报告林地落界和县级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国家林业局直属院汇总后,每月1日和15日向资源司报告。
附件: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培训班上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附件: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培训班上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一、处理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中的几个关系1、省级规划编制与县级规划编制的关系。
省级规划大纲已将规划基数、规划目标、分区布局与政策措施分解到县级单位,因此,省级规划大纲完成审查后,县级规划可与省级规划文本同步编制,不必等省级规划文本完成再编制县级规划。
如果省级规划在批准过程中有调整,县级规划再按其要求进行调整。
2、县级规划编制与林地“一张图”建设的关系。
县级规划是在省级规划分解基数和目标数据控制下编制,规划基期是2009年,林地“一张图”数据是现状数据,二者时间上有差异,两项工作可同步开展。
3、林地“一张图”建设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宗地落界的关系。
由于省、县级规划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宗地勘界落界不是本次林地规划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4、林地“一张图”建设与二类调查成果的关系。
林地落界工作是落实林地范围的基础区划。
为确保二类调查成果的延续性和林地保护利用管理的可操作性,应在充分利用二类调查成果数据的基础上落实林地边界,而不是重新区划调查。
二、省、县级林地规划文本编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1、开发区、高新区是否编制县级规划?原则上县级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由于开发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不需要编制县级规划。
如确需单独编制,由省(区、市)自行确定。
省(区、市)林业厅(局)要确保本辖区内林地规划不重不漏,对没有编制规划的区域按没有林地处理。
2、关于重点公益林地的概念和范畴问题?根据《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程》(以下简称《县级规划规程》)重点公益林地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和其他重点公益林地。
在省、县级规划中,重点公益林地应分别列出国家级公益林地和省级重点公益林地的面积和比率。
且重点公益林地只能调减,不能调整。
3、关于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问题?省、县级林地规划须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当地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规划相衔接,对于没有出台省级及以下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可在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衔接的基础上编制,待当地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时,再协调发改部门进行衔接。
4、平原地区农田林网、以及在耕地、交通、水利和建设用地上的造林是否可以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纳入林地规划。
如果纳入规划,该部分数据应在规划基数和规划目标数据中单独记载和统计。
5、森工集团公司与地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汇总后,是否需要汇总编制全省总的规划文本?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林业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其所属团场单独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批后,其规划成果汇交到所在地的同级规划,且须编制相应的全省或全县规划。
6、省级规划文本完成审查后,在林地落界完成时,是否再调整或完善省级规划文本?省级规划在报批前,规划基数及其分解到县级单位的规划基数、目标数可以在允许误差范围内进行调整;省级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原则上不允许修改。
如果规划数据需要进行较大调整,应提出修编申请进行修编。
7、县级规划是否需要编制专题研究报告?根据《县级规划规程》,要根据当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有选择、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研究。
8、全国是否有重点商品林划分的统一的标准?本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难以统一确定重点商品林的划分标准。
根据《全国林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重点商品林原则上是指纳入Ⅲ级保护林地的国家、地方规划建设的丰产优质用材林、木本粮油林、生物质能源林培育基地。
9、林地质量评定等级是否能制定出统一的量化和评定标准?各地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千差成别,难以制定统一的标准。
各地可根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落界规程》)中的资料性附录林地质量等级评定方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省级单位为单位确定本区域的林地质量等级评定方法。
10、省、县级保护利用规划文本是否有统一文本结构要求?附图、附表格式是否有统一要求?《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县级规划规程》已对规划文本结构、内容、附表、附图提出了基本要求,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其基础上增加相关内容。
11、县级规划中,林地功能区区划是绝对连片还是相对集中连片?林地功能区区划,可以相对集中连片。
12、省级数据与县级数据是否允许有误差?因省级规划与县级规划是在省级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同步编制,省级分解数据与县级数据应保持一致。
如有误差,应控制在调查误差允许范围内。
13、上海市等城市主城区全部或大部分为建设用地,可否采取现状林地落界,不再编制规划?是否可合并编制规划?对于林地很少的城市主城区,可以合并编制规划。
如果仅落界不编规划,或仅编规划不落界,均按没有林地处理。
14、省(区)直属的国有林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独立编制规划,规划成果纳入所在县汇总,当否?根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有林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以单独编制规划,规划成果纳入所在地的县级规划,与国土部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三、林地落界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一)有关基础地理信息方面的问题1、省、县行政界线如何确定?省界数据,采用民政部的勘界数据,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分发;县界数据应采用地方民政部门的勘界数据,由地方自行解决。
对于省辖区内县界存在纠纷的情况,由省里协调确定本次林地规划的调查界线。
行政界线数据,要确保全国范围和省际范围内不重不漏。
2、个别省界,如青海省界(线文件),存在双线、飞地现象,如何处理?由省(区、市)厅(局)协调相邻省份,按管理实际协商落界范围,确保不重不漏。
3、按照《落界规程》,区划系统为县—乡—村—林班—小班,但部分牧区县,如青海南部缺少明确的村界线,如何处理?可根据当地管理实际,灵活处理,要确保林地落界范围不重不漏。
4、北京54与西安80坐标的转换如何实现?由于国家测绘局对于北京54与西安80坐标系转换参数实行保密管理,因此没有精确的转换模型。
目前,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通过国家测绘局提供的北京54与西安80坐标系分幅平移量实现了两个坐标系的系统转换。
涉及两个坐标系转换的单位可与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联系。
5、以河流为界的局、场界线由于河流改道而发生变化,本次落界时是否按影像修改局场界线?可根据本地管理实际确定。
如果对管理工作没有影响,可以进行调整。
6、有些省小班落界采用的软件平台尚未敲定。
如山西省试点采用的是超图软件,国家拟采用的是ArcGIS,软件平台不统一如何处理?为了不造成地方软件系统重复建设,本次规划不对各省(区、市)林地落界和林地“一张图”软件系统做要求。
只要林地“一张图”成果数据经格式转换后符合《落界规程》的要求即可。
(二)有关专题信息方面问题的处理方法1、林地规划中增加和减少的林地落界困难,是否需要落界?增加林地,对于有未利用地的单位,需要将补充林地规划落实到现地;对于无未利用地的单位,不做要求。
减少林地不要求落实到现地。
3、最小上图面积如何控制?按《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要求,确定最小上图面积。
原则上,对于大面积林地中达到最小上图面积的小面积建设用地、耕地等非林地,需要区划出来;对于大面积林地中达到最小上图面积的小面积其它地类,如未利用地等,可以按当地管理实际确定是否可纳入林地管理,如能纳入林地,则可不必单独区划。
4、林地落界的面积统计单位是什么?以县级单位为统计单位进行平差逐图斑计算面积,县级单位统计报表以图斑为基础进行汇总统计,省级单位以县级单位统计表为基础进行汇总统计,全国以省级单位为基础进行汇总统计。
省级规划统计表统计到县级单位,县级规划统计表统计到乡级单位。
5、两条或多条林带交叉是否可只编制1个图斑号?可以。
原则上沿用当地二类调查处理方法。
6、两条或多条林带相距很近时,无法准确落在影像位置上,如何处理?按《落界规程》,对宽度小于图上2mm,但连续面积大于最小上图面积的林带,可用单线符号表示,并标注林带平均宽度和长度。
7、对森林资源数据更新采用的数表(生长率、消耗率、收获量表)是否有要求?计算方法有无统一要求(单利、复利)?采用当地森林资源清查或二类调查的数表和计算方法。